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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与借鉴

2016-02-01张子健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市场市场监管

张子健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研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与借鉴

张子健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随着经济活动影响力的加大,我国证券市场也愈加繁荣。为避免证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对国际三个典型国家的证券市场进行总结分析,并这三个国家的监管制度进行对比来找出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有利的经验加以借鉴。

证券市场;市场监督;法律

国家证券监管是政治、经济、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共同决定的。不同的地区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不一样,所形成的市场监管体制有着些许的不同,但是将其主要的特征总结一下可以选出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美国、英国和法国。我们以这三个国家为例来对不同的证券监管模式进行分析。

一、集中监管型证券市场

这种监管体制是典型的美国式管理方式,通过设置证券监管机构并对其进行唯一授权,对国家的所有证券市场都有绝对的管理权以保证所有地区证券交易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要建立起类似于美国的证券市场,需要具有完备的立法系统。

美国法律形成也是经过构建基本框架,进而完善填充的过程的。从一开始的《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这样的证券交易的基础性法规文件,到后来根据国情和每个州的情况制定的各种配套法规,如《信托契约法》。[1]这种集中监管需要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证证券交易全方位的规范,对于立法系统有很高的要求。

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构建有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推出的基本法律准则,各州政府补充的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协商共同遵循的章程。这种由三方面一起建立的法律体系就是支持美国式集中管理的三重立法监管体系。完善的法律章程使得证券交易能够在市场相对自由的条件下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促使交易参与者自觉遵守相关规范。

二、自律监管型证券市场

对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美国式证券监管方式不同的是以英国为典型的证券体系,其更加要求行业内部进行的自我约束,国家在进行必要的相关法律制定之后基本不参与证券交易的管理,其监管组织主要是一个私人公司性质的半官方机构,为贸工部下属的对国内证券市场的直接管理者,并与其下的一系列证券自律组织形成英国的三级监管体制。

英国证券的发展历史是从咖啡馆内开始的,所以其交易自发性的特点一直存在于证券交易活动中,后来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来将这种自发性转变为有组织的自律性特点,并对于那些分散的小型交易所进行集中整合,建立起当时规模最大的伦敦交易所。1988年的《财务服务法》,将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制责任以法定形式加以确定。进一步将这种参与者自我管制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形成在国家立法指导下的市场自主监管体系。而后英国出台的各种法律在次基础上不断促使自律监管型证券市场走向成熟。

三、中间监管型证券市场

中间监管型是受到以上两种监管方式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这种方式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参与者自我的管理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其法律法规大都收编于《商法》之中,可以说中间监管型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商法体系基础上的。中间监管型在欧洲较为普遍,法国的《证券交易法》就是其对证券交易进行法规调整建立起中间监管型证券市场的代表。这种把证券交易作为商业行为的方式,国家只为证券交易提供基础性的法律规定,具有统筹作用,但是缺少对于交易具体细节的综合性法规,并且政府只使用监督只能,不对具体的活动进行干预。

德国是少数几个为证券活动专门立法的中间型市场国家,但也是到1970年受到美国证券市场影响之后才开始为证券立法的,市场自律性依旧在交易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虽然在1994年德国颁布了《有价证券交易法》成为证券活动需要遵守的基本章程,可是其法律性质还是没有摆脱商法的影响。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启示

我国证券行业相比于国外发展要晚,无论是法律框架的构建还是市场自律意识的培养都不够完善。证券市场还存在很多欺诈、虚假的信息,国家对于证券交易的监管还不到位。对比以上三种监管方式,我国的证券市场还需要进行一些改善。

(一)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构建,无论是哪一种典型的证券市场监管方式都需要一定的法律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从业人员和参与人员的素质并不足以支持自律型市场的运转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学习美国在国内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规范。

(二)无论是哪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证券市场的自由发展对参与人员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协调,采用政府与市场双重作用的指导手段,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构建不会是集中式的,也不会是自律式的,而是中间型市场。从单一的集中型管理体制向中间型管理体制转变,[2]这就要加强行业管理的创新,充分发挥我国市场中的各种优势。

(三)在监管中可以适当加入现代化技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对交易工过程实行更加方便快捷的监督,对交易信息实行保护,同时也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证券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1]王林刘,马刘黄.发达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监管做法及启示[J].前线,2015(10):77-80.

[2]侯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D].河北大学,2014.

D912.28

A

2095-4379-(2016)30-0224-01

张子健(1989-),男,回族,河南人,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知识产权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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