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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及权限
——由谷歌图书馆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权益利益原则

陆 璐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及权限
——由谷歌图书馆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陆 璐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合理使用制度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缺少原则的指导和权利的限制,而在近年来的谷歌图书馆侵权案件中,经过多方的博弈,进一步明确了合理使用制度应有的权限,并且在这一案件中也体现出了其特有的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以及比例原则。

合理使用;谷歌图书侵权案;原则;权限

2004年,美国谷歌(Google)公司公布了谷歌图书计划,从世界上主要的大学、公共图书馆和出版合作社扫描了大量的图书,但却未通过作者本人的同意。此举普遍被认为是侵犯了著作权而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在多方博弈的过程之中,合理使用制度贯穿了整个案件本身,这一制度的使用原则及权限也进一步明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所体现的合理使用制度是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其中虽对合理使用都加以一定的范围限制,但在实际情势的状况之下,又往往无法完全适应现实的发展要求,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具备以下的一些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一)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

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的权利,它是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益的。其要求在使用作品的同时包括著作权人本身所享有的署名权等权利的完整性的保护。谷歌图书馆中的作品的来源大多都是来自于世界各国的图书馆和一些出版社,并且谷歌采用方式并不是将作品的所有内容全部通过复制的方式进行,其采样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遵从了作者的意思表示。

综合上述的谷歌图书馆案的细节,虽然其中还是涉及到部分作者作品的使用是没有得到许可的问题,但是基于合理使用制度之下,这并不违背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是要受到著作人身权的限制的,虽可不经允许,但不可超越其与人身密切联系的权利的界限。

(二)对作者财产权利的保护

《美国版权法》为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四条标准,其中之就有“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以及“看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基于这两条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合理使用制度中对作者财产权益的保护。

谷歌图书馆侵权案件中,关于商业使用的认定就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对于其存在的事实与否直接影响到了作者的财产权益。但我们应当知道的这样的判断标准是依赖于“推定”的,那么也就意味着可以有推定外的例外,即使是像谷歌这样的一个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公司,同样也是可以居以非商业目的来进行合理使用的。谷歌图书馆的做法并未侵害作者的财产权益,这是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确切的答案。相反,这种传播方式是为作者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的利益。

二、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笔者认为,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同样的美国对于作者的版权保护亦是如此。谷歌侵权案之所以最终能够胜诉,协调了公益与私益是极为重要的一点。谷歌也正是出于一种保护公益的目的,将许多绝版的图书、不受版权保护的图书扫描,存入馆中,这无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的贡献。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样也看到了私益和公益之间的冲突但是不同于美国采用的概括式的标准,而是更以一种穷尽式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2种情形,随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三、比例原则

合理比例应当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查找显示的内容占整本书内容的合理比例。一般而言,如果是全文的复制那么多为侵权,而谷歌图书馆采用的是高度转化的模式。其所要发挥的功能不在于能够提供多少的原文的内容,而是强大的搜索模式。

二是其显现的核心观点所占的比例。对于核心部分的内容可采取通过单独关键词的方式来显示,而非以完整的句子,如此一来既能使得读者找到其所需的内容的出处,使得这样的传播方式更具实用价值,同时也是在合理使用中尽可能使得私益与公益有一个较好的平衡。

四、结语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的加强,谷歌如今面临的问题也将会是其他的数字图书馆所面临的问题,以此将谷歌图书馆侵权案件作为一个典型也是十分必要的。从中合理使用制度让我们看到了其中所体现的原则以及基于原则而出现的权限,但是对于合理使用问题的研究仅仅凭借这样几篇文章是远远不够的。其关键还是在于用发展的眼光,顺应技术时代真正理清滥用与合理使用的界限,不该是这样一个制度成为技术和知识传播的阻碍。

[1]姚鹤徽.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5,01:44-48.

[2]田凯晋.谷歌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2.

[3]Tresa Baldas,Copyright Law Put to Test in Google Case,http://www.law.com/jsp/article.jsp?id=l 128416712706.

D923.41

A

2095-4379-(2016)33-0241-01

陆璐(1995-),女,浙江湖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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