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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水岭

2016-02-01宋法言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赵某公共安全李某

宋法言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辽宁 北镇 121300



浅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水岭

宋法言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辽宁 北镇 121300

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经常看到和听到的罪名,在理论界也有许多法学大家和学者有过许多论述。今天笔者再谈此话题略显老套,但是迫于实践需要又不得不解析,从理论及实践层面探讨适用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和“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注意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这块“砖”引出二罪在司法实践中易混之处,告诉同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把握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安全;不特定客体;主观故意

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更多是不同之处,首先,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中,而后者规定在第二章中;其次,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特定,后者侵犯客体不定;第三,两罪性质一个是结果犯,后者是危险犯。区分较比容易,但是在司法实践竟然有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例。

2014年10月9日下午,赵某在家门看见与自己相好多年的李某驾车载着妻子王某从门前经过。于是,她启动自己的尼桑牌轿车尾随李某驾驶的奥迪轿车之后。两辆车一前一后到了家具城门前。李某与王某毫无戒备地停下车,王某下车直奔家具城而去,谁知道赵某也从车上下来追了上去,双方厮打起来。李某一直在车里坐着。随后赵某便驾驶自己的尼桑牌轿车撞向王某,王某闪身躲进了家具城屋内。于是赵某又向后倒车,向前开撞李某驾驶的奥迪轿车;见李某躲在车里没动静,又反复向后倒车,往前开撞奥迪轿车。在几次倒车过程中,将围观的三名群众撞伤。经法医鉴定:伤者全部轻伤。

此案留给人们的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思考,更多的是法律对行为人应当如何处罚。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是认为行为人赵某有伤害他人故意,又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赵某在公共场所、交通高峰时段,非公路上,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笔者在肯定其中一种观点的同时,就二罪的“泾渭”在哪里进行探讨。

第一种观点着重考虑了赵某的主观动机兼顾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即刑法学中的“应然性”,也叫主观目的性;而第二种观点着重考虑赵某行为的后果,即刑法学上的“实然性”。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赵某在主观上没有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主观目标明确,即自己的情敌王某,目的是以伤害的形式解气。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了第三人的身体伤害。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其结果都是被伤害,只是被害人不同,而侵犯的法益相同,都是自然人的健康权。对象错误的情形通常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即只有一个违法事实,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发生偏差,甚至是无意识的。但是,造成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是确定的、明确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是故意实施了除爆炸、决水、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以外,但又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属于危险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行为人卷宗里反复强调,“上车以后,大脑一片空白”、“上车后啥也不知道了”“撞没撞到人也不知道”。这表明行为人对公共安全持放任的态度,即间接故意。加之在城区交通高峰时段,为泄私愤,驾车多次撞击他人和车辆,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致三名无辜群众受伤及车辆损失。从犯罪构成上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另外,认定行为人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理依据,也是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之处是:当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不一致时,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即该行为具有多重性或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目的是防止对行为的双重处罚。

尽管行为人赵某主观目标是自己的情敌王某,又真正实施了对王某的撞击,由于王躲闪,使赵某伤害犯罪未遂,导致了被撞车辆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将无辜群众造成伤害,侵犯到了不特定多数客体。正像前面分析的那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即如果行为人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更何况本案中行为人造成了三人轻伤的后果,而这正是将人们导致误判的结症所在。而立法的宗旨是罪、责、行相统一,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处以何种刑罚。故此,当想象竞合发生时,才择一重罪处罚。

把握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否特定,是否威胁到公共安全这个评价标准,处理上述类似案件才能做到“泾渭分明”。

[1]张明楷.刑法学教程(第二、三版)独著[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曲新久,陈兴良,王平,张凌,李芳晓合撰.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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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宋法言(1978-),男,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参加工作,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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