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的分配正义何以实现
2016-02-01强以华
强以华
充分的分配正义何以实现
强以华
完善的分配正义应该是充分的分配正义,它包含了以经济标准来进行分配的经济的分配正义和以社会标准来进行分配的社会的分配正义。充分的分配正义包含的两种分配标准及其相应的两种分配正义之间存在着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内在冲突,这种内在冲突不仅进一步证明了完善的分配正义只能是把“做蛋糕”和“分蛋糕”有机结合起来的充分的分配正义,也给充分的分配正义的实现设置了巨大的困难。我们认为,把伦理学和经济学结合起来,采用一种建立在“历史原则”之上的动态的“伦理妥协”的方式应该是实现充分的分配正义的有效路径。
经济的分配正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充分的分配正义;实现
分配正义指的是对于某些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的正义。这些资源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们通常是人类最为看重的资源例如财富、职位、名誉等等;其二,它们通常处于稀缺状态,也就是说,它们通常无法充分地满足所有的人。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分配正义应该是人类最重要的正义之一。在分配正义中,以收入为主的财富的分配正义应是重中之重,然而,无论是就其所涉及的内容看还是就其实现的方式看,财富的分配正义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将围绕社会财富分配来探讨充分的分配正义以及它的实现路径。
一、何谓充分的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具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层面是分配的标准是否正义,另外一个层面是基于某个标准的具体分配是否正义。在分配正义的两个层面中,分配标准的正义问题是基于某个标准的具体的分配正义问题的基础,若是这个基础并不正义,那么,任何形式的具体的分配都不可能正义。虽然亚里士多德说过“如若不公正就是不均等,那么公正就是均等”[1](P99)此类的话,但是,他也说道:“……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1](P100)。
这就是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均等或公正乃是基于某种价值亦即标准的均等或公正。因此,讨论分配正义首先应该讨论的是分配标准的正义(合理性)问题。“不过对所谓价值每个人的说法却各不相同”[1](P100)。那么,我们如何来确定正义(合理性)的分配标准呢?在此方面,我们依然可以参照亚里士多德的相关观点。塞缪尔·弗莱谢克说:“‘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这一短语首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他把这一短语与涉及到惩罚的‘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相互对比(后者被称为‘可交换的正义’)。”[2](P19)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前者指的是所有的美德,后者则指的是宪法和司法判决方面的正义。在特殊正义中,“分配正义要求根据应得分摊荣誉、政治职位和金钱”[2](P19);除此之外,它还有一种矫正性正义,指通过惩罚不正义从而使得不正义回归正义。因此,在分配正义方面,既包含了根据应得来分摊金钱(财富),也包含了通过对于不正义的矫正来回归正义。
首先,从“应得”方面来看。在财富分配问题上,究竟什么才是“应得”?我们认为,社会财富基本不是某种纯天然物,它通常是劳动的产物。即使是那些看似纯天然物的东西,它若要成为人们可以享用的财富,也还是要通过人类的某种劳动。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应该共有上帝给予人类的一切,包括土地以及土地上生长的一切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但是尽管如此,这些人类共有的东西也必须经过具体的人的某种劳动才有可能成为人能使用的财富,所以他说:“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3](P19)。既然财富是人的劳动创造的东西,那么,在财富分配的问题上就应该把财富的来源和财富的分配标准联系起来思考,合理的分配标准必须与被分配的财富在劳动创造过程中人的贡献大小联系起来。据此,我们可以把参与分配者在通过劳动创造被分配的社会财富中的“贡献大小”看成是合理的分配标准,也就是说,把参与分配者在通过劳动创造被分配的社会财富中的“贡献大小”看成是对于将被分配的社会财富的“应得”,并把按照这种分配标准或“应得”进行的(合理)分配看成是正义的分配。由于这个标准考虑的仅仅是经济因素,所以,我们将这个标准称为“经济标准”,并把根据经济标准进行的正义的分配称为经济的分配正义。
其次,从“矫正”方面来看。在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上,尽管我们可以根据参与分配者的“应得”亦即他们在被分配的社会财富的劳动创造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实现经济的分配正义,但是,细究起来,在参与分配者中,有些人的“应得”中还包含了某些“不应得”的内容。一般来说,有一些参与分配者之所以会在创造将被分配的社会财富中贡献更大,除了他的主观的努力之外,还有他主观努力之外与人的主观努力无关的其他的偶然性因素在起作用。由于这些偶然性因素在创造将被分配的社会财富中所造成的贡献与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无关,所以,根据这些偶然性因素造成的“贡献”所分配到的财富应是“不应得”的财富,也就是说,它们是“应得”(在被分配的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因具有更大贡献应被分配的财富)中的“不应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这些造成不应得的偶然因素既包含了社会的因素(例如出生、家庭等)也包含了自然的因素(例如自然天赋)。由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应得”使得仅仅按照“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正义中也潜藏了“局部不正义”的因素。