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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土地流转宅基地

杨 文 黄 军

1.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0;2.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0



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问题分析

杨文1黄军2

1.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410000;2.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410000

摘要:最近几年,土地流转这个名词“火”了起来,实践中大家对土地流转的概念并不清晰。本文笔者将对宅基地流转的方式进行分析,以便能真正弄清土地流转尤其是宅基地流转的内涵。

关键词:土地流转;流转方式;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

我们先要弄清什么是土地,土地有哪些分类。我们国家从1984年到现在总共出台了三个土地分类的标准。1984年的版本,后来又一个过渡时期的版本,现在适用的版本是2007年出台的版本,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这部分大家可以简单的了解下,在大学专业课程中,这部分要学习一个学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分为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公共或公用性建设用地。笔者今天讲的土地主要是宅基地。本文主要对宅基地的流转方式进行法律分析。

伴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宅基地的改革人们也是议论纷纷,《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宅基地是“一户一宅”,具体面积各个省份规定不同,但实践中,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基本都超标。宅基地是不可单独流转的,一定是和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一起流转的。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实践中主要有转让(赠与、继承、互换、买卖)、出租、置换、入股、抵押。

首先,“买卖”这种流转方式,法律上限制非常严格。买方必须是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没有获得过宅基地,在其他地方也没有住房。卖方是要有多余的宅基地,买卖行为还要获得集体组织同意。如果是卖给了集体组织以外的人是非法的,但实践中有不少人购买,也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小产权房”的问题,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非常复杂,未来如何妥善的处理和规范,需要对现有的土地法律进行深度修改和完善。

“赠与”,大家可以出仔细查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禁止宅基地赠与,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将宅基地赠与给他人,即使受赠人是城市居民,法律也是不禁止的。

“继承”,实际上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跟抵押一样,因为房屋可以继承,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也变相的继承了。但有个问题,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组织以外的人,继承房屋后,房子破败了,是不可以进行结构性的翻修的,也办不到建房证。实践中,一般是要么转让给集体组织没有分得宅基地的成员,要么被集体组织收回。所以现在农村很多老百姓挣钱后第一件事就是修大房子,一家比一家要修得漂亮,这种做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未来户籍制度改革,不再有城乡户口差别,同时应许可农民保留房子和宅基地进城,否则户籍制度改革很难开展。

“抵押”,不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明确禁止,但是比较有意思的是,法律并不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子抵押,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属农民,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但我们又依从“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就会有冲突,房子抵押了,宅基地抵不抵押呢?实际上是宅基地也会变相的抵押。

“入股”,这在沿海比较常见,尤其是广州和深圳地区。以村或村小组为单位,将宅基地集中起来,在宅基地上修建高楼大厦,租赁甚至买卖。广东的做法突破《土地管理法》上位法的约束,他们出台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限制性的许可宅基地直接入市,这也许是未来宅基地改革的重要方向。

“置换”,这里要重点讲一讲。首先要跟大家讲一个概念,“增减挂钩、指标置换、占补平衡”,这极有可能会成为未来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方向。增减挂钩即通过土地整理,区域耕地不减少或增加,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国有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通常的操作程序是: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到组、到户;2、财政资金注入,在“先补后占”政策的约束下,完成远郊农村的“拆旧建新”,腾挪出用地指标;3、在近郊完成常规的征地拆迁,而征地拆迁的额度不能超过远郊农村腾挪出的土地数量,从而在不减少甚至增加耕地数量的条件下,增加城市建设用地;4、地方政府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公开市场上“招拍挂”,完成土地出让。这样远郊集体建设用地在地理空间上被转换到近郊,用于工业、住宅和商业开发。这样的模式,只要避免“强制赶农民上楼”,有效解决百姓就业及社会保障的问题,这样的小城镇建设模式还是值得去尝试的。目前地区试点比较典型的模式有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成都温江“双放弃”模式、重庆“地票”模式、浙江嘉兴“两分两换”模式。

总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尤其是宅基地的流转实践中非常的活跃,交易极不规范,这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尽早完善,早日让宅基地的流转步入规范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廖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EB/OL].中国法院网,2013.

中图分类号:D923.2;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84-02

作者简介:杨文(1982-),男,湖南冷水江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监事,初级律师;黄军(1982-),男,湖南常德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初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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