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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新途径

2016-02-01王春梅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暴力事件惩戒刑罚

王春梅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50



多管齐下,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新途径

王春梅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50

本文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作为出发点,在立法、执法、教育等层次上,探索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的教育、矫正、惩戒新途径。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成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因部分未成年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往往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行为非常重要。因此,研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基本情况概述

近几年,笔者经手所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加。新华网载: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上半年,媒体报道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园暴力事件有四五十起。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有关校园暴力事件的调查报告显示,校园暴力事件的公开报道呈上升态势。以2015年1-5月份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时间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的比例稳居榜首,“钱财纠纷”占17.5%,“情感纠纷”占15%位列第三。该报告校园暴力事件致死亡的达16.7%;有75.4%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42.5%)高中生占比(32.5%),值得关注的是,女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占比达32.5%,于男生之间“硬碰硬”的冲突方式不同,女生暴力多表现为在侮辱性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心里创伤及精神创伤尤为突出。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因未达到刑事处罚的年龄,而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教育,如何矫正,由谁来实施都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教育部出台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对依法治教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学生违法行为,扰乱教育秩序甚至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群体因无法可依,只有交学校和监护人加强管理和教育。

(二)我国刑法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8类严重刑事犯罪,才负刑事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也都体现了我国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宽容,对于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很有好处。但我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已达数万人,由于缺失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年龄偏高,在实际量刑中,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免予刑罚惩处,确实有容忍过度之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违法犯罪,因此,有人戏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伞”。

三、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

(一)在立法层面需要做的工作

建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如下修改:将实施的主体具体化、明确化:政府职能中应当有一个具体实施的主体,否则过于宽泛谁都有权利反而会形成无人过问的局面;明确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后果;明确具体的处罚制度;明确娱乐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容留未成年人的处罚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增加教育惩戒制度、操作规范。

(二)具体化预防和矫正的操作方式

1.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较轻或者初犯的未成年人,发挥社区矫正功能,由社区成立一个矫正机构,专门教育这些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在不影响其上学的情况下,可借鉴美国的义工制度:在假日让其做义工、当志愿者,形式可以是:在图书馆帮忙搬运书籍;在慈善机构帮助收集、整理、分发或义卖捐赠来的东西。久而久之潜移默化,形成一种个人习惯,一种社团责任,一种道德准则,一种精神文明。

2.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教育惩戒制度。专门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制度,用法律制度明确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建立法治框架下完善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树立基于民主、自由、平等的法治平衡发展的教育管理思想;保证学生在校有规范系统的教育惩戒制度可遵守,总比学校无章可循,老师要么滥用体罚要么放任自流要强的多。让未成年人违纪的行为得到符合法治精神的处罚与矫正,有益于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3.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心理教育。目前学校的法治教育从课程设置、教师配备到教学方法都顺应的应试教育,法治教育薄弱;法治副校长大都形同点缀。为此,学校要切实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其次,学校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注重其实用性和趣味性。笔者建议借鉴一些新加坡、日本等国的成功经验,如组织学生到少管所参观、参加一些刑事审判的旁听、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观看一些法治教育的影片。通过生动、直观的教育来对学生施加影响,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把“法”不知不觉之中交给学生,使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得到增强。

另外,学校在心理教育方面严重滞后。家长望子成龙的想法、做法,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压力过大,产生各种困惑甚至心理失衡,同时由于目前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在心理不能承受时,容易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的方式发泄出来,走向犯罪。

4.加强综合治理,共同筑起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长城。当前,我国社会文化环境中暴力、淫秽信息的泛滥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近年来文化市场疏于管理,非法影视书刊和网络游戏、各种犯罪形式、暴力手段不断被“纪实”“写真”,将未成年人引入迷乱的境界,误导他们的行为习惯,严重扭曲他们的心灵。很多中学老师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抵网吧一个镜头”。因此,司法、行政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环境;加强对网吧、违规经营歌舞厅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网吧,严格监管有证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行为。同时新闻媒体、出版部门,不得出版、刊登、播放含有渲染暴力、色情、淫秽、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书刊、文章或影片。值得欣慰的是全社会已经高度关注起这一问题,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纲要,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一系列措施,对电视播放电视剧进行了各种约束、限制,正在努力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期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共同筑起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的长城。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相当大的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因未达到刑事处罚的年龄,而未受到刑事处罚,他们的教育、矫正、惩戒措施如果不及时跟上,就会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只有立法、执法、教育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

[1]顾秀莲.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及不良文化的影响[EB/OL].新华网,2003-8-25.

[2]徐亚琼.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J].改革与开放,2011(04).

[3]刘中发.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特点[D].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

D924.1

A

2095-4379-(2016)33-0198-02

王春梅(1970-),女,甘肃榆中人,本科,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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