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黑龙江将军与流人管理
2016-02-01吴丽华张守生
吴丽华 冯 丹 张守生
清代黑龙江将军与流人管理
吴丽华 冯 丹 张守生
流人管理是古代罪犯管理的一种方式。清代的流人管理,经过顺治到乾隆的百年实践,逐步形成了严密的制度和律法,成为古代流人管理的巅峰。因齐齐哈尔是清代继辽阳、宁古塔之后极为重要的流人发遣地,清代中后期的许多流人政策,是根据齐齐哈尔案例制定的,齐齐哈尔也因之成为清代流人管理比较典型的案例,黑龙江将军在流人管理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代 黑龙江将军 齐齐哈尔 流人管理
清廷为了加强对东北边防的管理,康熙二十二年(1683)十月,设置黑龙江将军,为黑龙江地区最高军事行政长官,与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共同构成了驻守东北的军政管理体制。清代的东北是“龙兴之地”,也是流人的发遣地。从康熙时代一直到清末,清廷向黑龙江发遣流人从来没有停止过。据《清实录》记载,嘉庆十五年(1812)时,齐齐哈尔城约有3000余名被发遣的人犯,其他各城合计也有1000名以上。光绪十七年(1891)十二月,齐齐哈尔副都统咨呈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的流人统计数字是:历年接收发遣人犯26218人,逃脱未捕获遣犯420人,已故遣犯23849人,调发遣犯1808人,现存遣犯141人,逃脱拿获遣犯286人。发遣到黑龙江的流人,按例由黑龙江将军衙门管理。历任黑龙江将军中的有识之士,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对流人采取了多种多样的管理方式,采取了许多因地制宜的使用措施,善于发挥其特长和优势作用,对促进齐齐哈尔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黑龙江将军管理流人的职权范围
清代的流人发遣与接收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清早期,当犯人被判流刑后,由各县解交上级巡抚衙门,按照朝廷所定的发遣里数,确定发遣到全国各荒芜之地或濒海州县。然而,由于这种发遣有很大的随意性,出现了各省分拨失均,趋避拣择的情况。乾隆八年(1743),刑部始纂辑三流道里表,将某省某府属流犯,应流二千里者发何省何府属安置,按计程途,限定地址,逐省逐府,分别开载。后又经过了乾隆四十九年(1781)及嘉庆六年(1801)的两次修订,在州县的增并,道里的参差上略有修改,总体的规定没有变化。遣犯按照三千里程以上发到齐齐哈尔后,黑龙江将军衙门由“管档主事”向将军禀明,按照朝廷的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由于清代黑龙江司法不完善,漏洞多,在流人的处理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发遣到黑龙江来的文武犯员,一般情况下被指定到某某司当差,并给一定的津贴。由此产生了许多犯员和吏员勾结,对将军、副都统阳奉阴违,对笔帖式百般拉拢,从中渔利的现象,“日浸月渍,莫不深通,此真边防之一大蠹”①。
为了更严密地管理和惩治发遣人犯,防止其逃跑,清律例对到达戍所的案犯采取枷号与点卯的手段。枷号,即为犯人带上枷锁。清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这是对八旗子弟犯罪者的网开一面,对汉人枷号可见一斑。但是,如果是旗人而犯罪者是寡廉鲜耻之徒,则销除旗档,一律实发,也不姑息。《黑龙江外记》记载,“近亦有黥面为奴者,一蒙古、一汉军,皆京师旧家子”,说明了这种情况。刚实行枷号时,枷杻制重70斤,轻者60斤。乾隆五年(1740),改定应枷人犯俱重25斤,但是还是有用百斤重枷者。嘉庆以后,重枷断用35斤,而对于四川、陕西、湖北、河南、山东、安徽、广东等省的匪徒,还有系带铁杆石礅之例,也是当时开创的刑罚。据《黑龙江外记》记载,嘉庆初,塔清阿开始为理刑主事的时候,掌印者是协领阿尔萨朗。阿尔萨朗造的大枷,“一枷累四、三人”,即用一把大枷锁锁住三人到四人,可想此枷锁之巨。经请示将军景熠,刑司毁掉了大枷。
