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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婚姻制度浅析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男方女方男女

杨 斌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秦代婚姻制度浅析

杨 斌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实现统一的王朝,其制度中的婚姻制度,与夏商周和汉代相比,有着相当大的不同,从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牍中我们可知,秦代法律对婚姻有较多约束,离婚要到官府登记,社会生活中女方的地位依旧卑微,却要承担很重的责任,男方对于休妻可以单方面自主决定,女性始终处于附属地位。

睡虎地秦简;婚姻;家庭

一、多妻之制

中国古代婚姻较西方而言有特殊的一面,即婚姻家庭中的“一夫多妻”制度。自周而始,历朝历代的法律均开始重视“一夫一妻”制度,但也并未严厉禁止“一夫多妻”制,例如《战国策·秦策》上记有“楚人有两妻者”。《左传》又有所谓并后见桓公十八年辛有之言,晋世复屡有双妻的事实,如温娇有二妻,俱封夫人程谅立二嫡贾充有左右夫人等是。然而,平民百姓并未享有“多妻”之治,相反因为男女人口比例的原因,真正能够娶二妻的仅仅是有权势的极少数人物,因此普通平民还是通行“一夫一妻”制。

二、贞节之观

早在先秦时期,儒家思想极具盛行,类似“男女授受不亲”等的社会伦理道德也已经开始对后世产生影响。其强调男女有别、女性应当注重贞节,确实在男女关系方面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然而,从整体来看其对秦代的影响十分有限,也并没有完全遏制男女私通现象的发生。

秦国位于西域边陲,前朝礼乐文化对其影响十分有限,然而戎狄文化却根深蒂固,民众的生活拥有较高的自由度。秦统一六国,商鞍变法,重要的就是“令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目的就是在于改革,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家族传统,防止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发生,促进良好的家庭氛围。秦代法家思想与先秦的儒家思想不同,其并没有以礼服,而是颁布法律,以明令禁止的方式强迫民众遵守。纵然两者的道路不通,却在维护婚姻家庭方面的目的上不谋而合。不得不说,秦代始皇在改革家庭伦理方面,贡献了很大的作用。在统一六国之前,他就筑“女怀清台”,褒奖蜀寡妇清夫死不嫁、贞洁自守的品德,全国统一以后,他仍在多个场合提及纲常伦理,并要求夫妻互忠、男女有别等。例如《泰山刻石》记载的秦始皇诏令中,要求“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施于后嗣”《会稽刻石》上的诏令则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挚诚,夫为寄暇,杀之无罪,男重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虽然秦朝的许多法律并不人性化,相反却十分残暴,例如“子壮则出分”,对于社会的安定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在改革落后的传统陋习,促进家庭和睦发展,作用不可小觑。《汉书·外戚传》也有“高祖薄姬,文帝母也。父吴人,秦时与故魏王宗女魏姐通,生薄姬”的记载。秦王赢政继位后,吕不韦为相国。太后时常与相国私通,后又绝爱大阴人缪募,有了两个私生子。由此而言,上至贵族,下至百姓,男女私通的例子并不在少数,由此而见,改革似乎有一定进步但并未彻底革除陋习。而且,对于夫妻家庭间的私生活,并不像后人作为隐私秘而不宣那般,秦人对此却不以为难以启齿,更有甚者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自己的私生活。曾有记载:秦昭襄王母宣太后面对觐见的韩国使者尚靳,直言不讳地说“妾事先王也,先王以其骸加妾之身,妾困不疲也,尽置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可见,秦代的男女间关系自由度较高,无论是文化传统还是社会舆论对此都是较为放纵的。

三、婚姻家庭地位

首要条件是达到成婚年龄。秦代时候民事主体要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达到成年的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一致,秦朝以身高作为成年的主要依据,身高六尺即为完全的成年人享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秦代男子以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象征中国古代汉族男性成年礼并可以参加各种氏族活动的成人礼,即“冠”礼。之后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结婚。女子则以身高六尺二寸做为成人的标准,也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随之“许嫁”,允诺婚事,双方都具备应有的条件之后即可缔结婚姻。

