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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立法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劳务用工

田 燕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浅析我国现行立法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田燕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6

摘要:目前劳务派遣用工进入高潮期,面对这样非常态的用工方式,引发人们深思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如何防止侵权事故发生?另外面对国外发达国完善的立法使国内学者开始思考相关法律,力求从法律视角下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键词:立法;派遣劳动者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对国家、社会、人们的生活进行的一般性规范,具有普遍约束性,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背宪法的本质。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劳动权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82年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鼓励、奖励劳动模范和提供公民就业前劳动培训。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和规定工作时间以及休假制度。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劳动权利,任何法律制定和实施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对劳动者同样拥有平等权,报酬权,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对这些具体权利宪法并没具体规定,需要其他法律去细化,去落实。宪法为所有公民服务,因此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也应受到宪法中关于权利性的宏观、普遍性的规范的保护,甚至享有专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首先对宪法中关于劳动者权利进行细化,但劳动法并没规定劳务派遣,致使用人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他们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为了顺应劳务派遣发展潮流,《劳动合同法》首次专节规定劳务派遣。

(一)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护

同工同酬是每个被派遣工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同工同酬应是广义上的意思。在《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务派遣工和直接劳动者同工同酬,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实行同工同酬;法律还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在岗培训权,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决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在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安全。

(二)劳务派遣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的限制

在我国立法者对于劳务派遣机构持限制态度,在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限制。由于我国早期并没有劳务派遣,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国内企业的生产也极具扩大,需要更多的劳动者,然而企业的目的为了盈利,为了减少用工投入,会寻找更有利于自己的用工方式,现在,劳务派遣成为企业回避社会问题,逃避更多用工的屏障,就因如此,越来越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劳资关系紧张,法律明文抬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门槛,并提高了劳务派遣机构的性质,从而能够负担起劳动者报酬,成为保护劳动者的基础。

(三)明确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

法律关系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虽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但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需要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设定相关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义务不明确,出现问题的时候容易互相推卸责任、相互扯皮,劳动者权利就等于纸上谈兵,难以保障。《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两者具体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些区别去普通合同的特殊义务,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分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四)被派遣劳动者特殊权利的保护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在劳务过程中雇佣和使用分离,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普通劳动者特殊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法律规定禁止再派遣,保证劳动者的人身权;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实际的用工单位没有真正的合同关系,法律应规定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的权利。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是社会劳工大军中的普通一员,但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从处于社会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去入手,提高用人单位的设立门槛,加大对于用工单位的监管。人社部审议通过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劳务派遣,对经营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更加严格,从多角度去综合分析,从主体分析法去剖析各自的责任,规范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设立门槛,防止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泛滥,规范法律责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目前劳动力出现“返乡潮”趋势,劳动力不足,市场需求越来越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用人单位剥削劳动者,尤其是临时工、派遣工等特殊人群,同工不同酬。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一)用工范围、用工比例的确定

对于我国现行法律,劳务派遣法律严重缺乏,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用工范围的滥用,国家无法管理,由于法律在用工范围、用工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现在许多企业,各个行业的劳务派遣工无处不在,无限制的使用被派遣劳工,减少劳工开支,获得更大的利润。面对劳工的呼声,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其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进一步规定了用工单位中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性质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劳资矛盾,将用工比例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不符合要求的用工单位一定整治期限,逐步达到规定要求。另外为限制劳务派遣设立机构泛滥情况,人社部明确指出扩大用人单位经营业务范围,但本规定并没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纳入劳务派遣用工适用范围。

(二)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保险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是社会保障人们实现权利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再分配的一个措施。为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相同权利,保障跨地区服务的劳动者的权益,《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具体规定了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社会保险有利于稳定社会工作、有利于实现社会再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发展,实现全社会保险化,是我们的目标,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甚至是农民工,社会保险无疑是一个保障他们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实现最低保险,满足他们基本生活。《暂行规定》首次提出跨地区社会保险,在社会福利待遇方面,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平等权,实现“同工同保”。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承担是一个社会评价的过程,通过法律责任的实现,进行功利补救和道义谴责,以弥补社会损害,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实现立法目的。在劳务派遣制度中设置具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用人单位惩罚,弥补被派遣劳动者损失,强制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我国相关法律并没制定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具体法律责任,导致大范围损害劳动者权利,没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作为弱势群体被派遣劳动者利用私人力量无法维护自己利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拥有自己的暴力手段。《暂行规定》第六章专章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拥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甚至是违反法律义务,我们必须给予相应责任,或是惩罚,或是补偿,或是强制,这样才算是一个完整法律条文体系。同时法律保护弱者,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应通过惩治侵犯自己应有法定权利的单位来去实现,法律责任的规定,让法院有法可依,让被派遣劳动者有法行使自己权利。

五、结语

当前对劳务派遣法律规定仅出现在相关法条中,并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因此为劳务派遣用工制定专门法律是立法者重要任务,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缓解劳资矛盾。

[参考文献]

[1]吕琦.浅谈实践中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3.

[2]马延军.法律视野下的劳动力派遣[J].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29-02

作者简介:田燕(1992-),女,汉族,山东滨州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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