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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司法的法理依据及立法建议

2016-02-01佘大伟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立法政策措施

佘大伟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媒体监督司法的法理依据及立法建议

佘大伟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家的生活已经不再是以前枯燥无味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了,可以说当下的中国已经不止是年轻人看新闻,了解国家大事,就连中老年们也有了自己的娱乐节目,也开始关心国态民生,关注媒体消息,这样以来新闻媒体对人类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再加上现代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都已经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人权、保障正义,用司法的程序来处理矛盾,而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可以促使司法的公平、公正、合理,况且,媒体与司法在本质意义上是相互统一的,他们都是对正义的一种诉求,可以说这两种手段都是现代社会追求正义的两种不可缺少的手段,只是所采用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所以两者应该是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媒体监督;法理依据;政策;措施;立法

一、实现媒体监督司法的法理依据

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的权力,也就是说我们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分子,有权利对司法程序的不公正、不合理之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而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要直接给司法机构提意见,多半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通过新闻媒体作为中介来进行诉求,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达成自己的心愿,况且现在已经有些城市的一些法律条文中也有对媒体监督司法机关的支持,这就充分可以说明实现媒体监督司法是有必要的,是合民心的。

二、政策保护下的媒体监督

(一)历届领导人的重视

我国的历届领导人对新闻媒体的工作都是相当的重视和支持的,他们要求新闻工作要突出社会正义,弘扬时代精神,以正确的舆论导向来引导民众,把群众们的心声反映出来,做好群众思想的调研工作,做好“政府的鉴镜,人民的喉舌”,所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制和民主建设也都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支持是媒体人的坚强后盾,是他们开始司法监督工作的巨大动力和精神支柱。

(二)司法宣判的公开化

在当代的司法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在把宣判的过程通过媒体的形式公开化,要求媒体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电视、广播或网络等方法公开报道,这样不仅可以正党风、树正气,更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就已经宣布: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去报道一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在以后的几年里,陆陆续续的有一些省、市也开始接受媒体对法律的采访,为他们的新闻的详实性提供依据。所以说,司法机关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正确处理好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是一种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选择。

三、媒体监督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所述种种,都可以充分说明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一部分法律在支持着媒体监督司法立法的建议,但在某种程度上还不足以避免两者之间相互独立的冲突,两者之间依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矛盾。

(一)媒体监督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虽然已经制定了《新闻法》、《出版法》等等,但这些法律中对司法监督这一项却没有完整的规定,而且像我国的《宪法》、《民法》中,即便有些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只是只言片语,过于分散,而且这些法律的条文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使新闻媒体工作者很难把握好分寸,同时也为司法部门增加了负担。比如说,有的法律条文规定: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做好案件的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这些规定看上去是让媒体做好司法审判等的报道,却又在字里行间控制着媒体的自由,而且只规定了一些媒体介入的原则性,也没有具体的行为界限,这种法律的条文,让媒体做起监督来左右为难。

(二)媒体监督被司法机构排斥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还存在着传统的老思想,觉得新闻报道会对他们的工作不利,或者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所以对媒体工作者特别的不配合,而且还会在内部制定一些不成文的规定,比如说不允许媒体工作者录音、录像,或所做的报道必须要经过批准后方可报道,这样就使的媒体的有些报道不能及时的发送,给他们的新闻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利,造成很大的困扰。

(三)缺乏庭审前的预防

因为大多数人都觉得审案的过程在所有的程序中是最重要的,所以对媒体的限制也仅仅局限在庭审的过程中,而对于案前的防范措施却防护不当,这也是一大弊端,法院或都其他的司法部门可能会因为媒体所造成的舆论而影响到独立审判的自主权,在审案过程中明显的被舆论左右,倾向于舆论影响大的一方,有失公平、公正,所以做好案件审理前的预防工作也是需要被司法机关所备加关注的。

四、解决媒体监督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有效措施

针对以上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对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进行完善,具体有:

(一)制定专门的《媒体法》

作为传媒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的一个重要监督过程的新闻媒体部门,必须出台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其媒体的合法权益,这个法律中一定要把媒体监督司法的程

序列为一个独立的章节,在其中说明新闻媒体所拥有的权力、义务、责任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的条文一定要具体化、可操作化,让媒体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不仅能相互监督,相互补充,而且更能达到和谐的统一。

(二)取消司法部门对媒体的不当限制

司法机关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的渠道,首先,除了那些涉及到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不能外露的案子外,要保证审判过程的公开度,保证媒体报道应有的权利;其次,当社会舆论有违案子真相时,司法机关就应该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请其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报道案件的真相,以正视听;另外,司法部门还要为媒体的监督作用提供有利的条件,比如,要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对媒体及公众的一些意见要及时给予反馈。

(三)做好庭审前的预防措施

我们不得不相信,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媒体的报道也难免会对审判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要做好审案前的预防措施,如果在审判前媒体的报道对审判的公正度造成影响的话,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申请延期审判,可以等到这些报道在群众心中消除以后再做审判,以免影响到民众们的心理及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另外,如果某个案件的媒体报道在的管辖的法院区域内产生的公众效应较大,而这些效应可能会使法院做出倾向性评判的话,也可以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审判的地点进行变更,以免使公众的舆论扰乱人心,导致法院影响其独立的判断性,有失公平、公正。

五、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步步深入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用司法的手段去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已经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但不论是企业机制还是国家法律,都需要有一个监督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督,对其所做的民主性、公正性给予评判,而作为已经被大众所熟悉和接受的新闻媒体机构,以其特有的广泛性、实效性、权威性来作为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可以说是占尽优势,但凡是新生的事物都要经历一段磨合,虽然媒体监督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造成一定的干扰,司法机关对媒体的报道也有一定的限制,但相信,只要两者能找到共同的出发点、平衡点,就一定能做到相互支持、相互协调,达到和谐的统一的。

[参考文献]

[1]王渊.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法理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01:128-135.

[2]朱艳钦.媒体监督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良性互动[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06:66-71.

[3]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学研究,2000,04:45-71.

[4]庹继光,李缨.监督司法:传媒对舆论的支援与离逸[J].新闻大学,2013,02:42-47.

[5]韩永青.论中国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进路转换[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130-134+138.

[6]李洋.舆论监督权的法理悖论与消解[J].南京社会科学,2015,05:98-103+143.

[7]熊秋红.试论公民对司法的监督[J].诉讼法论丛,2001:205-230.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28-02

作者简介:佘大伟(1978-),男,贵州凤冈人,硕士研究生,贵州财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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