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及预防
2016-02-01廖瑞权
廖瑞权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及预防
廖瑞权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恩施 445000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运行阶段,但由于各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素质的限制,各地出现了部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成为腐败案件新领域。
社区矫正;职务犯罪
一、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成为腐败案件新领域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受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工作压力繁重、不良思潮侵蚀等多种不利因素限制,各地出现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案件。这类犯罪的数量虽不算多,但其社会危害性却不可低估,其引发的次生危害更是相当严重。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罪名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审前调查与接收、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考核奖惩、期满解教等环节容易发生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受贿罪
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监管社区矫正人员职务之便,向被矫正人员滥收费用。如湖北省潜江市一司法所长丁某,以“社区矫正保证金含劳动公益金”、“保证金”、“假释调查费”等名义向社区矫正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条。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受贿则表现为非法收取社区矫正人员或亲属财物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谋取利益。如福建安溪凤城司法所长张某,利用自己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外出请假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收受社区矫正人员或亲属财物4万多元,为社区矫正人员谋取利益。
(二)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类案件多发生在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中。
如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干部张某在任西关司法所临时负责人期间,对矫正对象王某某未尽监管职责,在王某某不按时报到和有两次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上报并提出收监建议;在办理王某某转回户籍地司法所矫正手续时,未将王某某两次被行政拘留的矫正表现如实登记入档,导致王某某矫正期满后,又返回金华,多次实施盗窃。在此过程中张某收受王某某及其家属现金人民币3500元及部分土特产。
(三)徇私舞弊罪
在社区矫正领域,徇私舞弊罪多表现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社区矫正人员逃避惩罚。
如原浙江省一司法所所长在明知矫正对象蒋某某被列为网上追逃罪犯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蒋某某家属请托,以司法所的名义向法院出具蒋某某在户籍地表现良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证明。周某某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四)玩忽职守罪
社区矫正领域玩忽职守罪具体表现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制度不落实,教育、管理不到位,以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如云南个旧市司法所冷永忠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雷某、范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监管的情况下,未及时书面通知两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查找,也未提请人民法院给予撤销缓刑,致脱离监管的雷某、范某再次犯罪,并致一人死亡。
三、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执法观念淡薄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经常和社区矫正人员打交道,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禁不住利诱,抹不开情面,往往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
(二)监督管理松懈
目前对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监督以检察监督为主,而检察监督又往往是被动监督,加上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环境,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文来文往”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惩防之策
(一)强化教育,提高队伍免疫力
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中开展以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为内容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强化制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一是强化内部执法制约机制。建立完善各种执法程序规定,健全规范审批和监督程序,减少乃至杜绝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完善外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当地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定期巡视制度,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及时有效地纠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的偏差和漏洞。
(三)强化办案,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的作用,对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形成威慑力。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检察监督中,也要加大法律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建议纠正,督促整改,避免社区矫正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1]黄虹,邓国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与对策[EB/OL].广西普法网,2013-12-16.
[2]执检之声,社区矫正成为腐败案件新领域[Z].2016-6-30.
D926.8;D917.6
A
2095-4379-(2016)33-0180-01
廖瑞权(1964-),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部干部,研究方向:检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