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
2016-02-01万广乾
万广乾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论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
万广乾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许多犯罪行为越来越职业化、智能化、隐蔽化,不仅造成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而且难以侦破案件。秘密侦查能够有效的获取犯罪证据、打击新型犯罪,因此我国确实有必要对秘密侦查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和制约。
关键词:秘密侦查;法律规制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许多犯罪行为越来越职业化、智能化、隐蔽化,不仅造成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而且难以侦破案件。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很多国家已将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电子监听等秘密侦查措施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我国也不例外。但秘密侦查措施的运用,具有其两面性。从法律效益上讲,秘密侦查措施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但从社会效益上讲,无疑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犯,这不仅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而且违背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理念。因此,要将秘密侦查的应用纳入合法化的轨道,必须将其适用的条件、权利限制、实施的程序等多方面做出全方位的规制,以实现其规范化,法治化。
一、秘密侦查的概念
在我国,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决定,指派有关工作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
二、我国秘密侦查的立法缺陷
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使我国的秘密侦查入法发生了重大转折,但仍然存在一些遗憾,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完善。从宏观的角度讲,我国的秘密侦查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宪法对隐私权规定不够明确
秘密侦查步入法治化时代,对于公民隐私权如何保障又成为一大难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公民隐私权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只是区限在私法的领域内,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并没有对如何保障公民隐私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需要进一步强化,为秘密侦查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机关的权利制约不足
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将对人的强制措施的审批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制,而对于物,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制,将决定权授权于侦查机关。2012年刑诉法修改也只是在立法上对1996年刑诉法的延伸,没有建立对秘密侦查权的法规制机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公民人身权的保护放在首位,财产权次之,隐私权依旧尚未纳入保护范围。因此,在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没有实现充分保护的背景下,我们也似乎很难期待在对公民得隐私权保护上会有更大的突破。
(三)法律规定过于粗疏
虽然新刑诉法已经对秘密侦查的适用作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依然比较粗疏,比如要求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进行秘密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异化,导致不仅不能够更好的实现秘密侦查的积极价值,反而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我国秘密侦查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就我国秘密侦查的具体法律控制而言,应当对秘密侦查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方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其以法律上的规制:
(一)秘密侦查的适用条件
为防止秘密侦查权利的滥用,在立法上,秘密侦查应当具备以下适用条件:(1)前提必要性原则,也就是秘密侦查的实施是“必需的”、“必要的”,其他侦查措施已穷尽,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实施;(2)对象特定性原则,即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必须是与侦查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案件无关的人,均不得适用;(3)目的正当性原则,适用秘密侦查措施的目的必须是为查明案情,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二)秘密侦查的实施程序
1.秘密侦查的实施应当经过法定机关的严格批准。为了防止秘密侦查权的滥用,必须经过享有秘密侦查权的法定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才可实施。
2.秘密侦查的实施应当经过书面批准。在立法上,对每一种秘密侦查行为都应当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在申请和批准的材料上应当写明授权实施的秘密侦查手段的名称、实施程序、时间、实施范围等相关事项。
3.采取非法秘密侦查的排除和制裁机制。鉴于滥用秘密侦查权等司法现状,必须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方面采取非法秘密侦查的制裁和排除机制:一方面对违法实施秘密侦查措施的侦查人员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对通过秘密侦查违法所取得的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予以排除。
(三)秘密侦查的实施方法
对于秘密侦查的实施,应当排除使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诱使他人犯罪。不得将没有犯罪意图的人采取故意引诱等方式使其产生犯罪欲念并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渲染犯罪的益处、打消对方的顾虑、为对方提供犯罪条件等,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二是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里强调的是可能,即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可能性,就应当避免采取相应的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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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69-01
作者简介:万广乾(1992-),男,甘肃环县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