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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之法律构建

2016-02-01邢凯妮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主管机关制造商法律

邢凯妮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论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之法律构建

邢凯妮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市场上的产品更加琳琅满目,缺陷产品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然而我国有关强制召回的立法不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的位阶不高,强制召回的限制标准也模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备的强制召回法律制度。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强制召回法律责任

一、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所谓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主管机关对进入市场的存在系统性缺陷或其它问题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后,通知并命令制造商、进口商以及销售商采取修理、更换、退赔等措施,消除产品缺陷及其他潜在危害、弥补消费者损害的一种缺陷产品法律制度[1]。

(二)特征

强制召回制度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1.召回方式的强制性。在强制召回中,制造商处于被动的状态,主管部门对生产制造商施加的强制和惩戒压力是促使缺陷产品得以召回的有力保障。2.召回对象的群体性。强制召回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强制召回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单一产品,相反它是针对集体产品的[2]。3.召回措施的预防性。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积极主动地鉴定和评估缺陷产品,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强制其召回产品。4.召回目的的公益性。强制召回的目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二、我国强制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召回产品范围较窄

在我国现行的召回制度体系中,召回的产品主要包括药品、汽车及其零配件、食品等特定的商品。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并未纳入强制召回的范围中,例如化妆品、服装、家电等。

(二)强制召回认定标准不规范

根据我国的相关立法判断,我国采用“存在不合理危险性”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在实践中,这两种标准有时存在矛盾与冲突,结果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为缺陷产品的认定提供统一的标准[3]。

(三)有关强制召回的立法层次较低

在我国,虽然《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里面对强制召回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一笔带过的言辞,笼统模糊,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大。另外,针对某些特定产品的部门规章因为法律位阶不高,也很难发挥效力。

(四)强制召回执行程序不够规范

在强制召回制度的程序设计上和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我国召回程序并未充分全面地考虑到制造商和主管机关等各方利益的权衡,使成本降低到最低。强制召回的程序不够具体细化,未考虑到许多突发情况的解决方法。

三、强制召回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

如何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构建一个完善的强制召回制度,是我们讨论的重点。针对上文所列举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制召回的产品范围与适用标准

扩大强制召回“产品”的范围,在目前我国建立汽车召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汽车及其零配件的强制召回[4];将各类电器及其零配件、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纳入强制召回的保护范围内。在适用标准上,采用“不合理危险”的判断标准是优越于“不符合强行性标准”的,其在适用的灵活性方面有更好的表现。

(二)主管机关和义务主体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管机构建设中,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具体细化的专业主管机构。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架构下,应在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委及其下属机构、工作部门,按照各自的权能、工作性质进行分类管理[5]。扩大强制召回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将产品零部件生产商、修理商、批发商、进口商列入义务主体的范围。

(三)强制召回程序

完善强制召回程序,主管机关通过厂商报告、消费者投诉等途径了解到缺陷产品的存在,介入并由鉴定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明确缺陷后,主管机构根据缺陷的等级决定采取的措施;若指令厂商召回;政府批准召回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公布,敦促召回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6]。

(四)建立与强制召回相匹配的配套制度

建立缺陷产品信息系统、合理的产品危害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产品召回责任保险等。通过立法使主管部门能够对制造商产品设计、制造、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从根本上杜绝制造商利用自身优势隐瞒产品缺陷。

四、结论

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发挥着保障消费者安全、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本文仅针对此制度表达自己的看法,并对其立法的构建作了初步的设想,以期为解决缺陷产品问题提供一个新思路。

[1]朱芊.缺陷产品强制召回法律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08:27-28.

[2]季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J].山东人大工作,2013(12).

[3]李翔.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的经济法责任性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3).

[4]中国强制召回“第一案”引发的思考[J].汽车与安全,2013(5).

[5]温元君.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4.

[6]漆多俊.经济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

D923.8

A

2095-4379-(2016)33-0267-01

邢凯妮,女,山东潍坊人,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2015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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