清廷规定,官厅在某日卯时(早五点至七点)查点流放人员,叫“点卯”,早期每五天点卯一次,后来改为一月三点,制度极其严厉。发遣当差的人犯,旗人到本旗点卯,民人到水师营点卯,并且要按期到兵司点卯。有保人的,可以免点,叫“保卯”。点卯不到,有惩治的一套办法,轻则鞭责,重则发遣他处。乾隆十九年(1754)十一月,被发遣齐齐哈尔的盛京礼部侍郎世臣因点卯迟到,被施以鞭责。世臣愤懑成疾,抑郁而死。
清代律例规定,不论是旗人还是民人,凡是犯有重罪违反了刑律而被判流刑,则分为管束、安插、当差、为奴等条例直接发遣到边疆各省,并各有等差。因免死,或加等而发遣的,一律按照流刑严格执行。至于官吏的“奉谪、远夷、徙置”等,均属于暂时性的惩治,不在此范围内。
按照以上黑龙江将军在对待流人的职权范围,流人的命运无论从司法执行,还是行政处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几乎完全掌握在黑龙江将军的手中。在流人政策的具体执行方面,史志资料记载了黑龙江将军的处理方式。
二、黑龙江将军对流人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朝廷规定给披甲人为奴的分派。一般例,由将军分配给某披甲(披甲是清代八旗兵丁的别称,满语叫“乌克申,又有步甲、马甲之分)。康熙三十年(1674),康熙皇帝发布圣谕:“齐齐哈尔地方,以索伦、达呼尔之众,酌量分其披甲驻防,遣满兵二百人往彼教训之。”经过训练,索伦、达斡尔马甲战斗技艺超越满洲八旗兵,成为劲旅。嘉庆时期,全省披甲,齐齐哈尔1933名、墨尔根768名、黑龙江城1194名、呼伦贝尔2266名、布特哈1800名、呼兰452名。“其役至杂至苦,稍习书算者,多给事诸司或为亲随,以取顶戴。所余以筋力任奔走之劳,人愈寡役愈繁”②,所以,时人对之漫呼为“破披甲”、“穷披甲”。到光绪时,建“齐字营”,披甲入营且战功卓著,凭军功得赏赐升官的大有人在,也因此目空一切,日益骄横,一扫穷披甲之名。
“为奴”,清代判刑的律书一般称“给披甲人为奴”,“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早期叫“给穷披甲为奴”,没有给官员为奴及给当差者为奴的字样。给兵丁派奴,一向是只派给贫困的、勤劳的、有劳绩的,以示鼓励,所以兵丁得奴后,有叩谢官长的礼数。史籍记载,在当时的黑龙江,从来没有过权贵把为奴者当成亲随的情况,即是说当官的少有奴隶。乾隆三十七年(1769)任黑龙江将军的傅玉对分派为奴一事掌控甚严,当地的土著人曾有感叹,傅玉“给一奴如赐万金,非受知深,难遽得,是可为法”③,也充分佐证了将军分派为奴的状况。这种情况至乾隆三十三年(1768)二月有所变化,“准于发遣为奴人犯二十分中,以一分赏给出力官员”④,由此,当官的也可以分得到为奴或当差的流犯为其驱使,这是清廷遣戍政策的一个微小变化。还有一种是刺面黥奴的分派,按照成例,一律分给汉军、达呼尔、巴尔虎兵役以及站丁为奴。
第二种是当差或充当苦差。由将军分派到衙门下的某司,由司官管理。清代有成例,旗人发遣当差的,一律随其本旗当差。到水师营充当苦力的,则交给水师营总管,由其负责监管。清代早期发到黑龙江的流人都充役水手,卜奎共319名,瑷珲有427名。当时有战船一百多艘,隶属于黑龙江的占六成、隶属嫩江的占四成。清代中期,流人发遣越来越多,为了安置在水师营服劳役的流人,黑龙江实行了自定的政策,即原来年老体弱的水手缴纳一定的银两,变成“帮丁”,新水手发一半兵饷,而另一半给予帮丁,称为“一正予一帮”。这样,从流人的嘴里,抠出了四分之一的兵饷。除了在水师营当差的,还有安插在驿站、官屯、边台的流人,从事种田、打围、烧石灰、烧炭等等最辛苦的差事,待遇极低,生活困苦。