夫妻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男尊女卑不仅是秦也是历朝历代的传统,男女婚后,妻子要跟随丈夫一起生活,以家庭为单位,家长则为丈夫,而妻子仅为依附。例如,丈夫犯罪被流放到边疆,作为妻子就只能选择跟随丈夫到服刑地生活。婚后的家庭财产也绝非今日的夫妻共有,而其均为丈夫所有,丈夫可以自主支配。当且仅当丈夫有罪,而且妻子先行举报的情形下,妻子的嫁妆等财产方可不被没收,假如丈夫有罪,而妻子未先告发,则妻子同样会受到拘禁。但是,妻子犯罪被判刑,她的财产依旧归丈夫所有。秦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妻子比较凶悍,丈夫打她,撕裂了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则丈夫会被处于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的罪刑。夫妻相互忠诚,禁止不忠的现象发生,秦朝法律规定,女子私自出逃,与他人结合,要被判处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同样,丈夫在别人家淫乱,杀之无罪。因此,男女通奸的行为,双方都要被问罪。

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都是家长,其可以私自处罚其子及奴婢,而且这些案件全部为家庭内部事件,如果子女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家庭内部事件,则官府极有可能不予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四、离婚制度

秦代普通百姓十分忌讳感情破裂、婚姻破碎,始终向往着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的美好生活。如果婚姻不幸破裂,无论对哪一方而言都是难以启齿的。尤其是地位低下的女方,结局可能十分悲惨。旧时,离婚即“休妻”完全是男方的自主决定,女方并不能做任何的干涉。虽然,有时候男方也是因来自外部的压力不得已而选择离婚,但是婚姻的结束完全是通过男方单方面执行。女方只有听命的被动境地。再者,当时法律明文规定,缔结婚姻、结束婚姻都必须到官府登记,违者必究。根据《法律答问》中记载,男子选择休妻但不登记,应当罚货二甲,那么对于女方而言虽然是被休,如果丈夫在离婚时没有去官府登记,那么丈夫和妻子都要受到惩罚。如此看来,在离婚登记这件事上,妻子有监督丈夫的责任。

在法律角度而言,女方没有合法权利主动离婚,不过根据挖掘出的秦简记载来看,秦代的确也出现过女方私自逃走或者择他人再婚的情形。即使负担过于沉重,夫妻感情确实不合,作为妻子也是绝对不可以提出离婚的。面对这种压抑的生活重担,许多女子只能选择离开,远离他乡或者择他人再嫁。睡虎地秦简记载,如《吏》章:戊申、己酉,牵牛以取娶织女而不果,不出三岁,弃若亡。又如《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女子甲已为人妻,私自逃跑,被抓捕或者自首,因为其年龄小,身高又不到六尺,是否应当论处?回答曰:如果结婚缔结时已登记,则应当判罪;如果婚姻缔结时并未登记,则不应当追究她责任。在该案件里,假如女子结婚时并未到官府登记,那么她私自出逃之后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粗略看来这是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归根结底,法律还是在要求男方结婚要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结语

鉴于来自社会、家庭伦理道德等的外部压力之下,平民百姓绝大多数选择只娶一妻的婚姻家庭形态。社会地位层面,女性仍然处于下层,无论如何勤俭持家,辛勤耕作,依旧无法与男方地位相提并论。一旦感情破裂,婚姻出现裂痕,男方可以自主休妻、择媒再娶,仅仅到官府登记即可,而女子也只能选择私逃、再嫁等,无论如何抗争仍难逃地位低下的命运。

[1]王利华.周秦社会变迁与中国家庭伦理体系的建立一[A].中国家庭史论集[C].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2]任骋.中国民间禁忌[M].北京:作家出版社,1990,12:1.

[3]杨小英.睡虎地秦简与秦楚婚俗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

K232

A

2095-4379-(2016)33-0237-02

杨斌,男,汉族,山东济南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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