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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著作权保护

古 今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

古今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目前,我国民间文艺作品保护处于无人救济或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民间文艺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不仅弥补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空白,更能有效遏制民间文艺作品任意获取的状态,进而保护公共利益以及民间文艺作品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民间文艺作品;公益诉讼;著作权;保护

一、民间文艺作品概述

对于民间文艺作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有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1]民间文艺作品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等特征,脱胎于特定的历史与地理环境,融合了不同民族的特定风俗习惯,包含歌曲、舞蹈、戏剧、故事、建筑、装饰等等,往往口耳相传缺乏必要的文字资料。由此可见,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往往难以确定,学界多以传承人、保护人以及保护组织作为其著作权人,然而时至今日该说法仍存在争议。[2]由此决定民间文艺作品具有与其他版权保护主体显著不同的特点,应当给予法律及制度方面的特殊保护。

二、建立民间文艺作品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现状分析

首先,按现有著作权法理论,民间文艺被归入公有领域,每个人都可以随意使用任何形式的民间文艺作品而不需要经过作者同意,更谈不上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支付报酬。此时,民间文艺作品因无法确定著作权人而处于权利开放的状态,任何人均可行使修改、复制、改变等权利,也可以将其改编为其他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传播。这为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3]

其次,“现有《著作权法》没有将民间文艺领域中的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相关权利人以及民间文艺作品传承人与保有人之间的权利也未能进行专门规定。”[4]况且,民间文艺创作者及创作群体往往生活在我国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信息相对闭塞、法律意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民间文艺作品属于其创作者或创作者群体,然而,针对一些无法查找创作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缺乏有效保护措施。例如:我国传统乐府诗歌被国外某电视制作公司进行“重新创作”,甚至完全扭曲愿意。设立民间文艺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人类文明共同的成果,同时维护著作权人以及民间文艺遗传传承以及保护者的权利。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第一次正式以立法的方式提出公益诉讼制度,这也为我国公益诉讼研究揭开了崭新的篇章。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适用范围的研究和探讨中,对公益诉讼主体,法院的管辖权,受理条件,原告的索赔,诉讼调解,诉讼费,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进行了解释与规范。[5]然而,时至今日,出台的法律法规依然笼统,司法解释依然存在诸多空白。

(三)我国民间文艺作品保护公益诉讼现状分析

我国的公益诉讼案件早已有之。1996年1月,邱某状告福建省某邮电局,这场被媒体戏称为“1.2元”的官司成为了“中国第一个公益诉讼案”。“五教授联合提出DVD专利权无效公益诉讼”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第一案。然而,“乌苏里船歌案”却是民间文艺作品公益诉讼第一案。

原告乡政府是否可以成为适格原告是“乌苏里船歌案”的焦点之一,法院认可原告乡人民政府的原告资格在现有制度的框架下,可以说这一纸判决已经具有了超越个案意义。[6]该案为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另一条路径——公益诉讼。

三、结语

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不仅应当适用于环境保护以及消费者侵权领域,在民间文艺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应当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消除民间文艺作品保护过程中因权利人不明确而导致的缺乏适格原告,进而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窘境。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传承和保护我国优秀民间文艺作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文化传播,更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充分调动民间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作更多更好的民间文艺作品。

[参考文献]

[1]张博文.浅析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保护[J].经营管理者,2010(16):297.

[2]曹开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19):106-108.

[3]孙彩虹.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公益诉讼制度[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02)34-39.

[4]管育鹰.<著作权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的缺漏[J].北方法学,2010(04):25-30.

[5]高民智.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2-12-07.

[6]柯常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司法保护的公益诉讼选择——从“乌苏里船歌案”谈起[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99-101.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38-01

作者简介:古今(1991-),女,汉族,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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