“但罗尔斯却说,虽然,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得到自己较高的自然才能,也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在社会中享有一个更有力的起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消除这些差异。还有另外一种方式用于处理这些差异。可以这样设置社会基本结构,以使这些偶然因素能够有利于最不幸者的利益。”[4](P111)这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这些偶然性因素始终存在着并且也不可能让它们不存在,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应该另辟新径,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进行“矫正”,亦即“矫正”经济的分配正义中的“局部不正义”的因素。罗尔斯采用的“矫正”方式就是通过一种社会基本结构的设置给予社会中的最不幸者以利益补偿。我们认为,为了“矫正”由于总体“应得”中包含的“不应得”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分配不公这一特殊情形,社会应该采取措施制定某种新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以弥补单纯根据经济标准的分配方式的不足。这种新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应该能够通过把富人占有财富的一部分以适当的方式转移给穷人从而达到消除某种因不应得造成的分配不公的目的,并且让穷人获得做人的尊严。这个分配标准既然是通过“矫正”来弥补单纯经济标准之分配不公的标准,那么,它应该也是合理的标准。由于这个标准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制定的分配标准,所以,我们可以将这个分配标准称为“社会标准”。既然社会标准也是一种合理的分配标准,那么,根据这个标准所进行的(合理)分配便构成了另外一种正义的分配,我们将其称为社会的分配正义。
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便有了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两个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两种分配正义。其中,第一种分配正义即经济的分配正义由于在总的“应得”中包含了“不应得”或不正义,所以,它并不是充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同时,尽管第二种分配正义即社会的分配正义通过“矫正”第一种分配正义中的“不正义”使之回归正义,但是,由于它在“矫正”亦即在把富人的一部分财富以适当的方式转移给穷人时不可能把哪些富人的财富中包含了“不应得”的成分、哪些富人的财富中并不包含“不应得”的成分区分开来,因此它实际上也让那些本不应该转移财富的富人把自己的财富转移出去,因而也包含了某种不正义。就此而言,第二种分配正义也不是充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因此,就上述两种分配正义各自来看,它们都不是充分的分配正义,只有把它们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完善地表达分配正义的含义,因而也才得以构成充分的分配正义。
二、充分的分配正义的内在冲突
充分的分配正义所包含的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冲突,它的内在冲突既进一步证明了社会若要实现完善的分配正义就一定要实现充分的分配正义,但也加重了人类实现充分的分配正义的困难。
如前所述,充分的分配正义包含了两种分配标准,并且对应地包含了两种分配正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分配标准以及由它们产生的两种分配正义会产生两种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从而使得充分的分配正义包含了一种内在的冲突。首先,根据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正义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升但却影响了社会公平。假如我们仅仅是按照经济标准来分配财富,那么,由于不同的人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努力程度不同,以及家庭出生、自然禀赋等的不同,就会在他们中间造成不同的竞争能力,从而使一些人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能对生产要素做出稍大的贡献,并且因此使他们在财富的分配过程中分得稍多的社会财富;不仅如此,他们的稍多的社会财富又会使他们在新的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中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在新的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对生产要素做出更大的贡献,并因此使他们在新的社会财富的分配种分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如此循环往复下去,便会使富者愈富穷者愈穷,使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有些人在创造被分配的社会财富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做出比别人更大的贡献,乃是由于两类原因,其中:一类是“应得”的原因(主观的努力程度),另外一类则是“不应得”的原因。应得的原因会产生一种积极的结果,即:提升社会的经济效率。劳动的努力程度作为应得的原因帮助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中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并因此分得更多的社会财富,由于他们所分得的更多的社会财富乃是对于他们之劳动的努力程度的奖励和补偿,所以,这种按照经济标准的分配方式能够激励因工作努力分得更多的社会财富的人更加努力地工作,并且能够促进其他的人向他们看齐,通过努力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这种奖勤罚懒的情形显然能够提升社会的经济效率,并能从整体上增加社会财富。所以罗尔斯说:经济以及社会的“不平等在现代国家中对于工业经济运行是必需的或是能够极大提高效率的”[5](P125)。