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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2016-02-01任芝霞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

任芝霞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任芝霞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二战后,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对战犯的处决以及全球化的波及,个人在国际法社会上的地位逐日提高。从传统国际法的主体观出发,结合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趋向,充分论述个人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上的权利义务现状及其地位的发展,认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具有现实必要性,并进一步提出应当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理论与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主体;个人

随着国际社会的演进、人权理论的发展、全球化的蔓延,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的争论开始成为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劳特派特在其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中所指出的,“虽然国家是国际法的正常主体,但是国家可以把个人或是其他人格者视为直接赋有国际权利和义务,在此限度内使其成为国际法主体”。国际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使得人们以一种新的眼光来重新审度“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主体地位问题。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一)当前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资格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法律人。当前国际社会上,只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

(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出现

国际法主要是适用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但并不是因为国际法就必须是,或本质上就应该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是因为在制定国际法的年代,国际社会的结构是以国家间并列体制的状态呈现,国际法是被需要用来解决国家之间的各种问题才出现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际社会中个人能力的增强、地位的凸显指引着很多国际法学家们开始关注个人,认为如果给予个人像国家那样的权利义务,是不是很多棘手的现代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在这一问题逐渐升温的过程中,个人在国际社会上变得愈发重要,国际法的制定当然要以解决问题为突破。因此,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直接套用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或是个人能完全适用国际法规范,这是国际社会的走向。

二、国际社会对个人在国际法上主体地位的规定

(一)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的争论

在现今的国际法学理论界,关于个人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的问题,很多学者的观点是将其分为三种进行讨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二是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三是认为个人与国家共同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从国际实践的发展来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发展轨迹是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国际法而呈现出前进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的剧增以及民族解放组织风起云涌,使其不可抗拒的成为了除国家之外同样具备主体资格的国际法主体,丰富了国际法主体的形式和内涵。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国家间联系的密切使得国际法的发展更加迅速,个人在多元化的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地位得到重视。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是依据当时的国际情况而制定和总结的,在现今生产力飞速发展、国际社会状况日新月异,国际法的制定会随之变化,其对于争论不休的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也会集百家之所长给予一个通说。从法律的实践角度分析,如果法律对一个问题做出了规定,即是对此问题有所重视,即使不完善也要相应遵守。即如果国际法中规定了要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那么个人就有依法自主参加到国际社会活动中的资格。所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会使一个争议得到搁置。

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

(一)历史发展的潮流的要求

国际社会的发展演进冲破了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这层坚不可摧的固有格局。国际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上运用的机会越来越多。理论的发展要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进程,譬如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就是在国际法中主体演进的显著体现。同理,个人拥有更多的机会融入到国际社会中,参与国际活动能力也随之增强,传统的国际法已经不再能解决由个人所引发的国际关系,国际法规范的转变是发展趋势,这就为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际社会上各种争端解决的需要

21世纪全球化一词已经成为专有名词,也是在经济、政治等领域经常使用的概念。如果不承认个人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首先在经济领域,根据现行国际公法,许多争端将因无法寻求到主体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其次则是在政治领域上,它会影响影响人权的实现。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法学界对其研究程度的加深,个人能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法上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是一种发展趋势。根据马克思主义中的共产主义思想来看,当共产主义实现时,国家和阶级都将消亡。到那时国际法也将成为人类的共同法,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必将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M].英国朗曼公司,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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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炳辉.论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J].黑龙江对外贸易,2010(5).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77-01

作者简介:任芝霞(1991-),女,河南周口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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