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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格司法

2016-02-01何津津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错案问责制负责制

何津津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论严格司法

何津津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规定》要求推进严格司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由于近些年来冤假错案频发,使得此次严格司法的提出备受各界关注。本文则根据此次《规定》的要求,探讨严格司法的理论依据、意义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严格司法;终身制;责任倒查制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都有直接并且巨大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普遍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力的情况,导致冤假错案频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推进严格司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此次《决定》所推行的严格司法,对于约束司法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或不当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严格司法的意义

一方面,严格司法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责任感。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内部,由于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观念淡薄,从而致使法律得不到正确、合法的适用和实施,冤假错案频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司法权,通常关系到的都是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等这些十分重要且对人民影响巨大的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以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推行严格司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中的错误予以追究,这种预先规定好的法律后果,可以间接的增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的责任感,促使其遵守程序,秉公执法。

另一方面,严格司法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过程中,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享受和保护很大程序上取决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司法。司法责任终身制以及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通过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督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司法。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使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因违法的司法行为受到侵害,从而真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司法在贯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一方面,不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还是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都可能出现“责”落实到了不相干的人身上。在我国,很多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都会受到权力、政策、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涉,关系社会中“关系”的力量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也尤为明显。由于其他多种因素的干涉,司法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其职权。因此,我们在要求实现权责统一之前,应该先确保这个“责任”能够落实到应该落实的责任人身上,避免无辜的人为其顶罪。此次《决定》中也有相关内容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我国司法无法独立的现状,很难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因此,应该首先确保司法的独立性,让独立的司法权力真正掌握在司法机关自己手中,切实实现权责统一,避免那双“看不见的手”的干预,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另一方面,严格司法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带来影响。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这种法律后果的震慑下,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来规避责任。比如,利用调解来避免判决,从而免责。这样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但如我们所知,调解与否以及如何调解是在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内,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强制调解就会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构成侵害。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制定严格且合理的追责程序,对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举证责任、管辖等等相关要素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要严格的依照程序来追究责任。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正确追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使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放心”的依法办案。

三、结论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工作,对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都有着重大影响。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应该既保障其独立,又在其头顶时刻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才能有利于真正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1]陈卫东.严格司法程序,维护公平正义[J].民主与法制,2007(4).

[2]张卫平.严格司法的命题意义——以民事司法为中心[J].中国司法,2014(12).

[3]严励.司法权威初探[J].中国司法,2004(6).

[4]刘青峰,员小丽.人民法院应该严格司法[J].政法论丛,1995(2).

[5]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0.

D926

A

2095-4379-(2016)33-0247-01

何津津(1990-),女,满族,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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