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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消法医疗事故责任法

蓝 彬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浅谈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蓝 彬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卓越的医史学家亨利·西格里斯曾说过:“医师和病员始终与每一个医学行为紧密联系,广义上说是医学机构和病员,医学无非是存在于这两种当事人之间”。

争议;公益性;司法实践

我国倡导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近几年出现了不少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医患问题尤为突出。时常在网页上弹跳出患者殴打甚至杀死医务人员的报道,也时常感受到身边的医务人员的抱怨、无奈。在这个背景下,要解决日趋严重的医患问题,需要深层次地考虑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法律上分析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医患问题。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三种学说

在学界上,围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即肯定说、折中说以及否定说。否定说认为,卫生保健系统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社会公益事业,将医患关系视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观点是片面的,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消法》的有关规定。肯定说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目的是实现健康而进行的行为。大多数医院所提供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只有消费才可能享有医疗服务,因患者的消费两者建立了有偿的医疗服务合同,理应适用《消法》。折中说认为,区分医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决定是否适用《消法》。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应适用《消法》,反之不适用《消法》,而应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

二、医院不是经营者

笔者坚持医院不能是经营者。一般从法律角度认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然而医院建立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医院作为中国医疗服务体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不能成为经营者,否则有违其公益性。卫生部长陈竺曾说过:“医院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主体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就医难问题,缓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尴尬局面。因目前就医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应当加强其公益性,让医院成为人民群众看病、治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平台。”

三、司法实践中针对医院与患者之间纠纷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适用《消法》来调整,究其原因是患者不属于《消法》界定的“消费者”,医院也不属于《消法》界定的“经营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采用《消法》来解决医患问题,而是采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若符合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侵权责任法》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指的是医务人员运用其医学专业知识进行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采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即医务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应尽的注意告知义务以及保密义务,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因而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有在就诊期间应当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情况的义务。若未及时告知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否则推定医生存在过错。因此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即医院在治疗期间使用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用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选择赔偿责任人,患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这条规定明确了医院在医疗产品损害中的无过错的责任。

第三,对于不构成其他医疗事故但有损害的案件,可参照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医院不能是经营者,患者不是消费者,在处理二者之间的纠纷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同时,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将为解决日趋严重的医患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机制。

[1]周芸玲,杨永太.医疗纠纷现状与防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

[2]王明旭.医患关系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新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D923.8

A

2095-4379-(2016)33-0250-01

蓝彬(1993-),女,壮族,广西南宁人,广西大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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