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责任
2016-02-01王丹丹
王丹丹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论合同相对性与第三人责任
王丹丹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在生活中出现经济流通,常常伴随着合同的订立与第三人责任的对应关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合同中,合同的相对性存在由来已久,在很大的程度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但只对合同的签订者产生作用,而对其他人不产生效用。合同的相对性在某种程度上来看是合同法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合同相对性的原有地位被颠覆,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在立法或实践上做出了一些对合同相对性有所延伸的规定。最常见的就是关于第三人责任的合同订立,在认识上必须明确其中存在的关系和责任义务,使其更好与合同法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衔接,使得现代民法体系更加融合,主要明确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本文将通过对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以及第三人责任进行深入研究。
合同相对性;第三人责任;合同缔约人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但是对于其领域的相关知识和相关权利与义务都表现出严重的缺乏状态,往往在遇到自身欠缺和短板的问题,他们更加倾向于寻找较强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专家来解决问题,就如法律。对于法律我国人民知之甚少,在产生纠纷时,往往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然而我国的法律还是存在着一些语意模糊不清的问题。经济与社会交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在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对于合同相对性和第三人责任之间的存在有极大的争议性和操作失误性。从我国法律史来看,合同相对性的引用有较为长久的历史,但是针对第三人责任来说,我国对于此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存在极大的空白。合同的相对性和第三人责任的研究对于规范交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该法也存在于多种法律体系中,涉及范围面极为广泛[1]。本研究将从合同相对性和第三人责任的定义开始介绍,再结合我国该法存在的现状进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
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又有哪些内容,是针对于什么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对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生活又有怎样的意义?这些是我们要深入认识合同相对性的前提,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合同的相对性起源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也就是说它的约束力只对当事人起作用,而对于第三人来讲是不起作用的。合同的签订也不会对第三人的利益有牵涉,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2]。
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涉及了主体的相对性;也可以说是作用对象的相对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就是法律关系只在指定主体间才能产生作用。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关系。责任相对性;也就是根据合同所要求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具有归属性。对于违背合同的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相应的责任不能进行承担或履行的情况,对相应的人进行处罚以及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3]。
所以,作为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在整个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应该得到体现的。从这个方面看待合同相对性规则,则其应该属于合同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然而,由于合同相对性规则自身的性质,它又与合同法的原则有着一些区别,合同的相对性它是一种具体的行为规则,是用来规范交易活动的,所以它是较为特殊的。关于在对合同法规范进行适用时,司法审判人员应该将相对性规则和其他规则相结合来加以运用[4]。
三、合同相对性以及第三人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第三人责任涉及到很多商业之中,比较典型的是房屋买卖以及车险,这也是在我们研究第三人责任用到最为普遍的案例。常涉及到民事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针对现行法律而言,在合同法中,第三人主观有恶意的时候要进行责任承担,但没有恶意或者不知情情况下,我国法律对于第三的人追偿并没有进行相关方面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此时不具有撤销的权利,债权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证。如果让善意第三人承担一些责任,如一定金额的财产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实现法律公平的原则。
在合同中的第三人履行中提到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在我国商业中常有涉及到商务的三角关系,常因为一些变故或商业陷阱使得在权人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证。针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对此作有相应的规定以及补充,第三人代为履行。在责任归属的时候必须要注意的是当出现违约情况,债务人并不会因为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作用对象的规定,合同的作用对象只是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效力。因此第三人也就不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以发生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5]。
合同转让的第三人。合同转让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在合同转让的案例中涉及到权利和义务的分割。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有可以转让和不可转让之分,在可转让的合同中,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转让。但是在涉及责任追偿的时候,第三人已经变成了合同的当事人,受责任约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第三人责任进行一个详细的规定。但在进行责任追偿的时候,对第三人的责任牵涉不多,因此不必扩大合同责任对第三人的保护。而合同相对性以及第三人责任的关系存在最明显的问题就是责任归属问题,在当今涉及到的一些案例中,合同相对性以及第三人责任人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张玲玲,薛金霞,贺建民.论合同的相对性与第三人的关系[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5:57-58.
[2]邱雪梅.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06,01:147-152.
[3]崔建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8,01:68-72+161.
[4]叶柳东,王宝道.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理解与个案适用——兼论出租人致使租赁合同与转租赁合同无效的责任认定[J].法律适用,2010,06:64-67.
[5]王闻贤.试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中“第三人”的特性[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2:32-36.
D923.6
A
2095-4379-(2016)33-0216-02
王丹丹(1986-),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