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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研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强制性民法规范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研究

刘 璐

赣南医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目前,我国的民法虽然是自治法,但是其中却也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民法规范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强制程度普遍偏高等等。因此,只有科学的对民法强制性立法加以规范,才能使民法真正适用于广大人民群众中。在文章中,笔者将根据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有建设性的意见。

民法;强制性规范;立法

一、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问题

(一)原则性强制规范立法缺陷

第一,原则性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并不适用民法的所有范畴,在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进程中,有关人权的争议会逐步否定之前所制定的原则性规范。第二,现如今的民法原则存在表述不一样这种现象。比如,在《物权法》第七条与《合同法》第七条的表述中,二者对法律的定义就有一定区别,其中《物权法》第七条所强调的是单独出列,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而《合同法》第七条所强调的是和行政法律并行,属于狭义上的法律。这就充分说明民法在一些原则的表述上还没有完全达到统一。

(二)强制性规范用词不当

目前,我国在进行立法期间,依然存在强制性规范用词不当这一问题。有一些词语比如“禁止、必须”等都是比较常用的规范词,它明确了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涵,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加以使用,确保立法具有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我国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民众基础

由于民法所关注的问题与国计民生有关,所以只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够有效实行。对于民法中的立法规范来说,为了进一步保证立法具有其合理性,一定要格外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本质上来说,在社会中,政府仍处在主导地位,对市场和资源的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对于这种形势特点,在民法上就有突出的表现。政府在许多大事中加以干预,法律保护水平力度不够,导致民法强制性规范配置比较繁多就是导致问题发生的因素之一。

(二)民法立法理念偏颇

我国自民法创建以来,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管理和控制社会的,不仅具有较多强制性规范内容,同时也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场改革的背景下,民法作为一种权利保护的工具开始逐渐被人们所认可。不过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民法所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国家的利益。另外,在我国的集体主义道路中需要个人必须依附于集体,其民法所体现的必然是集体主义的意志。这在本质上来看和我国的“以人为本”相背离,所以可以总结出我国的民法立法理念具有较大的偏颇。

(三)民法立法技术落后

我国民法立法的技术落后具体表现在缺少科学的整体规划。立法的时间分散跨越性较大,在这一时期内,虽然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前进,但是如果从立法的规范形式来看民法仍旧比较落后。我国的立法还缺乏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没有一行之有效的理论作指导。在强制性规范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下,目前的政治、经济与文化需要其强制性规范必须走向一个更高更深的层次,不过现阶段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价值取向、认知方向不完整等等。

三、怎样做好民法强制性立法规范工作

(一)以个人利益为基础

民法要以个人利益为主,实现个体之间的自由与平等。要想从根本上做好民法的强制性立法规范,就一定要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利益权衡,确保当事人的自由和思想等,不过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越过社会边界,个人利益不能损害社会其它公众利益,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不然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以市场调节为主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我们不管从哪一角度考虑都必须要发挥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虽然有时市场会出现失灵这种状况,政府能够对其进行适当的介入,但是并不是所有与市场有关的问题都要政府加以干预。在成本中可以看出,只要效果高于成本才能够进行,如果效果低于成本,那么就没有干预的必要。另外,政府在对市场加以干预后,通常都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因此,必须要在维持好市场秩序的基础上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成本,从而增加市场干预的总体效果。

(三)要注重规范性和操作性

法律规范必须要把明确、可操作作为主要目标。语言从多个角度看具有多重含义,通过语言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立法在制定时要尽量使用具有社会共识的法律语言,如果所使用的语言歧义较大,那么则可以使用语句略长但含义明确的表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比较抽象的语言尽量不要在法律中单独出现。在规范结构中,要保证语言清晰明确,根据类型化的方式,对同类规范,做出一般性规定。

四、结语

目前我国民法的强制性规范的立法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民众基础、立法理念比较偏执以及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等等。基于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定要从根本出发,合理的配置民法的强制性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我国的民法立法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从而满足当前时代的需求,为实现人们的自由发展做出重要保障。

[1]姜燕.商法强制性规范中的自由与强制——以历史和类型的双重角度[J].社会科学战线,2016(08).

[2]钟瑞栋.民法中的资格型强制性规范及其效力[J].法治论丛,2010(02).

D923

A

2095-4379-(2016)33-0255-01

刘璐(1986-),女,江西赣州人,硕士研究生学位,赣南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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