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2016-02-01程瀚
程 瀚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程 瀚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4
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而言,在诉讼民主化上表现出较大进步,但是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一定的刑事诉讼权,但是对于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身份并未明确规定,同时限制了侦查阶段中律师的诉讼权利,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相关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也为法律的顺利实施造成了一定困难。本文首先分析了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的重要意义,然后阐述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现有权利,最后重点探讨了侦查阶段律师地位与作用的完善。
律师;侦查阶段;地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作为首要程序,是刑事案件起诉与审判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产生关键影响的重要程序,是保障我国公民人权的重要体现。近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强化侦查阶段人权保护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的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帮助,并使律师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从某种角度来讲,律师在侦查阶段作用的发挥逐渐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护程度的衡量标准。基于此,本文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展开了全面分析。
一、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的重要意义
(一)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兼顾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将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作为直接目的,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充当控诉方的角色,依法行使其控诉权利,通过搜集证据、明确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来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在保障人权方面可能无法全面兼顾,所以此时需要律师以辩护方的身份介入到侦查活动中,以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使嫌疑人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1]。
(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形成监督
在侦查阶段,侦查活动具有很强的主动性与强制性,且侦查活动通常保密进行,这就决定了侦查行为的单一运作状态。在这一状态之下,部分侦查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从某种角度来讲,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对嫌疑人而言是充满危险的特殊阶段,随时都可能发生侵犯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不良事件,因此,必须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通过对侦查程序的监督,对侦查行为产生一定制约,进而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三)保障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因犯罪嫌疑人与案件存在直接关系,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通常只会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案件问题,再加上因受恐惧、紧张等不良情绪的影响,无法做到理智应对,对侦查人员的相关指控也无法有效防御,此时,就需要辩护律师站在嫌疑人的立场进行辩护。与嫌疑人相比而言,辩护律师法律知识丰富,具有非常丰富的辩护经验,且掌握着许多辩护技巧,能够客观冷静地分析案件,通过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进而有效保障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现有权利
(一)会见权
会见权,即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案件侦查阶段,会见权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首要权利,只有赋予律师会见权,才能保障其他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嫌疑人来讲,与律师的会见体现了其已获得律师辩护权,保障了知情权,在保障控辩平衡上发挥了重要意义。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律师会见审批复杂、难以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次数受到限制、会见时间相对较短等[2]。
(二)提供法律咨询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时,享有法律咨询权,可向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下面将有关咨询事项举例说明:第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条件与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二,告知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查机关问题的义务,同时享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第三,告知嫌疑人享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以及在侦查机关笔录上签字的义务,同时可对笔录进行核对、更改、补充或附加说明;第四,告知嫌疑人享有申诉权与控告权;第五,告知嫌疑人自首与立功的相关规定[3]。
(三)代理申诉与控告权
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代理申诉的权利,通过与嫌疑人的会见,全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如果律师认为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认为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的指控罪名失当,则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如果律师发现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例如有滥用职权、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及超期羁押等行为,则可以代理嫌疑人提出控告。
(四)申请取保候审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聘请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侦查机关需要在7日内给予答复,若申请未通过,律师有权利要求侦查机关给出拒绝理由,并有权提出复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
三、侦查阶段律师地位与作用的完善
(一)赋予律师辩护人诉讼地位
当前阶段,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未获得明确定位,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产生一定阻碍,影响律师辩护作用的充分体现。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律师的诉讼地位。第一,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明确定位成辩护人,可保障律师辩护职能的有效发挥。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案件侦查阶段,可有效避免嫌疑人合法权利在侦查阶段受到非法侵犯,减少侦查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第二,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升,为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应对律师的法律地位重新审视与界定,进而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4]。
(二)完善律师权利内容
第一,赋予律师阅卷权。作为案件辩护人,阅卷权是其诉讼权利充分发挥的重要体现,不仅能够促进诉讼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为嫌疑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而且还能有效保障辩护人辩护权利的有效发挥。律师通过对案卷材料的查阅、复制等,对案情进一步了解,判断案件发展程度,有利于律师发现疑点,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第二,完善律师会见权。一方面,适当简化会见审批程序,对符合会见条件的律师,在其提出会见申请后,应立即安排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不应以各种理由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保障律师会见嫌疑人的交流时间,不应对会见时间与次数进行强行限制,同时不应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为理由过分监视律师会见。
第三,增加律师在场权。因案件侦查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导致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缺少一定的制约与监督,再加上嫌疑人人身自由受限,无对抗能力,增加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机会。所以,应通过增加律师的在场权,提高侦查过程的透明度,对侦查权进行有效制衡,实现控辩平衡。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处于主动地位,侦查活动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犯罪嫌疑人则相对较为被动,加之办案模式的封闭性,使得控辩双方处于失衡状态。通过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有利于保障律师权利的有效发挥,一方面通过强化辩护职能,能够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更好的保护,另一方面,能够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保障控辩平衡原则的充分体现,最终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
[1]张朋朋,张晓玲.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0,09:33-34.
[2]高文远,周继梅.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的影响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11:95-96.
[3]袁枫,王秋杰.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施难题及出路[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1:1-3.
[4]高大.公安机关如何理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地位和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4,08:339+346.
D925.2;D926.5
A
2095-4379-(2016)33-0207-02
程瀚(1995-),男,汉族,山东滕州人,河南大学,研究方向:法学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