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因素及其消解
2016-02-01宁赵云
宁赵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因素及其消解
宁赵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长讲话中提到,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检,强化自身监督,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我们把司法公信力作为改革的最终追求目标之一,切实解决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太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检察权运行;检务公开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依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包含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司法结果的约束性、司法活动的排除性。①与我们探讨较多的司法诚信不同,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是一种外在的信任结果,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既包含检察权的运行,又包含普通大众心理,涉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两个主体,是二维的、双向的。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最核心的部分是检察机关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这是一个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动态的、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公众对国家权力的信任程度,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不强,法律监督权就会因为失去“力量”而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必然会造成社会矛盾因无法持续有效化解而越积越多,最终危及的是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破坏的是党的执政基础和地位,因而,破解检察机关公信力存在的问题,树立检察权威意义重大。
一、妨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不高
信任源之于信心,而信心又来源于对受信对象能力和素养的了解,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和了解。毋庸讳言,社会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对检察权运行的内容和性质不了解,就更不要谈信任和公信力的问题了。毫无疑问,近年来困扰检察实务界的司法与民意的纠结,归根到底还是检察权运行的公开程度不够,水平不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权运行的“神秘化”颇有微词,而相当多的检察人员依然对推行检务公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顾虑,担心检务公开会暴露出检察工作的瑕疵和问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②因此,多年来,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很少公布检察工作信息,一些地方名义上公开了,要么是“选择性公开”,要么是配套保障措施没有跟上,实际效果等于大打折扣,有的公开事项民众不关心,而民众关心的事项公开没有跟进。特别是在一些涉法涉诉危机处理中的信息透明度低,往往是外界谣言四起才迫不得已公开信息,但这时候,民众的质疑和猜测已经满天飞,由此造成司法机关陷入被动,公信力降低。
(二)检察职能履行不到位
分析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出现不到位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动性不强,特别是在热点法治事件中很难听到检察机关的声音,如2006年的“南京彭某案”,被成为中国道德滑坡的标志性案例,公众对法院的判决书意见很大,但是始终未见有报道当地的检察机关主动站出来审查过该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二是个别履职队伍建设落后,以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某违法减刑案为例,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副所长罗某多次“开后门”、传授“减刑指南”情况始终“毫无察觉”的表现,就不难想象个别履职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三是履职过程受到外界干扰,比如2014年4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双峰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这算是“光明正大”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在司法独立的体制尚未完善的今天,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常要遭遇或明或暗的力量的干扰。
(三)检察干警言行不规范
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既表现在检察权运行的合法性、影响力和号召力上,同时也跟检察人员言行的规范度和科学度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处于反腐倡廉的前沿,作为执法者,检察干警知法犯法、违规违纪、言行不检等现象会极大损害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减损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四)检察官思想观念的偏差和业务水平的欠缺
检察机关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公信力属于社会公众主观判断的范畴,检察机关处于被动,无从掌握。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只要在大的方面保证办案质量即可,而忽视办案程序和行为规范,导致无形中损害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却不自知。另外就是检察机关办案人业务水平不高,对案件判断力不强,在证据采信、定性分析等关键环节存在问题,导致错案,办案规范性不高,随意性较大,释法说理不够,忽视当事人理解和感受,会增加新的矛盾。③
二、消解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妨害因素的举措
(一)切实推进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为民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正是检察机关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知名度,强化公信力塑造的重要机遇。1998年10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1999年1月,高检院颁布了《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2006年6月高检院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提供了依据。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开放日活动、检察微博微信”等活动和形式推进检务公开,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产生了积极效果。检务公开正在成为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方式。
当前,推进检务公开是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之一。笔者认为,推行检务公开,主要应从三个方面:
一是转变态度,摆脱“自己给自己找事”心理。推行检务公开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推行检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对于促进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二是明确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什么内容可以公开,什么内容不可以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公开到什么程度,以何种形式公开。三是完善检务公开的制度。检务公开是司法为民、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好事情,好事就要认认真真办好,为了防止成为“半拉子”,必须形成制度约束。
(二)积极履行检察职能
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根本保证。
一是要敢于履行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
旨的体现,也是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服务群众的群众路线的要求。二是要善于履行检察职能。检察权不仅要敢用,还要会用。检察机关应善于借助一切途径、方式和力量履行检察职能,比如,在独立行使检察职能受到阻力和障碍时,及时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理解。
(三)强化检察队伍建设
检察队伍作为检察事业的核心力量,肩负着人民群众赋予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建设一支知识结构合理、务实创新的检察队伍是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有力保障。按照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政法队伍建设的“五个过硬”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检察队伍建设,以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一是各级检察机关干警要切实强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决克服“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加强群众路线教育,消除群众观念淡薄和脱离群众的问题。二是强化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树立新时期检察官的良好形象。三是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适时组织业务骨干和具有潜力的人员到上级检察机关、高等院校,学习先进的执法理念、队伍建设、业务经验。四是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首先要实行科学化管理,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凝聚力。其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在现行的目标量化考核制度运行基础上,针对不同岗位,职责不同、类别不同、确立不同的目标标准,以准确衡量和评价检察人员的业绩和能力。五是创新监督机制,打牢廉政防线。坚持严以律己、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以自身的清正廉洁过硬赢得人民群众支持和信任。完善内外监督体系,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同时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 注 释 ]
①惠从冰.论司法公信力的构成[J].山东审判,2010(3).
②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16.
③徐昕.纠纷解决和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1]徐昕.纠纷解决和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2]关玫.司法公信力的结构要素[J].长春大学学报,2004,5.
[3]惠从冰.论司法公信力的构成[J].山东审判,2010,3.
[4]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16.
[5]孙谦.逮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0.
[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
[7]倪云.严格司法程序 提升司法公信力[J].法制与社会,2010(3).
D916
A
2095-4379-(2016)33-0128-02
宁赵云(1984-),男,汉族,天津人,在职法学硕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