第三种是安插或管束。此类流人一般都是宗室、太监或官员。因其身份特殊,也得到一定照顾,例由将军指定到某处接受看管或“别予圈禁”。地方官对遣戍而来的宗室也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嘉庆十五年(1810),一宗室将被遣戍齐齐哈尔城,其同旗的协领与同事商量说:“谒见问起居,我膝当几屈耶?”⑤其态度恭敬却不懂规矩,由此可见一斑。
第四种是改向其他城市发遣。朝廷没有明确发遣黑龙江哪个具体地点的流人,由将军确定是留在将军衙门所在地,还是向其他地方发遣。这种情况出现过两次。一次是黑龙江将军衙门曾经设在黑龙江城(今爱辉),在康熙中叶,那里一度曾经是流人的集中发遣地,目的是为了抗击沙俄和巩固边防。第二次是黑龙江将军衙门迁移到齐齐哈尔城后,齐齐哈尔成为流人的集中发遣地。一般情况下,清廷中后期发遣人犯涉及黑龙江的,记载大多为黑龙江,实指齐齐哈尔。按制度,如果不指明具体遣戍地,应发遣到黑龙江将军衙门所在地,由理事通判(主事)具体操作。例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遣戍至此的桐城方家,黑龙江将军衙门就曾经打算把这一家拆分到黑龙江各城,但经过方式济的四处打点,终于斡旋成功,使得家族得以聚居齐齐哈尔城。
第五种是刑罚的执行。朝廷明令到戍所或枷号、或杖责的,由理事通判负责,交狱官执行。
流人释归,当按律执行。但受疏于管理等各类因素影响,释归政策执行的极其不力,除非遇有刑部关于检查流人接收或释归等类问题的文件,才由幕府逐名册报。即便如此,依例奉行的事情,按名籍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往往被执行者轻率遗漏,有的甚至被长期搁置而无人过问。同治年间,天津知府张光藻因教案被发遣齐齐哈尔,在将军衙门当差,他曾经把多年积压的流人文案进行梳理,使许多流人获释而得到自由。
有的流人遇赦,不愿意回籍的,按例入官地安插种田,不愿入官地安插种田的,需要加入伯都讷(今吉林扶余县)民籍,然后才可居住在省境之内,不然,则谓之浮民,境内不允许停留。据《黑龙江外记》记载“今齐齐哈尔浮民无数,商贩私立家业者亦不少,皆例所禁”。
从以上史实和现象不难看出,康熙中叶之后,黑龙江将军辖区成为清廷发遣流人中心。黑龙江将军衙门因设立较晚,在流人管理方面有大清律例参照,有尚阳堡、宁古塔、吉林乌喇流人管理成型制度作参考,极为规范,因而成为清代流人管理的典型,是中国封建社会流人管理制度最为完善之地。
三、黑龙江将军辖区协调遣发的情况
清代,统治者为了严惩罪官或罪民,不仅采取了内地向边疆发遣的措施,还采用边疆与边疆之间相互发遣流人的办法,从而把流刑运用到了极致。黑龙江作为清廷发遣流人的一个重要地点,按照大清律例的流刑三流道里表,应为三千里程的惩罚程度(按当时测量,从京师皇骅驿为端点计3200里),是流刑中比较严厉的一种了。即便如此,清廷对于在黑龙江犯罪的罪民与罪官,依然实施流刑,并且,发遣里程如若从齐齐哈尔至流放地算起,每每达到五千里左右,仅此一项对流人就是一种巨大的磨难和考验。从目前的资料看,从黑龙江发往外地的遣犯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政策性调整的发遣。乾隆四年(1739)五月,清廷颁发给黑龙江、墨尔根城律例一部,规定:“徒罪以下,照例拟结,军流等犯,拟定移咨将军,覆核报部,不符,提讯,至斩绞重案,照例定拟解审。宁古塔、伯都讷、三姓副都统衙门,一体遵行”⑥。对于在黑龙江地区符合“军流”的罪犯,例由司法部门向将军呈报,复核后报刑部,如果不符合流刑,例由将军提讯。乾隆五十一年(178年)十二月,清廷议定:京城各门监内及各省永远枷号之犯,请交刑部,按罪轻重,分别发遣伊犁、乌鲁木齐、黑龙江等处为奴。如犯事原在伊犁等处者,互相调发,仍分别旗民核办。在中途与配所逃脱及滋事扰害者,审明即行正法。枷未及十年者,满日拟发。并通行各省及新疆,嗣后遇此等人犯,照新例办理。这样,黑龙江与新疆之间成为流人“对发”的地区。嘉庆朝,清廷对黑龙江等地外发流人再次进行政策调整,这次调整引发了动乱。
