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边防管辖的刑事案件
2016-02-01何天都
何天都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云南 昆明 650217
论公安边防管辖的刑事案件
何天都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云南昆明650217
摘要: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边防部门独立侦查发生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的六种案件,主要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走私制毒物品的案件,以及偷渡案件,与抢劫、杀人、盗窃等常见的刑事案件相比,公安边防部门管辖的六种案件除具有一般刑事案件常见的如侵害性、隐蔽性等一些共同特点外,还具有对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笔者以期通过对其特殊性的分析,帮助边防执法工作人员更好认识把握公安边防部门所管辖的案件,从而更好的开展案件的侦查。
关键词:公安边防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特征
一、公安边防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
管辖本义是管理、统辖的意思,延伸到法律意义上的管辖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制度。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公、检、法三机关中哪一个机关,以及该机关中哪一级、哪一个地域的机关有权管辖该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8条首先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并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边防部门独立侦查的案件主要是发生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的六种案件,具体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走私制毒物品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案件;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第308条规定的妨害司法活动的案件;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的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二、公安边防管辖的刑事案件特征
(一)涉案主体的集团性
实践中公安边防部门独立侦查的六种案件大多是跨区域或跨境发生,犯罪过程中周转环节多,且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仅靠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故结成团伙、犯罪集团作案的较多。因此,绝大多案件在不同程度上由一个或多个犯罪集团所垄断和控制,他们参与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犯罪活动向着分工的职业化、经营的企业化方向发展。
(二)犯罪空间的开放性
犯罪空间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和遗留有关犯罪痕迹的主要相关场所也称犯罪现场。一般刑事案件都在一定的区域或是某一个“空间”发生,环境相对封闭,犯罪的痕迹会不同程度地,会或多或少的保留在这一相对封闭稳定的空间,如脚印、指纹等。通常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可以收集到大量的与犯罪相关的信息和线索,破案时可以使用“同一认定”的方法直接寻找或定犯罪嫌疑人。而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侦办的案件涉及区域广、面宽、线长,流动性较强,反应在犯罪空间上就显得相对开放,甚至有的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也常处于分离状态,由于没有传统意义上明确、具体、特定的犯罪现场,使得侦查人员很难及时发现犯罪现场并从中收集到证据材料。
(三)犯罪形式的隐蔽性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为逃避惩罚,总是千方百计的对犯罪行为予以掩盖。走私案件、偷渡案件特别是毒品案件由于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法律对其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制裁,而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必然会采取各种隐蔽的手段来掩盖犯罪事实,从而确保犯罪的成功。因此,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公安边防部门承办案件的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一般都会进行长期的预谋,反复的试探,在自认为安全的情况下才着手实施犯罪。实施犯罪中又使用各种手段以掩盖其真实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如犯罪分子之间通常都是单线联系,在联络时往往使用行话、隐语等代指犯罪的内容。毒品案件中的藏带毒手段从以往的随身携带发展到现在的人货分离、车辆藏毒、人体藏毒、利用物流带毒等。偷渡犯罪,也从以往风险大易暴露的陆地越境或海上乘船的方式,变为假借劳务输出岸合法出境的方式。
(四)危害后果的延迟性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有“作案人”和“被害人”,如凶手是谁、盗窃犯是谁、被害人是谁等,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即时、直接的显现出来。被害人或其家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会主动与侦查部门配合,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综观边防部门承办的六种案件有具体的作案人,却缺乏特定的、具体的“被害人”,如毒品案件、偷渡案件的被害人应是吸毒人员整个群体或偷渡客,由于个人不正当的私欲,如吸毒者需要毒品满足其吸食的欲望,偷渡客希望偷渡集团帮助其偷越到他国,他们不会主动揭发犯罪,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主动迎合犯罪,犯罪的危害后果没有直接显现,而是间接、延迟的显现出来。如吸毒者要经过几次吸食才会成瘾,在没有财力支持其消费毒品时才会谋求通过犯罪参与贩毒、抢劫、卖淫等获取金钱以购买毒品,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犯罪。再如已成功偷渡到境外的偷渡客,一方面给国内其他预谋偷渡的人树立了不良的标杆,一方面影响了偷
入境国正常的社会管理,进而影响了我国国际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五)对抗手段的暴力性
随着我国加大对毒品、偷渡犯罪打击的力度,犯罪分子为逃避惩罚,抗拒抓捕,对抗手段的暴力性日益增强,主要表现为武装对抗加剧。特别是在云南、广西等边境省份,由于相邻国复杂的社会环境,大量的武器、弹药散落在边境一带的民间,政府控制缺乏,枪支泛滥成灾。为增大犯罪的保险系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随身携带武器,一旦被发现,就开枪进行武装对抗,特别是毒品犯罪中“枪毒同源,枪毒同流”现象比较突出。
(六)证据使用的复杂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案件中常见的证据主要有如运输工具、联络工具、毒品、毒资、银行账目等不会说话的实物证据。该类证据虽然客观性较强,却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主要案情。言词证据则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缺少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言词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不利地位决定了其反复性、虚假性较强。这也使得公安边防部门在办理案件中证据使用较为复杂,要想证明案件事实既不能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不能只靠毒品、毒资、银行账目等不会说话的实物证据。
(七)侦查方式的特殊性
一般的刑事案件是从现场勘查入手开展工作,遵循着“从人或者物(即现场证据)去寻找人(作案人)”的原则,依据因果关系来展开侦查。边防办理的案件由于现场的模糊,缺乏传统意义上的具体的现场,一般没有也不需要通过现场勘查的步骤,往往是先查到“物”(即毒品)或有情报、线索表明有人预谋贩运毒品或偷越国(边)境的,再开展工作。所以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边防办理的毒品案件、偷渡案件的取证相对比较难。这就意味着公安边防部门在开展侦查工作时不仅要使用如讯问、搜查、扣押等常规性的侦查手段,更要依靠特情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性的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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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01-02
作者简介:何天都(1974-),男,汉族,昆明人,硕士,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中级讲师,主要从事边防执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