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遗留足迹对嫌疑人体态和行走动作习惯的刻画
2016-02-01夏国丰
夏国丰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室,四川 成都 610000
现场遗留足迹对嫌疑人体态和行走动作习惯的刻画
夏国丰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室,四川 成都 610000
在对现场足迹分析的过程中,许多技术人员往往只重视现场足迹关于身高年龄等常规条件的分析,而忽视对现场足迹所反映的嫌疑人体态和行走姿态的分析,容易错失稍纵即逝的破案机会。本文着重论述了利用现场足迹步法特征分析行为人体态和行走姿势的原理、方法,探讨了加强体态和行走姿态分析的重要性。
足迹分析;体态;行走姿态
犯罪现场勘查是许多案件侦查的起点,足迹检验与分析作为现场勘查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分析犯罪嫌疑人数量、性别、身高、体态、年龄、职业以及认定人身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场勘查系统、刑侦综合信息系统以及现场足信息系统的应用,拓展了足迹应用的深度和广度,足迹检验在串并案件、自动化比对等方面的应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大部分基层单位在足迹分析上还仅仅局限于足迹关于身高、年龄等常规条件的分析,而忽视对现场足迹所反映的嫌疑人体态和行走姿态的分析,因此足迹分析的应用潜力没有充分挖掘。
一、现场遗留足迹对嫌疑人体态的分析及应用
体态分析是指根据步法特征和足迹的细节特征分析足迹遗留人的体态情况。根据中国人体态的标准体重分类标准:身高(cm)-105=标准体重(kg),人的体态分为胖、中、瘦三种。胖人的足迹特征是:步长较短,步宽较宽,外展角较大,后跟压力较重,前掌压痕稍轻,边缘明显完整,伴有擦痕、挑痕,蹬痕、挖痕较少,足弓低;瘦人的足迹特征是:步长较长,步宽较窄,步角较小,后跟压力较轻,蹬痕较多,踏痕明显,足弓较高。因为足是按比例生长的,因此,在同样身高不同体重的情况下,瘦人相对胖人足宽要小,所以长宽比较大的足迹即为体态偏瘦的人,反之偏旁。经研究发现,体态偏胖的人立体足迹长宽比小于等于2.2,而体态偏瘦的人立体足迹长宽比大于等于2.7,正常体态的人足迹长宽比在2.5左右。根据这些研究经验,在对对现场遗留足迹分析时,就可能去除个体因素造成的影响,大致分析出嫌疑人的体态特征,增强基于足迹分析体态的科学性。
二、现场遗留足迹对嫌疑人行走姿态的分析及应用
行走姿态分析是指根据步法特征和足迹的细节特征分析足迹遗留人的行走姿势。行走姿态分析是足迹分析的重要内容,正确分析行走姿态,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范围、提供线索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人的生理机能、生活习惯不同则行走姿势就有所不同,通过足迹的运动特征就能分析行走姿势。行走运动是人体全身协调性的复杂运动。在行走过程中,人体的头、躯干、四肢等各器官均在大脑的统一协调下共同完成步行动作,每个环节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每个环节的结构发生变化,将会导致整体结构及身体重心的改变,行走运动是由双脚完成的,最终影响其足迹的痕迹特征和步法特征的改变。反过来由于其足迹、步法特征的不同,其综合特征能够反映出了人的性别、身高、年龄和身体结构特点,从而在体态和行走姿态上反映出来。也就是说身体结构决定行走姿态,行走姿态决定步法特征,反过来步法特征也就反映了人的身体结构和步行习惯动作,这就是利用现场足迹分析研究行为人的步行姿态的原理。因此,在现场勘查中,认真研究现场足迹及其伴生痕迹、步法特征,对其进行全面观察,综合分析,灵活应用,是利用现场足迹分析行走姿态的关键。
与行走姿势有关的主要是腿型、起落足、步角。如罗圈腿走路,躯干晃动较大,外压较重,步宽较窄。内八字步,臀部突出并扭动,两臂体前,内收角较大,落足越偏里,起足越偏外。两步角相差10°以上者,会出现哪一侧的步角大,哪一侧的肩靠后等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现场足迹细节痕迹特征和步法特征分析行走姿态是有条件和局限性的,只适用于步法特征反映明显的人。例如双脚足压痕一轻一重,掌压痕呈球形,并伴有拖痕的,走路多上下窜动,腿或脚多有残疾;偏外落脚内起脚,跟压偏外,掌斜条压者,多驼背,臀收拢;跟偏外压,掌外后压与弓压连接者,多为罗圈腿;步角大于15°者,走路明显具有外八字特征;左右步角相差5°以上者,走路左右脚不对称,必然有一脚外展摆动的特征。因此上述一般情况,仅仅只能作为现场分析的线索,不能作为检验鉴定的依据,切勿机械生搬硬套。行走姿势有多种多样,还易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因此侦查人员应该根据现场情况具体分析。
三、小结
当前我国正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遗留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这给我们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是“行必留踪”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只要我们技术人员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科学细致的精神,认真研究分析现场遗留足迹对嫌疑人的体态和行走习惯,充分发挥足迹的应用潜力和证据作用,才能及时揭露犯罪,为侦查划定准确范围,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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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9
A
2095-4379-(2016)33-0186-01
夏国丰(1981-),男,重庆人,本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室,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