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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在法治框架内和谐运行策略探究

2016-02-01贾小奇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运行法治

贾小奇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宁夏 盐池 751599



检察权在法治框架内和谐运行策略探究

贾小奇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宁夏盐池751599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任务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和光辉使命。构建庄严神圣的法律框架,确保检察权在法律框架内和谐运行,对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意义重大。纵观我国当前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一系列问题的存在致使检察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因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破解极为必要。

关键词:检察权;法治;运行

一、当前检察权配置和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侦查手段少,强制措施弱

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负责侦查55种职务犯罪,其中渎职犯罪36种、贪污贿赂犯罪12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7种。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方面承担了艰巨的任务,也担负了重大的责任[1]。

但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是“重大犯罪案件”才可使用,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检察机关对此并没有执行权。同时,除了拘传外,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四种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也只具有决定权而无执行权。由此可见,在职务犯罪方面,虽检察机关承担了重要任务,到具体的侦查手段极为有限,能够使用的强制措施较为疲软无力。

(二)司法监督权的监督效率亟待提升

在立案和侦查监督方面,刑诉法只规定了对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但对于那些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却未作为规定。同时,检察机关负责对逮捕的批准,但对于其他强制措施的批准是否能够经过检察机关却未在刑事诉讼法中做出规定。

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对于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针对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检察机关也有抗诉的权力[2]。但是,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在实施中往往收效甚微,且最后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中,检察机关的抗诉不仅作用不大,还会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诉讼效率。

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法律并未给予检察权以强制力,如若被监督对象拒不接受监督,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此处的监督缺乏了有效的制裁手段,最终也将难免权威受损、流于形式。

(三)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难以保证

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分工不甚明确,多重管理现象严重,检察机关权力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加之部分检察机关对于地方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依附性,检察长以外的干部都归由地方管理,经费也有地方保障,检察权地方化现象明显。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检察权中不可避免地掺杂了地方色彩和地方主义,检察权无法充分自由发挥,从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党委尚未充分认识到检察权独立的重要性,肆意将个人权力凌驾于检察权之上,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不难看出,检察权的地方化不仅限制了检察机关职权的正常形式和发挥,还成为了亟待革除的一大司法痼疾。

二、让检察权在法治框架内和谐运行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检察机关的制裁手段

在侦查活动方面,法律必须做出明文规定,对检察机关向侦查人员提出建议或发出纠正通知后,侦查人员拒不接受监督建议或是继续违法侦查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保证检察机关的建议和纠正通知能够起到切实效果。对于拒不接受监督建议、不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人员,可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更换请求权,由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换侦查人员的请求,并要求追求其相应的责任。在执法活动方面,为了保证检察机关的执法效果,就应通过法律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为其辅以切实的法律保障。

(二)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一方面,要扩大监督范围。在侦查活动中,要通过立法对检察机关在重大侦查行为中的审查决定权予以明确。对于在侦查程序中涉及到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隐私权利的重大侦查行为以及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首先应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继而由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审查的形式决定是否授予侦查机关此项侦查行为。另一方面,要实现同步监督。对于执法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必须打破滞后,实现同步。检察机关要转变监督理念,从被动走向主动,由事后转入事前,通过实时动态跟踪,对于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指出并纠正,避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三)改革司法体制,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体制的改革就需以提升司法权威、素质司法公信力为方向。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制度,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运行机制,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不受干涉;另一方面,建立权力行使与监督制约的统一机制,通过权责明晰的司法制度和规范有效的监督体制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公正公平;与此同时,还需增强与司法权威有关的相关改革,保证检察权在有效运行的同时获取公众支持与信任,最大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推进法治进程,塑造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就需打破当前检察权配置和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改革司法体制、强化法律监督权以及优化部门配置等为检察权构筑坚实有力的法律框架,保证检察权的和谐运行。

[参考文献]

[1]尹晋华,周玉庆.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C].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07(04).

[2]闫晨.法治理念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J].法制与社会,2010(20).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77-01

作者简介:贾小奇(1986-),女,陕西人,法律硕士在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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