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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2016-02-01袁坤杰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两面性法规金融

袁坤杰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袁坤杰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不仅是与外界更加便捷的沟通,同时可以了解各方面的信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相关金融活动也营运而生。文章首先分析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其次分析金融刑法规制的限制性,最后探讨进行金融刑法规制的途径,可见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已经深入关注相关问题,这也将更加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限制性;必要性

随着余额宝,借贷宝,汇通宝等一些“宝宝”类产品的相继推出,人们对于这些“宝宝”产品也是十分青睐,从最初的试探性玩玩而已,到后期多加赌注,不断增加自己的成本,可见这样的交易方式已经悄然生息的影响着人们的理财方式。再加上网购的冲击,通过P2P平台交易也逐渐大众化,但是有交易就有风险,如何保证安全的网络交易,保证人民的财产安全,也不再是件小事,这将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一、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在金融行业正常运行的过程中,有些投资商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会在金融活动的过程中采取极端手段,从中得到好处,这不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同样会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且,面对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存在形式的特殊性更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实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互联网正常运行时的风险

互联网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其虚拟程度过高,很难有实际物质在其中进行度量,不会像银行或是借贷机构拥有实际货币进行交易,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现实世界,就会给人们带来梦幻的感觉,进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力。阻碍着互联网的正常运行。

互联网现多采用光纤通信,速度要比以前快了很多,但是这也不能阻止黑客以及木马病毒的侵入,工信部已经加大力度增强防火墙的防御能力,但是,蓄意不轨的人依旧存在,他们往往抓住客户端连接网络的瞬间,获取IP地址,从而获得更多的客户端信息,最后将事先编辑好的木马植入其中,是客户端受到损害。

如今伴随着数据挖掘技术蓬勃发展,大数据技术也不断进步,人们在网络上浏览的痕迹便被实时记录下来,以供后台采集后进行数据分析,最终实现有用的商业价值。虽然有些商家会冠冕堂皇的说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但是这无形中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

(二)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的风险

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也成为金融运行中一个重要的金融环节,当然,在交易的过程中也就会有风险存在,金融活动不像是银行存款,可以保证本金,并且能有一定的收益,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所谓的担保方也只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资金监管,并不一定为保证有收益存在,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就会有危险发生。

人们所熟悉的XX公司作为国内借贷公司的典型代表,在设计业务交易模式的过程中引入了放款人的风险保障机制,也就是说无论放贷人在投资过程中实际是盈利或是亏损都将会受到资金监管保护,而不是顺应市场变化有赢有亏。这种将资金抽取作为风险赔付的做法,无论资金流动过程中是否会在放贷人账户上都是一个非法谋取利益的过程,都将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过程中,会有风险存在,所以,司法部门就提出相关议案有必要对金融活动进行刑法规制,最大限度的维护经济市场秩序,同时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限制性

如果只是简单的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基本可以受到保证,有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哪些交易过程可以允许哪些交易是明令禁止的。伴随着物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业也如雨后春笋得到更多人的青睐,由于互联网金融注入门槛低,可以将民间闲散资金集中到一起进行更大数额的投资,如果一味的动用刑法惩治,将会使金融业受到限制,因此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也有一定的限制性。

(一)刑法规制限制性重要原则

刑法规制无疑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有序健康可控发展,如果任何一比交易在有序进行的过程中随时还要担心被刑法规制的风险,这无疑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阴影。对此,日本法学者平野龙一强调:即使刑法危害威胁了他人的生活,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法律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当交易过程中遇到问题要适时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但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讲,经济犯罪大多是以货币形式的犯罪,法律也应保证人身安全,时刻以生命为第一位,而不是一味的惩罚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经济过失,却要危及犯罪嫌疑人的生命。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如果动用了极刑可能连悔过的机会就都没有,如果是这样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二)刑法规制限制性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活动刑法规制可以有效保证经济活动健康进行,尤其在打击像地下钱庄这样的非法场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能够限制进行金融活动的活动地点,不能因为有些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是在暗处进行,就可以为所欲为。一旦触犯法律就应当受到应有的制裁,但是要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切不可一刀切,这样对国家对人民甚至是对个体的家庭,都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使用金融刑法规制也要有限度,掌握好分寸,才能够起到双赢的作用,既能够起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作用,又能够保证经济不会受到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实质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本身不能产生金融,金融也可以脱离互联网存在,但是互联网却给金融带来新的生机,助长了新的金融模式产生,因此面对这种无形的金融模式,如何进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也是一个新的挑战。形式上的创新也是内容上的创新,例如像阿里小贷、腾讯财富通,人人贷等小微贷款机构,都是通过技术革新,通过技术运营,搭建了新的贷款平台和模式。这些都是不同过去的银行和商业贷款机构。面对如此迅猛发展的态势,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也提出了跟高的要求,不再是纸上谈兵,国家相关机关,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实时拦截跟踪调查在互联网金融运行时可能产生的漏洞,及时采取补救与预防措施,保证金融秩序稳定发展。

如果没有获得证监会的同意就擅自发行股票,甚至扬言严格控制股东人数等等类似于“自残”的方式来抵抗法律的红线,都是十分不明智的做法,所以,国家司法机关更应加大宣传力度,从根本上规避风险。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知难而退不去冒险,仍存侥幸心理。不以身试法,就不会触犯法律,从精神上,从思想意识上就能够严格杜绝类似的事件发生。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途径还有很多,但是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的平稳,保证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最大的保证人们的权益,在人们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法分子从中谋取暴利。

四、结语

良好的网络运行环境是人民继续信赖网络交易的根本,只有保证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才能有更多的人加入到网络金融当中来,同样,如果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将会使我国的金融行业更好的发展。一旦当人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人们首先要学会的就是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害。而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法律也是把双刃剑,只有利用好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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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

A

2095-4379-(2016)33-0239-02

袁坤杰(1981-),男,河南禹州人,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研究方向:刑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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