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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研究

2016-02-01魏子琪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犯罪人烟台

魏子琪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研究

魏子琪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羁押与非羁押事关国家资源分配,直接影响侦查、公诉、审理的衔接,确实关乎刑事案件嫌疑人、证人、受害人的利益,对我国当前法治体系及刑事法治的建设意义甚巨,其中,特殊群体的非羁押研究更具必要性,亟需建立更为完善的制度系统。

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配套措施

一、未成年犯罪人审前非羁押制度相关概念

(一)审前非羁押

审前非羁押,也称为“审前不被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限制对被追诉人适用羁押措施,除符合法律规定的羁押事由,且基于诉讼保障之目的而确有必要,方可采用羁押;否则,不得实施羁押。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一个特点就在于它的强制力不强,并不是以剥夺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权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不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暂时性地约束其人身自由,这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价值目标的有机结合。

(二)未成年犯罪人非羁押

相较于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其实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拘留或逮捕措施后所产生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实然状态,并不等于拘留或逮捕。拘留或逮捕本身就意味着羁押,羁押并没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如今,全世界对未成年犯罪人身心健康保护给予了较以往更多的关注。但受传统观念和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无论是在执法观念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忽视逮捕必要性条件,不愿或者说是不敢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现象。

二、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适用的理论基础

(一)无罪推定理论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因此,在等待法庭审理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应享有自由的权利。

(二)法律法规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应进行严格限制,后续颁布的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7条;在最高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的第5条也规定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及时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三、未成年犯罪人非羁押的适用障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至2016年的工作报告,逮捕率除2012年激增以外,基本处于逐年下降的状态,尤其是2015年受新刑事诉讼法的影响,逮捕率下降至前所未有的62.8%,可谓在保障人权的路上迈出了很大一步。

羁押率基本上呈下降趋势,但是,羁押率低并不能代表羁押措施的适用不存在问题,事实上,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措施上,还存在羁押期限长、羁押缺乏适当性等问题。即使后期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也无法改变其前期已被羁押的状况,并因羁押而产生的一系列对其不利的影响,羁押措施的采取缺乏相称性、适当性。

四、配套措施

为了完善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制度,除应当规范羁押措施的审查程序及改革取保候审制度、取消监视居住制度、引入新的非羁押措施外,还需完善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为未成年人未决非羁押制度的构建提供支持与帮助。

(一)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法律失范造成司法实践对“社会危险性”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为防止主观恣意,需要建立一套评估机制,规范自由裁量,使之科学化。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旨在通过评估非羁押的风险,正确判断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可行性。

(二)建立帮扶教育基地

为呵护无羁押必要涉罪人员,我国成立了非羁押帮扶教育基地。以山东东营河口“黄河驿站”为例,在东营市河口区,有一座由该区检察院牵头成立的“黄河驿站”。

以“黄河驿站”为范例,我国在此后推广建立观护基地时,不仅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可以参考本土试点单位的工作模式,结合各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当地情况的观护基地。

五、结语

我国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发展史仅20多年,它的发展主要是基于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不断创新。现阶段的整个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对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可以先以未成年人未决非羁押制度的实施为突破口,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未决非羁押制度,通过该制度在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完善推动整个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

[1]王贞会.审前非羁押原则和人权保障[J].中国法律,2014(6):25.

[2]陈思博.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2.

[3]马丽.未成年人未决非羁押制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5.

[4]门美子.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92.

D925.2

A

2095-4379-(2016)33-0265-01

魏子琪(1995-),女,山东临沂人,烟台市烟台大学知识产权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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