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2016-02-01李国强
李国强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22
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李国强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22
摘要:由于“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原则、笼统、抽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和认定,影响渎职案件的侦办。认定“恶劣社会影响”应从认定原则入手,把握认定标准,进而根据实践,总结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关键词:恶劣社会影响;认定原则;认定标准;表现形式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中仍延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但由于“恶劣社会影响”具有一定抽象性和概括性,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与把握不统一,影响了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的办理。
一、认定原则
一种行为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并达到一定程度方能被认定为犯罪,这也是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之一。因此认定某渎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应首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在《解释》中除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进而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外,还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及“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两项危害后果。由于此三项同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罪刑罚相适应原则及立法者原意,此三项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应相当。由此得出“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原则:与《解释》中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规定的人身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认定标准
(一)社会影响系渎职行为所致
“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之一,理应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所致。即渎职行为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必要条件,没有渎职行为就不会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产生。
(二)具备公众可感知性
“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感知范畴,即一定范围内的公众能够感知到渎职行为发生前后的社会变化。同时由于社会影响是非物质的,具有不可测量型,对此需要根据个案,以一般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知加以判断。
(三)渎职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实践中,恶劣社会影响分为已显现和未显现两种。已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已经被社会所感知,根据影响范围和波及层面,比较容易认定。而未显现的是指本应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公权力的及时介入、控制(如及时控制舆论导向、纠正渎职行为、减轻损失后果等),使得恶劣社会影响并未显现。公权力是为服务社会所设置,如果将公权力控制的结果作为渎职者抵责免罪的条件,明显违背和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于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影响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三、“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
由于“恶劣社会影响”具有抽象性、无形性,难以具体量化,导致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难以穷举。在实践中,“恶劣社会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潜在的物质损害风险
一些渎职行为,虽未实际造成物质损害后果,但通常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巨额经济损失。如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大量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流入市场,虽短时间内无法显现物质损害后果,但可能造成巨额物质损害后果。
(二)政府形象严重损害
一些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肆意妄为、玩忽职守,严重破坏党群关系,严重影响国家、政府形象,极大破坏政府威信,政府公信力严重下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司法公正严重破坏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公安、检察、法院及监狱等司法机关严重破坏司法权威、挑战司法公正、践踏法律尊严的渎职行为,理应纳入“恶劣社会影响”之中。
(四)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如在社会公共安全、城管执法、城市建设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出警、违法审批、违法拆迁,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造成大规模群众上访、游行,甚至冲击国家机关,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五)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
由于相关监管部门审批不紧、监管不严、管理不力,造成大量虚假注册公司进入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甚至因不当管理致使大量企业停业、停产、破产,影响整个行业的稳定,严重危害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六)滋生其他犯罪
不认真履职,导致辖区成为传销、黑社会组织等特定犯罪温床,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
四、结语
法律因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不能详尽列举社会的万般变化。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应在不违背立法者原意的基础上,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衡量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把握和认定“恶劣社会影响”,既不能收之过紧,放纵渎职犯罪,又不能施之过宽,将其作为兜底条款,扩大打击面。避免案件侦办过程中的随意性,做到司法公正、令人信服,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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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71-01
作者简介:李国强(1993-),男,安徽亳州人,法学本科,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