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大调解的完善
2016-02-01舒天翊
舒天翊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试论基层大调解的完善
舒天翊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大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特有的纠纷解决模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社会、政治因素,使大调解的实施偏离了预定轨道,对中国法治的长远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而本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全面分析大调解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大调解;政法联动;政府影响力
大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从而达成协议,包括党政驱动、司法能动、多方联动、法院主导和关系协调五大要素,其功能既在于预防和解决纠纷,更在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
一、大调解在实践中的存在问题
首先,对调解工作的分工不明确。通常,在矛盾纠纷发生后,相关调解单位均到现场等待调解,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又有个别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给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政府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并非专业的调解人员,缺乏调解的经验和法律常识,这样会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也是给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其次,对调解工作的管理不完善,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的储备较少,不遵照法律事实。有的调解员可能文化素质较高,然而其自身素质又可能需要加强。从宏观上来看,调解工作所涉部门众多,难免会出现互相推责或者相互抢功的局面,上级的管理难以落实,问题互相推诿,也导致了基层调解开展工作困难的情况。
再者,调解中政府作用有待改善。由于政府在调解中的强势地位,在调解过程中,因为特殊问题政府的强势介入会让双方都产生一定的压力,对调解结果的公平性和自愿性都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既然是政法联动,在失去了政府的影响力后解决问题的效率必然会受到影响,政府的影响力应该何时使用,缺乏一个科学的评估和预警体系。要通过建立预警体系,让政府只在必需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干预,才能更大化发挥调解的作用。
二、大调解所存问题的解决路径
首先,从立法上改善大调解。一是要完善调解相关法律。应该围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调解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的完善法律。保证在调解过程中有法可依。二是要相关法律、法规应跟上时代的步伐,要实时更新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调解做好正确的导向作用,保障调解的有理有据。三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的同时有要精简冗杂的法律,引导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同时还应加大法律宣传,加大法律的普及程度是节省司法资源的最有利途径。
其次,从司法上改善大调解。一是要降低诉讼门槛,简洁起诉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减轻诉讼的经济负担。加强诉讼后对于判决执行的跟踪和监督。二是要建立完善的调判机制。能调先调,不调就判。判决前先尊重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节约诉讼时间,缩短诉讼周期,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但是,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无休止的打不成调解协议一拖再拖,耽误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再次,从执法上改善大调解。一方面要调解协议达成后确保其执行的效力。对已经执行的调解协议应当进行登记,确保其在执行后有凭有据,避免当事人事后无理取闹。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调解结果的执行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保证调解结果得到落实,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提高调解人员自身法律素养。基层调解人员缺乏良好的专业基础和法律素养,更多习惯于思想教育和道德感化,而不是通过依靠法律、制度和政策解决纠纷。部分调解人员使用语言不规范,态度有时也比较急躁。因此,基层调解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对于法律法规和服务于民的思想观念应当着重提高,壮大调解人员队伍,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
最后,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大调解”模式是一种新的矛盾解决方式,我们要将“大调解”与其他系统相对接,以求达到效率最大化。一方面调解可以和公安相对接。借鉴部分地区率先实践的“警民联调”模式,对于治安案件,一般伤害等或者轻微刑事责任受害方愿意接受调解的,可以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另一方面调解也可以与信访工作进行衔接。尤其是群体上访时,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寻求调解可能,以求将信访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结语
大调解是一把双刃剑,时代的发展也让大调解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暴露出不少的问题。要结合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及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将大调解不断地完善和规范,将政府、司法系统、和人民组织充分调动、明确分工,结合实际和法治理论,建立更加完善的大调解体系。让大调解模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块完美的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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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邵华.大调解与我国基层法院的功能——以湖南两个县的土地纠纷调查为例[J].政法论丛,2012(02).
D926
A
2095-4379-(2016)33-0201-01
舒天翊(1992-),男,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