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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2016-02-01孙凤娇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共同犯罪界限

孙凤娇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孙凤娇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90

摘要: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是如果其中有某一个成员有犯罪中止的行为,除非共同犯罪整体中止,否则仍然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如果在立法之中特别明确共同犯罪与共同犯罪中止的区别,势必会鼓励更多的共同犯罪人放弃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国家必须要出台一项有关政策来对共同犯罪中止者从宽处理。

关键词:犯罪中止;界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止

一、我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规定以及要求

我国刑法界一般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人员要想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必须要满足以下要求,共同犯罪中止人员必须有立功的现象,所以说共同犯罪中止人员不能光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想法,还必须有放弃组织共同犯罪的行为,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1]。

共同犯罪中止是一种刑法主义上的制度,体现出了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并且不断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当今我国犯罪论体系正在逐渐的认知共同犯罪中止这种行为,并且在立法上开始接纳共同犯罪中止,在现实社会中,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互相交叉,紧密相连,很难把它们分离开来,共同犯罪对社会和谐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并且很难遏制,故我们一定要竭尽全力去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必须从共同犯罪的内部下手,也就是要正确对待共同犯罪中止这一行为,也要用宽大处理共同犯罪中止的方式来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

二、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争论

(一)否定共同犯罪中止论

此论点主要点明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员只要着手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就算其主动放弃共同犯罪,也同样不能减轻此犯罪人员的刑罚,并且不能对他进行宽大处理,因为他曾经是犯罪集团中的一员,曾经做过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他必须要为他的行为负责任,必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不是草草了事,在刑法上可以认为共同犯罪中止者是共同犯罪的从犯,就算他犯罪未遂,但他仍然是一名犯罪分子,所以不会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宽大处理,他必须要为他所做过的事负责任,并且付出代价。

(二)不同案件不同对待

该种论点主要是涵盖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有时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有的情况属于犯罪中止人员虽然放弃了犯罪,但是共同犯罪的结果仍然发生了,并且犯罪中止人员也参与了共同犯罪其中,这时就不可以将放弃犯罪的人员归类于共同犯罪之中,但也不可以确定为不成立共同犯罪的行列中[2]。另一种情况可以定义为犯罪未遂或者是未遂状态,当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断绝与犯罪中止中的一切关系,并且切断与他们的一切主观和客观上的所有关系,这时就可以认为放弃共同犯罪的人员符合犯罪中止,但是如果犯罪人员在先前所做的事情对于共同犯罪来说起到了主要作用,或者说放弃犯罪的人先前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最终结果有所影响,那么此放弃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员就不构成犯罪中止,所构成的就是犯罪未遂。

三、我国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

(一)必须要给予共同犯罪中止一个特定的标准

首先立法中必须要指出什么是共同犯罪,什么是犯罪中止,什么是犯罪未遂,尤其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的区别,立法中必须做出明确的解释,当然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最为明显的区别特征就是犯罪中止并没有造成损害,而犯罪未遂却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认定标准不可以是简简单单的文字阐述,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表明,犯罪未遂是指罪犯对共同犯罪的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犯罪中止是犯罪人员脱离了共同犯罪的团体,与犯罪团体完全撇清关系,那么立法中就必须要指出罪犯离开共同犯罪团体的时间段,并且对其在犯罪团体中的职务,以及是否对警方提供有用的情报作出一定的裁决[3]。另外要对罪犯的态度作出一定的评价,例如,在一起案件当中,在警方完全掌控犯罪团伙时,罪犯是通过警方以及调节人员的游说而放弃抵抗的,就必须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果是主动放弃抵抗的犯罪分子,这时就应该减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在警方没有对犯罪团伙进行完全掌控的情形下,犯罪分子通过警方或者是协调人员的游说放弃抵抗,那么就可以减轻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并且向警方提供有效的情报,这时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总之,要对犯罪分子的放弃犯罪的态度要有一个准确的认知。

(二)明确刑事责任

要对犯罪中止有一个明确犯罪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有一个特定的规定,不能盲目的默认,当遇到相同的犯罪中止的事件时,就必须按照《刑法》中所规定的进行刑事处罚,其中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有着确定的规定,那就是“必减免刑”,如果共同犯罪既遂,那么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必须都得承担特定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必须在立法之中,表明对犯罪中止人员的宽大处理的处罚,必须要突出减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损害特别大的应该加大处罚的力度;对于造成轻微损害的就要减轻处罚;对于没有造成损失的,也就是自愿放弃犯罪,这时就应该不对犯罪中止进行刑事处罚,这样可以鼓励共同犯罪进行犯罪中止,也就是减少了犯罪人员对社会的损害。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42.

[2]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546.

[3]马长生.刑法学[M].湖南:中南大学出版社,2014:294.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72-01

作者简介:孙凤娇(1994-),女,山东淄博人,山东科技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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