不应得的原因则会产生一种消极的结果,即:由于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距,并且有些富人所分得的更多的社会财富包含了不应得的成分,所以,这种巨大的贫富差距包含了在财富分配上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当然,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在按照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中,“应得”是主要方面,“不应得”是次要方面,“不应得”是总体“应得”中的“不应得”,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从总体上把按照经济标准进行的分配称为经济的分配正义,并且也因这种分配正义中确实包含了某些“不应得”的因素(它妨碍了社会公平)又将这种分配正义看成是不充分的分配正义。其次,根据社会的分配标准的分配正义有利于社会公平但却妨碍了经济效率的提升。按照社会标准来分配社会财富其实就是通过“矫正”按照经济分配标准所进行的分配中的“不公平”现象回到公平,它具体表现为通过把社会财富从富人那里向穷人那里转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按照经济标准所进行的分配中由于不应得的偶然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公的现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新的社会公平并给人以尊严。因此,按照社会标准来进行社会财富的分配有利于社会的公平。但是另一方面,在按照社会标准的分配中,也就是说,在把富人的一部分财富转移给穷人的过程中,由于社会通常很难区分富人财富中的“应得”部分和“不应得”部分,所以,它也会把那些凭借自己主观努力获得更多财富的富人的财富转移给了穷人(尽管这也有某种人道主义的理由)。因此,按照社会标准进行的分配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打击了那些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更加努力奋斗的人的积极性,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影响经济效率,妨碍社会财富的创造。因此,仅仅根据社会标准来分配社会财富的结果虽然在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公平但也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升和社会财富的创造。正是因为如此,仅仅按照社会标准所进行的分配也是一种不充分的分配正义。归纳地说,根据经济标准的经济分配正义和根据社会标准的社会分配正义产生了两种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效率(前者)和一定程度的无效率(后者),以及公平(后者)和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前者)。总体的效率和总体的公平使得两种分配都体现了分配正义,一定程度的无效率和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又使两种分配都成了不充分的分配正义。
充分的分配正义中的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的内在的冲突在一定的意义上表明了效率和公平的内在冲突。其中,捍卫冲突的一个方面即捍卫经济的分配正义意味着捍卫了经济效率,对于经济效率的捍卫能够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它也包含了根据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贡献大小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捍卫冲突的另外一个方面即捍卫社会的分配正义意味着捍卫了社会公平,对于社会公平的捍卫能够使社会通过“矫正”经济的分配正义中的某些“不公平”进一步确保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从总的方面说,经济的分配正义侧重于创造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社会的分配正义侧重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前者侧重于保持社会活力,确保社会始终具有可供分配的“蛋糕”(社会财富),后者侧重于保持社会正义,确保社会公平地分享“蛋糕”(社会财富)。若是没有前者作为手段,社会就会失去活力,就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可供分配的“蛋糕”,财富分配方面的社会公平就可能流于形式而无实质的内容;若是没有后者作为目的,社会就会失去正义,创造财富的努力也就会失去最终的价值指向,社会财富就不能通过公平的分配有利于人类的美好生活。因此,只要把内在冲突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使之和谐,才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充分的分配正义才是完善的分配正义。但是,充分的分配正义正是由于把具有内在冲突的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结合在自身之中,所以,它也为实现自身设置了困难。如何通过经济的分配正义在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公平,或者说如何通过社会的分配正义在确保社会公平的同时又不至于过分牺牲经济效率,让“做蛋糕”和“分蛋糕”结合起来并使之和谐,便成了实现充分的分配正义必须解决的一个巨大的难题。
三、充分的分配正义的实现路径
充分的分配正义包含了两种分配标准和两种与之相应的分配正义,一种提升了经济效率但却有碍于社会公平,另外一种促进了社会公平但却有碍于经济效率。充分的分配正义作为综合两种分配正义的正义,它必须消除内部两种分配正义各自的不充分的局限,努力让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结合起来,让社会既能保持效率(活力)但又不失社会公平(正义)。然而,充分的分配正义所包含的两种分配正义的内在冲突使它们的相互结合和相互和谐充满困难。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法才能把包含在充分的分配正义内部的具有相反作用的两种分配正义或说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并且使之相互和谐呢?