原来,自清初开始,清廷把大量反抗其统治及触犯刑律的人,流放至黑龙江、吉林,给披甲人为奴,或充当苦差。至嘉庆十七年(1812)时,人数之多,已达数千名以外。清廷鉴于流人过多,难以管束,在同年十二月初一日下诏,决定将这些流人中在当地生活年久的改发云南等烟瘴之地,发配不久的,改发新疆,而且规定,起程的时候用铁链锁颈。法令一经公布,遭到了身心已经受到极大创伤的流人们的强烈反抗。嘉庆十八(1813)正月,墨尔根流人在回民韩自有、马伏龙和汉族人石方山等发动下,密谋起义。不料,行事不密,遭到围捕镇压。黑龙江将军斌静接到墨尔根副都统明德咨文后,带领刘凤诰和另一流人保三等驰驿前往。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斌静与明德产生了极大的矛盾。于是,嘉庆帝派盛京工部侍郎富俊等前往处理。很快,事情就有了结论。斌静则被革职,回京待命,不久即被发往伊犁效力赎罪。后来,斌静在新疆得到重用,但他刚愎自用,为所欲为,再次引发动乱,后被清廷发遣回黑龙江赎罪。
相关人员触犯律例的发遣。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九月,由于管理不严,齐齐哈尔牢狱中的男女犯人竟然任意往来,互借衣物,以致发生外人入监害死囚犯的事件。这一事件引发清廷的严责,下令将狱官革职,并将看守人员发往伊犁当差。这是资料所载的第一例从齐齐哈尔发往外地的流人。乾隆六十年(1795),齐齐哈尔发生了震惊朝野的“贡貂案”。由于黑龙江将军、副都统及协领在楚勒罕贡貂大会上徇私舞弊,被布特哈副总管奇三等赴承德状告于乾隆帝。乾隆责成兵部尚书傅泽赴黑龙江查案。案件很快查清,并从快从重处理:协领那彦泰被处以绞刑,琳宁、恒秀被移交刑部议处。原告布特哈总管舍尔图、副总管奇三等以越诉罪名被遣发伊犁充当苦差。本欲将黑龙江将军舒亮、副都统安庆锁拿解京从重治罪,明亮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都尔嘉发往伊犁效力赎罪,但不久却又下令对舒亮、安庆依法拟绞,秋后处决。嘉庆元年(1796)二月,适逢嘉庆继位不久,嘉庆皇帝下令加恩释放明亮、舒亮、安庆,命其前往湖南军前参与镇压苗民起义。这是清代黑龙江最大的一次营私舞弊案,牵扯五任将军、副都统和一批中级官员,也是惩罚比较严厉的一次,均为大刑。事后,清廷对于贡貂则例进行了改革,减去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嘉庆八年(1803),齐齐哈尔城郊因早霜造成歉收,收成仅两成。黑龙江将军那奇泰召集主管协领询问,额尔德善等五人在没有亲自核实的情况下报出三成。那奇泰核实情况后向朝廷谎报四成收成,并把额尔德善等五人革职,额尔德善等不服,拟写奏折举报了那奇泰,嘉庆帝派钦差彻查,真相水落石出,那奇泰被革职,额尔德善等五人被发往盛京当苦差。
因酒闹事发遣。在黑龙江,因酗酒肇事而发遣外省的事例屡见不鲜。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记载了这样几件事。嘉庆二年(1797),一名叫百寿的达斡尔族闲散人每每酗酒闹事,屡教不改。有一次醉酒后被族长苏鲁尔葛管教,他竟然顶撞,后又顶撞佐领,因此,齐齐哈尔正白旗呈请将其发遣;乾隆五十九年(1794)七月,齐齐哈尔正红旗满洲名字叫六十一的闲散人屡次酗酒滋事,依据棍徒扰害例,被发遣至广州,不久病死。因其后事处理问题,广州将军来函与黑龙江将军进行商洽;嘉庆初年,齐齐哈尔正黄旗赛沙布的家奴四十九醉酒后不服管教,赛沙布呈请将军发遣。据例律载,关于各旗家奴吃酒行凶要送刑部发遣的,令该旗都统确查后用印文送到刑部,然后发遣;各省将军处如果有家奴吃酒行凶发遣的,该将军审明,照例遵行。后,这位叫四十九的家奴被发遣某省城驻防的兵丁为奴。
2.因忤逆遣戍。从记载来看,嘉庆朝从黑龙江发遣外地的流人事例最多。其中的个别案例,令人瞠目。纽伦是嘉庆时期齐齐哈尔城的一员协领,瓜尔佳氏,满族人。此人特别憨直,由于对于吏事比较熟悉,黑龙江将军对他的意见进行驳斥或对某事做些变更,纽伦则“摇首瞠目”辩驳,直到将军签字或承诺,以他的胜利告终才算结束,因而为将军所反感。恰巧有人告纽伦接受部下羊草千束,将军以“黩货虐下”罪名弹劾他,由于将军处理得很秘密,纽伦并不知情。等纽伦知道自己被夺职并被遣戍伊犁,马上自去顶戴到刑司“请速上刑具”。此时,将军微有悔意,传令让他回家与家人告别,但纽伦根本不听,登上囚车径直而去。后来,纽伦被赦归,终老齐齐哈尔。还有龚光瓒因忤逆齐齐哈尔副都统,全家被遣发呼伦贝尔,直到那奇泰复为黑龙江将军后,龚光瓒一家才回到齐齐哈尔。
