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论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6-02-01齐婉华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完善改革

齐婉华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5



浅论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齐婉华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15

摘要:无救济就无权利,作为社会纠纷的最后解决途径,诉讼程序关系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立案作为诉讼程序开始的第一步,随着传统的审查制改革为登记制,立案制度在实体、程序和配套制度等方面都面临着改革与重构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原因,探讨如何在实体、程序和立案配套制度上进行完善,以期有效地衔接立案登记制度,为建立更为科学的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立案制度;改革;完善

一、研究背景概述

《民事诉讼法》自实施以来,我国一直面临着立案难的困境,使得民事立案审查制度饱受诟病,学术界关于立案审查制度的存废之争也由来已久。2007年,江伟教授在其《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提出,要取消立案审查制,代之以立案登记制的主张,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但2007年10月28日正式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却并未采纳学者们的上述建议。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民事诉讼诉权理论、程序正义理念越来越受到重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言:“改革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其中确立了民事立案制度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这一改革,无疑让期待民诉立案制度发展的人们感到民诉法“春天”的来临。

然而,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受理、审前准备,到开庭审理、做出裁判,是一个完整的、内在逻辑关系严密的程序,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立案登记不仅仅是立案制度的改革,更是引发民事诉讼全面改革的一个契机,只有从实体、程序和立案配套制度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立案制度本身进行重新构建,才能真正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带来新的发展。

二、民事立案制度在实体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一)尝试在立法中区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

民事立案制度改革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制度的规定是立案审查制度,即当事人起诉后,由立案法官采用独任或者合议的形式,对收到的诉状进行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本来应当由审理阶段进行的审查活动,被前置到了立案阶段,这就在事实上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了预判,有可能会造成部分民事纠纷被排除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之外。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明确提出了立案登记的表述,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内容仍没有调整,因此司法解释中仍要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条件,即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还是需要在立案登记的过程中进行审查的,这仍旧是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共同进行的原则,立案法官仍需关注案件的实体争议问题。

在民事立案制度改革已经拉开帷幕的今天,立案登记制替代立案审查制,改革的方向就是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考察域外的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和规定,我们可以考虑对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进行区分,在立法上及时修改上述“利害关系”的标准,确立对当事人是否提交诉状和缴纳受理费等进行审查的原则,而将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实质内容的审查留待案件审理环节,使形式审查真正确立起来,保护民事主体诉权的有效实现。

(二)尝试在诉的范围上采用“诉的利益”标准

社会纠纷复杂多样,需要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这就有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而民事主体的多样性和民事活动的广泛性,使得民事纠纷也复杂多样,怎样保证民事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被合理解决,为纠纷当事人实现诉权提供制度保障,是民事立案制度的价值追求。

然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案制度中,关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较窄,立案审查又使得一些本应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之外,这双重制约着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也使得立案制度的价值目标难以达到。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诉的范围与诉权的实现应当基本对应,因此,保障诉权就必须扩大诉的范围,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逐渐抛弃传统的关于“利害关系”的认识,而趋向“诉的利益”的标准,这对于解决更多的民事纠纷、对于传统的立案制度也是一种突破。但“诉的利益”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在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会导致一些不适合由法院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如何兼顾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明确,是一项重要的研究任务。

三、民事立案制度在程序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从当事人的层面看,减少了立案程序的审查环节,能够相对简洁便利地提起诉讼,但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登记仅是对当事人诉状的接收,并不直接等于认可当事人的起诉和开启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因此,立案登记之后到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这一阶段仍是法官裁判的一个过程。在对立案登记结果的不同认识上,当事人和法院是不同的,这就有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新的矛盾,亟需在审查程序上完成衔接。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机制,

例如设置法官考核机制和建立法官的工作档案,约束立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考核一定阶段的案件受理与立案登记数量的比例入手,要求法官对未受理案件的情况进行理由说明和留存待查;还可以考虑对已登记案件进行及时跟进,做到案件进展明确、纠纷及时解决;除此之外,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会导致案件数量增加,尤其对于立案庭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考虑对法院的考核机制进行丰富,建立更完整、科学的考评体系,对立案法官的工作进行合理和客观的评价,督促立案法官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民事立案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除了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修正,还必须关注到相应的配套制度,才能从整体上建立更加完善的立案制度。

(一)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诉讼类型越来越多,公民的法治观念也越来越高,因此大量的纠纷当事人都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在司法资源依旧紧张的今天,对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提出了巨大挑战。

事实上,民事纠纷与刑事、行政案件不同,其解决机制应当更加多元和灵活,首先应当破除“法院中心主义”、“法律是万能的”等不正确的认识,站在社会的、更高的层面,建立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层级,赋予当事人和解协议相应的法律效力,最终形成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和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二)建立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

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有效实现,拓宽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渠道,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公民法律素养还不够高,实行立案登记制,很有可能会导致大量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占用司法资源的同时,降低了司法效率。

借鉴域外的一些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入手,制定我国的具体规制措施:其一,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案中的具体应用,通过司法宣传和案例引导,督促当事人规范自己的行为;其二,加大对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和诉讼结束后,都授权法院有权对不正当诉讼当事人进行追究;其三,建立起追究滥诉行为的追偿机制,可以适用侵权法的规定,赋予受侵害方权利,有权要求滥诉方根据其主观恶意的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奚晓明著.〈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姜大伟.困境与进路:年终法院立案难现象之反思[J].西部法学评论,2013(6).

[4]王伟.民事案件立案审查与立案登记制度之比较[J].经济视角,2011(4).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04-02

作者简介:齐婉华(1986-),女,汉族,河南郑州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完善改革
改革之路
改革备忘
改革备忘
改革备忘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
改革创新(二)
瞧,那些改革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