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6-02-01肖婳
肖 婳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浅谈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肖 婳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随着我国反腐斗争的深入,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已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本文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结合笔者近年来参与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浅谈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证人;作证;保护
证人证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在刑事案件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举报人、证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屡见报端①,证人常常为自保而不愿作证。这种情形已严重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的推进,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办案的难题。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专门的职务犯罪证人保护制度,因此,本文仅从现有的立法现状出发来谈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现状
刑法第306条、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第308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对妨害作证的行为和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事诉讼法》以三个条文初步构建了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即第61条、第62条和第63条:第61条,从原则上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2条对实行证人特殊保护的适用条件、主体、启动、具体措施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第63条增加了对证人补偿问题的规定,涵盖了证人补偿的范围、资金来源、证人单位的配合义务。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第42条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治安行政处罚。以上这些规定是我国构建证人保护制度的初步探索,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
虽然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已初见雏形,但和先进国家的保护制度相比仍显差距,本文仅选取几个角度来谈谈该制度的不足。
1.启用情形限制
根据我国新刑诉法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实行证人特殊保护制度的案件类型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虽然条文中有“等”这一字,但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这个“等”应为等内等,即新刑诉法仅对这四类案件实行证人特殊保护制度,而排除了其他类型的犯罪。这也意味着,该制度并不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一旦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举报人、鉴定人等证人受到威胁或报复,想申请司法机关的保护也苦于法无依据。此外,特殊保护制度只有“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才可向公检法三机关申请。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不采取隐藏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等措施,证人权衡利弊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选择避而不谈;在法庭上,如果不采取隐藏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证人碍于情面、或惧怕报复等原因而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出庭作证,影响案件的办理效果,更不利于严惩犯罪分子。
2.保护对象范围狭窄
新刑诉法第62条规定了证人保护的对象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本人及近亲属;又根据新刑诉法第106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结合两条文来看,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然而,诸如证人的恋人、孙子女、祖父母等与其密切相关人员在遭受打击报复或威胁时,却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更无法得到救济。而且刑法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仅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予以严惩,而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近亲属等人的行为未纳入管辖范围。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护的条款也未能有效地衔接。
3.程序设计过于粗放,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单独专门立法,各类分散的条文也没有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那么,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保护?向什么机构申请保护?申请保护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在不同的调查、诉讼阶段,有关部门分别承担哪些证人保护职责?在有关部门拒不受理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救济途径?有关部门保护腐败案件证人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未解决。②这种过于粗放的制度设计,导致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被束之高阁。根据刑诉法第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法定主体。然而,法律并未对三机关的具体职责范围作出划分,没有明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由哪个机关来保护,三机关之间如何交接。那么,很容易产生三机关互相推诿责任、谁都有权管但谁都不管的局面。另外,从我国司法机关的现状来看,法院或检察院是否有相应的警力和能力保护证人的安全?新刑诉法规定的5种保护措施,如“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是否应在询问笔录中隐藏证人的真实信息,隐去证人信息的笔录是否属于合法规范的证据,如何保证其真实可信?再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怎样禁止,如何实施禁止?又如“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什么是专门性保护,怎样采取,保护到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法律规定的粗放性,使得这些规定成为“纸面规定”,没有实施的细则,无法得到有效施行。③
二、破解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保护的难题
(一)立足现有法律加以完善,扩大保护范围
从现有的刑诉法来看,可以实行证人特殊保护制度的案件仅为新刑诉法规定的4类,显然是难以保护到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为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保障证人的诉讼权利,我们有必要对新刑诉法第62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实行证人特殊保护制度的案件类型进行扩充。笔者认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应全面放开启用案件类型限制,即不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只要出现了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形,均可启用包括该五种措施在内的证人保护制度。为使刑诉法与刑法相衔接,建议修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内容,适当扩大该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将证人近亲属纳入保护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若能进一步扩大证人保护制度的范围,建议修改刑诉法第62条,将证人的恋人、孙子女、祖父母等与其密切相关人员均纳入保护范围,即只要与证人相关的人员的安全等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证人保护程序。
(二)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制定系统保护程序
纵观世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发展相对成熟,它们大多已建立了专门的官方和民间证人保护机构,并出台了系统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而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试水阶段,既没有专门的机构,又没有系统的规定,而是仅通过几个零散的法条来体现证人保护制度。显然,这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证人保护机关为公检法三部门,然而公安部门的警力有限,法检二部门除司法警察外几乎毫无警力,且三机关之间的工作难以衔接。此外,考虑到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能力较弱,难以组建民间证人保护机构。因此,我国证人保护机构的最佳模式是建立专门的官方证人保护机构。笔者认为,这个机构可设置于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从公安机关抽调,配备相应的装备和设施,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在证人及相关人员需要特殊保护时,办案机关向该机构发出执行通知,由该机构派专人负责执行。那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有证人有特殊保护需求,办案人员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通知证人保护机构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引入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所谓“污点证人”,是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④由于污点证人制度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存在冲突,而且我国在法律观念上反对司法交易,认为嫌疑人配合司法机关接受调查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因此我国法律未明文确定污点证人制度。但是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与污点证人制度有相似之处;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际上,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或多或少地已经使用到一些类似污点证人制度的做法,比如对于行贿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使得受贿案件得以突破的,办案机关往往对行贿人采取不立案侦查或者立案后不起诉,然而从打击职务犯罪基本价值判断出发,这并不代表对所有行贿犯罪“纵容”。污点证人之所以愿意作证,一是为减轻处罚,二是为寻求保护。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有一张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实行证人保护比其他国家难度大。但是,由于没有相对立法,行贿人对于侦办人的“口头承诺”存在疑惑,因此效果有限。因此,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笔者建议我国可试点引入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利用污点证人制度以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通过多方面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污点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掌握犯罪内情,尤其是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通过污点证人的指导协助,侦查人员可快速突破“专业槽”、发现隐匿的证据、及时准确认定需承担责任的人员,提高破案效率。较之于一般证人,污点证人更易遭受打击报复,且与案件的最终处理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为彻底打消污点证人的顾虑,使其敢于“窝里反”,我国法律应给予其罪行豁免的宽大处理,并且制定有效的污点证人特殊保护措施,同时对打击报复污点证人的行为要严处。
[ 注 释 ]
①村干部被举报骗女公务员生子 检察院查明提公诉[EB/OL].澎湃新闻网,2016-6-7;“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下庄管理区的一名女公务员殷悦使命举报茶棚乡上官营村原村主任周少清,称其作为村干部欺压村民,不仅超生还涉嫌职务犯罪.……殷悦说,虽然很多村民都被周绍清欺负过,民愤极大,但是大家都惧怕周绍清‘出来’后打击报复,大都不敢站出来拿出证据实名举报,因此检察院掌握的材料远比周绍清所作所为少得多.”
②徐志鸿.反腐败调查的证人保护制度完善[J].人民检察,2010(22):57.
③张艳丽.职务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12.
④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D925.2
A
2095-4379-(2016)33-0132-02
肖婳,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