在处理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问题上,重点涉及到两个学科,即:包含福利经济学在内的经济学和包含政治伦理学在内的伦理学。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比较重视社会的分配正义,福利经济学、特别是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力图把实证经济学追求的效率纳入规范之中,创立了作为规范经济学的福利经济学,意图使经济学能够通过公平分配的形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人类的福利。但是,福利经济学仅仅囿于功利主义的狭窄的理论框架最终还是使它无法真正突破局限于“追求效率”的学科本质。所以,尽管福利经济学也在一定程度上重视社会的分配正义,但是,经济学在总体上重视的还是经济的分配正义,与此相关,它也特别重视效率。在伦理学中,有些政治伦理学家(或政治哲学家)比较重视经济的分配正义(例如诺齐克),但是,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说,伦理学(包括政治伦理学)还是更重视社会的分配正义,与此相关,它也会特别重视公平。由于经济学总体更侧重于强调经济的分配正义以及经济效率,伦理学总体更侧重于强调社会的分配正义以及社会公平,所以,无论是经济学(包括福利经济学)还是伦理学(包括政治伦理学),在解决充分的分配正义所包含的两种分配正义之间的内在冲突时都会存在某种不足。由此出发,我们认为,若要解决充分的分配正义所包含的两种分配正义之间的内在冲突,从而实现充分的分配正义,就不能单纯局限于经济学也不能单纯局限于伦理学,还应该在伦理学的基础上接纳经济学,或使伦理学介入到经济学之中,我们将其称为伦理的经济学或经济的伦理学。德国的伦理经济学家或经济伦理学家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曾强调了伦理经济学或经济伦理学综合伦理学和经济学的重要性,他说:“伦理经济学和经济伦理学试图将伦理学的行为观点统一到经济学的经济行为模式中去,它们试图逾越经济行为的全部伦理关系与人文经济学的必要概念之间的鸿沟”[6](P4);并且,“哲学伦理学通过伦理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也增强了分析力和规范力……。”[6](P4)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伦理经济学或经济伦理学的使命就是把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综合起来加以思考,力图在通过经济效率(作为工具)创造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的基础之上更为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作为目的),实现充分的也是完善的分配正义。
伦理经济学或经济伦理学在结合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从而实现充分的分配正义时,既不像经济学那样仅仅侧重于经济效率也不像伦理学那样仅仅侧重于社会公平,它不采取“非此即彼”的方式而是采取“亦此亦彼”的方式。由于现实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了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复杂系统,同时包含了很多具有正面价值但又相互冲突的现象,所以,我们不能用“非此即彼”而只能用“亦此亦彼”的方式解决它们。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如果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不一致或不完备排序的话,也没有理由人为地制造出这种引起严重分裂的困境。但是当它们确实存在时——这种情况经常出现——认识这一困境性质不仅可以增加我们对经济现象的理解和评价,而且还有助于改善我们的经济预测。”[7](P71-72)这里,我们把这种“亦此亦彼”的方式称为“伦理妥协”的方式,并把它建立在基于“历史原则”的动态之中。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伦理妥协”就是面临着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这样两个都是正义因而都具有正面价值的内在冲突,不去作简单的“非此即彼”(要么合乎道德要么不合道德)的评价,也不出作简单的“非此即彼”(要么是经济的分配正义或经济效率要么是社会的分配正义或社会公平)的选择,而是同时既要对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做出总体的正面评价但也承认它们的不足之处,也要同时对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做出选择,并且在选择时为了两种具有内在冲突的分配正义的同时获选而对它们的不足之处做出某种妥协,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经济的分配正义造成的社会不公和社会的分配正义造成的无效率做出让步和宽容。这里,对于两种分配正义的不足之处的“妥协”(让步和宽容)乃是为了同时保留它们的更大的正面价值(分配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所以,这里的“妥协”是一种合乎“伦理”的妥协(伦理妥协)。正是因为如此,这种妥协是一种具有确定限度的妥协,也就是说,它对社会不公或无效率的让步和宽容不能超越临近否定经济的分配正义或社会的分配正义的限度,一旦超越这个限度,妥协就不再是“伦理”的妥协了。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才能确保妥协在“伦理”的范围之内呢?它需要我们把伦理妥协奠基在“历史原则”之上,从而使伦理妥协成为一种基于“历史原则”的动态的妥协。所谓“历史原则”,就是根据历史主题来确定当下究竟应该是偏向于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还是应该偏向于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的原则。假如某一历史阶段的主题是发展经济(这时经济无效率,社会缺财富),那么,“伦理妥协”就应该偏向于经济的分配正义从而使社会更有效率和活力;假如某一历史阶段的主题是促进公平(这时社会贫富悬殊,缺乏应有的公平),那么,“伦理妥协”就应该偏向于社会的分配正义从而使社会更加公平和正义。这样一来,“伦理妥协”就不再是一种经济的分配正义和社会的分配正义,以及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二者之间究竟谁应该静止地占有多大比例的妥协问题,它是跟随历史的发展、历史主题的变化而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中的妥协。这种基于历史原则的经济的分配正义(经济效率)和社会的分配正义(社会公平)之间的伦理限度内的动态的伦理妥协,应该能够相对更好的确保充分的社会正义的实现。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2]Samuel Fleichacker.A Short Hist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Englan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卷)[M].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
[5][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
[6][德]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M].孙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7][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强以华,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