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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研究

2016-02-01曹燕霞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完善法院

曹燕霞 欧 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6



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研究

曹燕霞欧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

摘要: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之后,检察院里面的检索部门开始执行对财产型的监督功能。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院执行财产刑部分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马上去解决和完善,比如说法院的执行率较低、重视度不高、违规现象较多等。本文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就如何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监督体系的完善,提高执行能力。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完善;建议;法院;检察部门

现在我国在执行财产刑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督进度。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分析我国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和讨论,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旨在完善监督机制,促进检察部门的监督力度的提升,保障我国法律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

一、我国财产刑执行的现状

第一,违规违法现象比较多。在实际的财产刑执行的过程中,有很多违规违法问题的产生。众所周知,现在我国的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时候,一般都是先罚后判的原则,以被告人所缴纳的罚金多少来判断其悔罪的程度,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是绝对不正确的行为。[1]我国的刑事执行主要是在刑事裁决生效以后,要将裁决内容进行有效实施的一些列的活动,先罚后判,罚款没有理由根据,明显违背了法律初衷。

第二,法院本身不够重视。相对于自由刑、生命刑来说,法院对于财产刑的重视程度十分薄弱,甚至于有些忽视。一些法院的工作人员往往认为执行了主刑之后,就不执行财产刑了,他们认为附加的财产刑并不重要。现在社会上矛盾频发,每天都有成堆的案件需要法院来受理,在执行财产刑的过程中,法院偏向于重民轻刑,很容易忽视刑事财产执行。[2]

第三,对财产执行人的财产装状况不够了解。法院除了要进行审判之外,还要执行刑法的功能。和民事案件相比,执行财产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健全的财产刑执行保护制度。[3]因此,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很难清楚的掌握执行人的具体经济状况,也无非法对其采取强硬的执行手段。

第四,法院的执行率不高。由于法院的执行率不高,所以经常会出现空判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二、我国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现状

第一,忽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检察院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过于忽视财产刑的执行,他们认为这一项内容并不重要,也有的检察院是因为各种客观因素,不敢去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造成了我国大部分的检察院没有强烈的执行监督意识。

第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操作性较差。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法律很少,关于其监督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导致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不知道该如何正确的进行监督执行工作,最终影响了监督进度。[4]

第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交流存有障碍,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现在,我国的法院部门和检察院之间的沟通不顺畅,原因主要是法院不愿意接受检察院的执行监督,在面对检察院的监督时,一般都采取消极怠慢的情绪来处理。另一个原因就是检察院本身并不了解法院的操作流程和内容,没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一般都是借助法院的相关资料来进行执行监督。长期发展下来,检察院的执行监督能力得不到提高,经验太少,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使得无法高效开展执行监督工作。[5]

第四,机构设置不够科学,人员的分配方面存在着问题。我国对于检察院的人员分配方面不够合理,现在我国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都比较大、人数不多、专业素质较低、检察队伍呈现了逐渐老化的迹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诉讼形式的出现,原本的检察人员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在的执行监督的需求,无法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另外,检察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使得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督,造成了一些监督部门的空置。

三、关于财产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研究

(一)加强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意识

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有正确的认知,加强自身的监督意识,重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改掉原先的消极情绪,要认真的对待监督工作,充满热忱的投入到工作中,以促进我国的财产刑执行力度。

(二)深入推动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

工作人员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监督意识,在树立了正确的工作理念之后,还要加强自身的监督手段,促进监督工作的高效开展。对于犯罪在押人员,检察部门应该借助派驻的检察室来对了解他们的实际财产情况。对于一些已经判刑了的人员,工作人员可以经常从监狱、派出所等场所中,了解执行人平常的消费情况,对其消费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准确掌握其实际的经济状况。如果有的罪犯有能力去履行财产刑但是却不主动履行,工作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正当的申请,让法院进行强制性的执行。检察部门只是承担了相应的监督职责,并没有执行的能力,并不需要去主动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只需要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提出相应的材料和内容,对其进行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

在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中,一些法院先罚后判的现象十分严重,要对这种违法违规的现象进行有效的纠正。财产刑也属于我国众多刑罚种类中的一种,是为了让罪犯对刑事责任进行承担的一种表现。因此,作为法院来说,不能够因为罪犯缴纳了一定的罚金,就考虑给罪犯进行量刑,长期发展下去,有可能会导致出现一些用钱来减轻刑罚的问题出现。不过,一些罪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会积极主动的履行财产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一定的考虑。总之,先罚后判的行为是十分不对的,应该进行及时的纠正。

(四)加强对执行流程的规范性,不断的创新监督模式

法院和检察机关作为作为重要的两个执行监督部门,需要进行积极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以实现在实际的执行监督过程中,两者的和谐统一性,加强监督能力,促进执行监督的不断发展。以检察部门的角度出发,应该不断的加强自身的监督意识,创新自身的监督模式,重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工作。

(五)科学分配工作人员,优化检察机构的配置

随着新的职能部门的出现,检察部门需要物色新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岗位的建设。同时,在原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要面向社会进行招聘,吸引一部分年轻的、专业功底强、职业素养较高、能够进行有效沟通的工作人员加入到检察队伍之中。

(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行力度

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执行法律文书的传送力度;第二,明确管辖的内容;第三,加强对违法执行的监督力度。

四、结语

在财产刑的执行监督方面,我国还正处于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对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和改进。作为一名基层的工作认为,笔者认为,监督部门应该要加强自身的监督意识,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的分配,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改善我国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能力,提升我国法律的威严性。

[参考文献]

[1]刘贺彬,何晓凌.浅谈如何构建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J].活力,2014(17):39.

[2]李文博.论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2-36.

[3]季巍,周志俊.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J].青年与社会,2013(22):91.

[4]张金凤.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4(23):61-63.

[5]吴锐.浅谈我国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32):35-37.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64-02

作者简介:曹燕霞(1982-),女,法学本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欧海(1972-),女,法学本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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