据《黑龙江述略》记载,光绪年间,对于黑龙江地域内因犯罪向他处遣发的罪犯,清廷也有相应的规定,凡“徙流以上的罪犯,各城讯定后,解送将军衙门,由主事复核取供,咨明刑部办理”。据记载,齐齐哈尔收禁罪人之所,在将军府西,“排木为垣,中分内外,内曰牢,狱宫司之;外曰仓子,旗下官轮守”。对于在齐齐哈尔随旗当差的流人,如果滋事并有证据,按例送刑部改发他省。也有不送刑部,徙置墨尔根等城的情况。这属于一时权宜之计,并非定例。如据西清《黑龙江外记》载,江西王某被将军傅玉分给某甲为奴。一日将军见某甲自担水,问左右“记尝给渠一奴”,曰:“然”。“然则何不令担水?”曰:“书生不能也。”“则书生但能杀族父乎?”傅玉令立杖王某,徙墨尔根⑦。
除了黑龙江将军辖区协调遣发的情况,还有东北三省之间的发遣。如,康熙十二年(1673)张贲自宁古塔改徙乌喇(今吉林市)。乾隆四十年(1775),吕留良后裔支族从宁古塔被改流齐齐哈尔等。
对于黑龙江地域内因犯罪向他处遣发的罪犯,也有相应的规定。凡“徙流以上的罪犯,各城讯定后,解送将军衙门,由主事复核取供,咨明刑部办理”。黑龙江将军辖区内罪犯特点明显,即凡徙流以上诸犯,大半汉民多而旗丁少;盗犯多而他案少;东南多而西北少。案发后,由副都统负责缉拿、审理等,各城讯验既定,然后向黑龙江将军衙门呈交。将军衙门则分派给刑司,由理刑员外郎复核取供,然后经将军、副都统同意,咨明刑部办理。但是,当时的官员对审案之类并不熟悉,于是“轻重出入,类多以意为之”,伸缩性很大,也就出现很多暗箱操作的情况。后来,理刑主事一般用通晓律例的部员(刑部或其他部门派遣官员),但司印不归主事,僚属吏役皆黑龙江本地人,许多事涉及索伦、蒙古,案问须翻译,主事很难明白断案,由此产生了许多纠葛。对于在齐齐哈尔随旗当差的流人,如果滋事并有证据,按例送刑部改发他省,也有不送刑部,徙置墨尔根等城的情况。然而,此类均属于一时权宜之计,并非定例。
从以上记述不难得出结论,黑龙江将军作为驻防官,在司法方面的权力极大。在清代黑龙江流人管理方面,几乎所有的将军均参与其中,成为清代黑龙江军府制的一大特色。
[注 释]
① 徐宗亮:《黑龙江述略》,见齐齐哈尔市志编审委员会办公室编:《齐齐哈尔市志资料》二辑,内部资料,1982年,第18页。
②③⑤ 西清:《黑龙江外记》,齐齐哈尔市志编审委员会办公室编《齐齐哈尔市志资料》初辑,内部资料,1982年,第39、54、49页。
④⑥ 李兴盛、张杰:《清实录黑龙江史料摘抄》上编(内部资料),(83)黑出管字第259号,1983,第499、321页,。
⑦ 张守生:《齐齐哈尔流人研究》,北京:中国文化出版社,2009年,第62页。
责任编辑:祝立业
K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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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241(2016)02-0062-05
吴丽华 齐齐哈尔大学文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冯 丹 齐齐哈尔大学中国古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张守生 齐齐哈尔市政协文史学宣委员会主任 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E019)
齐齐哈尔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专项项目(2012ZSZ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