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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完善

刘 洁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刘洁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立了专门的特别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依据和具体规定也是不断完善的,其应该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的指导实践工作,但是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却存在急需完善立法、提高各方观念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完善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困境

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适用率不高且适用范围有限。有调研结果显示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率一般都在40%左右。在适用范围上,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只针对那些具有本市或者本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异地未成年人并未纳入到社会调查制度的范围内。

二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阶段晚。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主动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比例要小于法院在审判阶段启动程序的比例,甚至从某些数据显示来看是前者的比例比后者要小得多。而启动阶段晚无疑会损害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三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多样且呈现出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目前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主要有公、检、法但机关的办案人员以及三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而在这些人员中很多人员并不都具备相应的进行社会调查的能力和知识。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现状原因剖析

(一)立法欠缺或不明确

首先,我国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使用措辞多为非强制性的即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可以适用社会调查制度。这给实践操作很大的选择空间,也极可能导致公、检、法调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生阻碍就直接放弃调查却不会遭到法律非难。

其次,法律未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时间作出设置。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时间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和矫正教育,其启动的时间宜早不宜晚。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在案件进展中各阶段所起到的作用并非完全相同。

再次,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的功能定位较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性为法庭教育和良性的“参考性”文件。法律的这种规定不仅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机关对社会调查程序和报告的不重视,也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在侦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的作用,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调查人员的积极性。

(二)司法资源和社会状况的掣肘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市海淀区,公、检、法三机关就将社会调查的工作委托给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服务中心。这种组织的资源优势在于其可以整合该校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优势、从而确保其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全面性。但是,在幅员辽阔的中国并不是每个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都能被北京差不多,有很多地方甚至连一所中专都没有,如果统一将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法定委托为高校性质的组织实属不切实际。所以各地才出现了不同的社会调查主体的情形。

(三)调查主体尚未树立基本的理念

首先,社会各主体未为意识到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社会调查制度是一个专业性十分强的制度,其对于未成年人和社会的功能和作用都很大。然而,在我国除自行调查外,大部分的委托调查的调查主体都不具备专业性的特点,并且多为兼职。其无论在智力储备还是时间需要上都达不到社会调查报告作出的应有水平。

其次,其为树立基本的社会调查理念体现在不重视对审前调查原始材料的审查;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率很低。部分调查员不注重保存报告依附的依据性材料,造成在庭审中调查报告的可信性被质疑而丧失其功能的情况。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上述的现状和原因分析,我觉得对我国未成年人社会制度首先要在法律上进行完善。一是,法律应当明确社会调查的启动阶段为侦查阶段,并且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在公、检、法三机关的衔接程序。二是,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异地调查程序。异地委托调查不仅费时费力,其效果也不太尽人意,所以,对于异地未成年犯应当逐步采用新的形式进行社会调查。例如心理测试、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数据评估模型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对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更具科学性。三是,立法应当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正确定性。调查报告应当成为侦查机关采取何种羁押措施、是否移交起诉等的依据;自然其也应当在检查起诉阶段成为是否提起公诉、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依据。而在庭审阶段应当作为证据经过双方质证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而非笼统认定其一定可以作为另行证据。

同时,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关注度以及重视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目的本就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关爱、教育、挽救和帮助,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主编.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廖明主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3.

[3]杨飞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探索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4]李国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解析及量刑运用[J].学术交流,2013(10).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33-01

作者简介:刘洁(1991-),女,湖南株洲人,湘潭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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