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研究
2016-02-01颜军
颜 军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46
关于我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研究
颜 军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46
编纂民法典再一次在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出现,关于民法的法典化,学术界在法典化与解法典化之间相互争论,本文从伊尔蒂解法典化理论出发,研究了我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其中的关键在于“特别法”,并进行了反思,以供参考。
民法;解法典化;特别法;现象;反思
一、关于解法典化
法典化(Codification),讲民法的法典化,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继承法》等,所谓法典化字面意思就是将这些法律文件糅合到一起,形成有体系的法典。而其反义词就是“反法典化、解法典化、非法典化”英文为Decondification,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拆散民法典,是在有民法典的国家,大量出现的特别法律规范使得传统民法典体系逐步分解
二、民法中的“解法典化”
(一)现象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总结了部分研究资料当中关于我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特别法
依据伊尔蒂提出的“解法典化”理论,我国民法体系当中的民事特别法逐渐增多,如《著作权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专利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学者认为凡是不属于《民法通则》且涉及到民事关系的法律应统称为民事特别法,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暂且不论。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的重心逐渐向一些特殊行业倾斜,如食品、交通、专利等,这些领域相应的民事立法,在民商事关系协调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民法体系的发展
我国自1954年开始第一次民法典编纂;1962年开始第二次民法典编纂;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当然就需要相应的法律,但需不需要编纂民法典在学术界产生了争论,但还是在1979年启动第三次民法典编纂,至今尚未建立起民法典。从《民法通则》来看,在民事基本法安排方面原则性和制度性强,民事特别法在灵活性、具体性方面表现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政治经济改革逐步深入,特别法的灵活性、具体性对处理民生问题有着显而易见的效果。
3.与民法解释学的冲突
在民法解释学当中,民事特别法的立法依据在于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衡量二者是否存在矛盾的标准,所以特别法的建立需要依据基本法,不能出现冲突。而我国有部分民事特别法并未遵循这一标准,在立法方面与基本法存在冲突,甚至还无法解决特定领域的特定问题,这种情况下,特别法与基本法的关系解释就与传统民法解释学产生了冲突。
(二)反思
结合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其中的关键词在于“特别法”,很多学者认为中国提前进入“解法典化”就是基于“特别法”。首先根据伊尔蒂的“解法典化”理论,国外的“特别法”是民法典之外的民事特别法,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道交法》等是为民事特别法,而《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与国外所说的民事特别法是有差异的。原因在于我国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是民商合一模式。尽管坚持民商合一,但民法典只需要规定基本的、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并不需要规定特殊的市场、关系。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民商法律规则都需要在民法典当中规定。因此公司、票据等方面对应的法律可以说属于民法典之外的商事特别法。
教科书将民法划分为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前者是指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后者是民法典,所以商事特别法与国外所言特别法存在差异。从我国的《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来看,其形式是单行法,但却不是特别法,而是作为民法典的一篇来起草的。在《法典化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当中环境法的发展必然经过单行法、框架法、形式性法典、实质性法典阶段。从这个角度引申来看,以单行法的形式暂时存在是有迹可循的,最终《合同法》《婚姻法》等在形式上的单行法还是要在民法典编纂中成为民法典的分则。
三、结语
我国民法典编纂面临着困境,学术界就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的争论一直未停止,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民法典,是否提前进入“解法典化”有待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并不能单纯的依靠伊尔蒂的“解法典化”理论来解释我国在民事关系方面的立法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解法典化的现象并没有出现,相反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上先后出现了法典化、再法典化的浪潮,如立陶宛新民法典、巴西新民法典、罗马尼亚新民法典等等,所以我国民法是否提前进入“解法典化”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1]吴奕锋,王博文,夏江皓.“走向中国民法典——历史的机遇与挑战”学术研讨会综述[J].中外法学,2014,06:1408-1421.
[2]薛军.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J].中国法学,2015,04:41-65.
D923
A
2095-4379-(2016)33-0268-01
颜军(1964-),男,上海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