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买卖儿童犯罪买方视角研究
2016-02-01孙乃毓马德焕
孙乃毓 马德焕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遏制买卖儿童犯罪买方视角研究
孙乃毓马德焕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治理买卖儿童犯罪,我国一直以来都将打击重点置于卖方身上,对于买方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买卖儿童犯罪的根源在于买方市场,我国应对此修改相应立法,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严厉打击买方市场。
关键词:买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完善措施
一、社会现状
(一)拐卖儿童犯罪的重要条件是买方市场
近年来,我国拐卖儿童犯罪十分猖獗,每年有大量的孩子离开了自己原本的家庭,被送往一个陌生的环境。而对于每年失踪儿童总数及其相关情况,我国公安部从未给出一些具体的数据,又或者说,公安部所掌握的的数据,与真实的数据存在一定差距。但根据公开报道拐卖儿童案件的统计研究发现,不同年龄被拐卖儿童的生存状态明显不同。被拐卖儿童的年龄基本都在6岁以下,且买拐人的主要目的为收养,其中女童大部分被作为童养媳,而收养男童则是为传宗接代考虑。少部分被卖做童工、流浪乞讨甚至死亡,而在14-18岁左右,则出现部分拐卖女童从事卖淫等色情服务的案例。由此可见,目前对儿童的拐卖,主要是迎合部分人群通过买卖收养儿童的需要。
二、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重要性
公众讨论、立法及司法打击重点往往放在拐卖儿童犯罪上,忽视了拐卖儿童犯罪的根源——收买被拐卖儿童。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通畅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即使近年来有执法者和学者意识到这一点,但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仍旧存在难以操作的情形。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二)对买方市场打击力度不足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买方市场的长期忽视与宽纵,是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收买者法制观念淡薄和对收买者的打击力度不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通常发生于贫困地区,该地区人民文化教育相对落后,触犯了法律却毫不知情,且相关部门对于收买者的打击力度远远小于拐卖者,又是甚至是忽略了对其的惩罚。这就造成了收买被拐卖者这一方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称的情况,使人感到法律的威慑力不强,将会促使更多人从事买卖人口的非法交易。
三、对于当前现象的改善措施
(一)立法完善
根据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拯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虽然此项规定已经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进行了修改,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首先,现行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此项规定对于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确定了较低的法定刑,这无疑表明我国立法者认为收买者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对他们较为宽容。实际上,拐卖儿童犯罪中买方市场扮演者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立法者对其社会危害性的理解,故对于收买者确定法定刑与其社会危害性相比具有较大出入;其次,在但书中规定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拯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存在模糊,故而在还未颁布《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尽管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后主动返还的情形,大多数收买者仍未被定罪。
(二)普及群众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大量案例整理,不难发现,被拐卖儿童的收买者大多集中于贫困地区或偏远山区,这些地方经济较为落后,人民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封建传统思想浓重,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收养人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到了法律。所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宣传部门应定期、广泛地开展普法宣传,选择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平台,宣传拐卖儿童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国家禁止买卖儿童的法律规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从而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三)健全户籍登记制度
户籍登记制度的缺漏虽然没有直接影响到拐卖儿童犯罪的猖獗,但是却在买卖行为发生完毕后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身份确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许多方面制度管理的不全面,养父母很容易就能给收养的孩子上户口,从而使他们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也使得在确认被拐卖儿童身份时困难重重。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为这些被拐卖的孩子上户口,一是通过小医院办理虚假的出生证明,这样就可以到派出所办理他们的户口;二是将被拐卖的孩子伪装成是捡到并要求领养的孩子,这样他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看似只是程序上的漏洞,实则是在打拐的道路上设置障碍。所以,加强户籍管理在打拐道路上是关键的一笔,重点要从以下两点抓起:1、在给子女落户时,不仅应当有医院的出生证明,还应当有正规医院的DNA血亲化验证明。2、对于给领养或者捡到的孩子落户,必须进行DNA化验,进入全国DNA库进行验材与样本对比,虽然加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但可以在基础层面预防买主收买被拐卖的儿童。
[参考文献]
[1]高晓莹.拐卖儿童罪之犯罪学探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法学研究版),2010(6):90-94.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73-01
作者简介:孙乃毓(1995-),女,满族,辽宁葫芦岛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马德焕(1994-),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