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探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机制

田 冰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部,广西 南宁 530003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探究

田冰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部,广西南宁530003

摘要:被问责官员的悄然复出,暴露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失范问题,引发了社会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在法治化轨道中构建科学完善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成为当前的紧要任务。

关键词: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随着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在社会公众的助推下,各地一批官员被问责后丢掉了“乌纱帽”。但是那些问责官员在赋闲一段时间后又纷纷复出履新,重掌大权,官员“高调问责”“低调复出”成为时下备受质疑的焦点问题,引起社会热议。有关官员问责问题,我国相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关于问责官员复出的相应规范较为少见,复出机制不健全,问责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缓解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避免问题官员复出引发一波又一波的民意波动。

一、被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的特点

复出极具隐秘性。被问责的官员基本上都是悄然复出,广大公众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得不到表达和保证,看得到的仅仅是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是网友曝光的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结果。

复出程序不透明。被问责官员复出不像党政干部选拔任命那样有一整套严格透明的程序,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体系,容易让公众认为存在暗箱操作之嫌。严格来说,被问责官员复出也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一种情形,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命的相关程序进行。

复出职务级别变动少。多数被问责官员复出时的职务、级别变动小,大多官复原职或异地任职、异地升迁,很少有降职者,以往的问责事件对其仕途几乎没有丝毫影响。

二、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国家培养一个官员往往花费很大成本,如果对于一个有才干偶尔犯下错误,但已经认识到错误,有悔改意愿并有执政能力的问责官员永不重用,从经济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成比例,对于国家、社会乃至官员个人都是一种损失,一种浪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毕竟,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惩戒问责的初衷和根本,而不应该一棍子把人打死。而且在制度依据层面,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也有了一定的政策规章作为制度基础。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9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由此看来,虽然只是宏观上的规定,但是被问责官员可以复出的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因此,我们需要解决的不是应否复出的问题,而应该是什么类型的问责官员可以复出以及怎样复出、如何复出的现实问题。

三、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统一的专项立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全国性普遍适用的法律对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进行规范。由于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律规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专门和权威的法律制度依据,标准过于宽泛,执行弹性过大,官员复出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导致官民之间摩擦不断。

(二)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

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不完善,各地政府各自为政,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事由、期限、程序、标准五花八门,规范性不强,容易被任意发挥和推导,漏洞较多,容易被钻空子。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

只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才能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有效性。①由于各方面原因,公众很少能参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启动程序,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仅是政府内部决定,并且也不会向社会公布复出的理由和原因。公众和媒体根本没有任何机会任何形式针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提意见建议,政府的这一项人事任命决定是否合理合法无从监督。

四、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理性思考

只有尽快完善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在阳光透明的程序中依法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理由和依据,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缓解其对行政问责制的信任危机。

(一)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法律规范

被问责官员复出不应该由“人”决定,而应该用“制度”说话。要根本上杜绝和避免被问责官员复出过程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首要的紧迫任务就是要健全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律制度,填补被问责官员复出相关法律的空白。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该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提高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件、复出程序、复出职位等内容进行全方位规范,确保被问责官员复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提高官员复出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对被问责官员进行分类化管理

应该对被问责官员承担的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自己的直接责任造成社会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这些官员被问责后就丧失了复出的资格。对于那些不作为乱作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问责官员,已经没有了作为领导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不应当再复出。对于那些基本条件较好,因工作不力或失误,承担道义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被问责官员,在进行深刻反省,改正自身错误,并且经过一定的考验期限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复出。

(三)进一步规范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程序

问责官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复出并不是必然复出,对于基本素质低、工作能力差、责任意识不强的官员,在其被问责后原则上不应该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只有那些确有政治才干和综合能力的官员,在被问责后洗心革面,改过自新,真正认识错误而且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一定贡献,以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才可以考虑复出。这样的程序设置,可以防止被问责官员因一时失误,而永远失去发挥自己才能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公正的结果往往体现在公正的程序中,被问责官员的复出必须依赖于建立公平、公正、规范化的复出程序。②被问责官员的复出要严格遵循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公示、任职试用等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程序。复出官员在公平公正严格透明的程序中复出,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同时自己也更有底气,不需要处处受到质疑,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这对于政府、社会公众和复出官员而言都是高度负责任的做法。

(四)提高公众参与度

权力一旦离开监督,必然导致异化。公众在诸多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公正合理的官员复出机制,必须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一,要应理清公众的概念。凡是涉及重大事件,社会影响强烈的,问责官员复出就需要向整个社会作出交代;如果只是关乎特定利益的群体,则只需要在特定范围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即可。

第二,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启动后,应通过官方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的方式通报,便于公众知晓。公开事项应该包括拟复出官员的姓名、原任职岗位、问责事由、处罚种类、问责后的履职情况、拟任岗位介绍等情况。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解释,给予回应,并且作为官员能否复出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五)健全被问责官员的跟踪考评机制

应该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考核评估制度,设立一个考察期限,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量化考核标准,注重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跟踪和考评,在该期限内复出官员经考察符合任职的各项条件,在新岗位上表现确实比较突出的官员,可以继续任职。在考察期限内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出现再次被问责情形的官员,将按法定程序不再任用。

(六)建立违规复出责任追究机制

为坚决防止不符合复出要求的庸官重新获得职位和权力,必须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的责任追究机制,减少个人主观因素对被问责官员复出所造成的影响。一旦查出被问责官员系违规复出,对此事相应的负责官员,比如参与复出推荐、考察与评价、任用等环节的官员都要被追究违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和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被问责官员复出是行政问责制的深化和延续,直接决定了问责的效果。只有对被问责官员复出进行科学理性的制度设计,使问责官员复出更加规范化,才能更好地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国新时期民主政治文明发展。

[注释]

①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②梁栋,郑曙村.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与完善[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1).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93-02

作者简介:田冰(1982-),女,土家族,硕士,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科部讲师。

猜你喜欢

机制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思考
创新完善机制 做实做优考核
建立激励相容机制保护数据安全
保留和突破:TPP协定ISDS机制中的平衡
定向培养 还需完善安置机制
破除旧机制要分步推进
氢气对缺血再灌注损伤保护的可能机制
注重机制的相互配合
打基础 抓机制 显成效
建机制 抓落实 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