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
2016-02-01陈擎
陈 擎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建始 445300
浅析民事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
陈 擎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建始 445300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的一种,是抗诉监督方式的重要补充,也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创新和发展,对加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民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对基层检察机关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作用及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实效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充分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条件;办理流程;抗诉;监督实效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和作用
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确有错误,直接由受理申诉案件的检察机关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
2012年新修改的民诉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检察建议和抗诉并存的监督模式。就抗诉而言,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实践中,由于现行的提抗模式周期长、审理程序繁琐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性质的把握差异,导致提抗率和抗诉成功率较低,一方面使得当事人对向检察院申诉失去耐心,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提抗案件的积极性,导致抗诉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法律作用和社会作用。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的一种,首先,在制度设计上不受抗诉审级的桎梏,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机关均可提出;其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相对柔性的监督方式,对于被监督的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再审率和再审改判率相应的也会更高一些。同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倒三角”的工作格局也有一定的突破,能够充分调动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近几年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已逐渐成为了民事抗诉监督的重要补充,与抗诉相辅相成,是构成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审检察建议的普遍应用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走上了一条良性互动的轨道,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规范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及老百姓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选择适用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的精神,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应属于并列适用,他们的适用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13条情形和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由检察院按照案件情况自由选择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应当优先适用抗诉而不宜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几种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抗诉的情形主要有:1、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2、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虽然修定后的民诉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明确,但是相对于抗诉,是一种更为柔性的监督方式,不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仍由人民法院自行决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以上第1、2种情形要么是法院已经通过再审程序重新审查了案件,要么案件的裁判结果是由审判委员会共同决定的,因此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已经无法达到法院自行纠错的目的;第4种情形,系法律适用问题,反映的是法官对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属于主观认知范畴。由于民事案件存有“裁判结果不唯一性”的特性,因此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往往审判人员不一定认可接受,采取相对“刚性”的抗诉方式效果更好。①第5种情形由于涉及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有违法乱纪和刑事犯罪之虞,应直接采取抗诉方式,在纠正裁判错误的同时审查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
(三)一审生效裁判的监督以再审检察建议为主
就实践来看,除法律规定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等案件外,对一审生效裁判能够启动抗诉的只是少数案件。我国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因此当事人在收到一审裁判后对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否则一审裁判自上诉期过后生效。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特别是规避行使上诉权的,检察机关不应受理。但是如果存在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因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上诉权被剥夺、审判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由于不可抗力、严重伤病等重大原因客观受阻等特殊情形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受理后应采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的基本流程
自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施以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都是通过受理、分案、审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民事检察部门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随付相关案卷材料、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的基本程序办理。
(二)办案期限
检察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到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共三个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这三个月的办案期限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努力缩短办案周期。
(三)合理行使调查核实权
修正后的民诉法新增了关于民事监督案件调查权的条款,明确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时享有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权力。但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应注意不能逾越需要了解情况的必要范围,不能越俎代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能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也不能理解为类似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更不能利用调查核实权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
再审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的创新与发展,相对于抗诉更加能够调动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性,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办案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相比抗诉有高效、便民的优势,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抗诉对法院启动再审的单方性、强制性,而再审检察建议表现性为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的一种“建议—采纳”的说服性关系,表现出检法双方就启动再审的商讨性。实务中,通过与人民法院的广泛沟通联系,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建议“有理”,有必要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程序帮助人民法院发现问题,主动纠错,自然会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②
(五)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人民法院在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或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其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还需要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的目的主要是便于上级人民检察机关对报备案件的把握和指导,在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能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或直接撤销再审检察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同级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再审检察建议时,也可以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请求指导。③
(六)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时应随付相关案卷材料,并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严禁将内部法律文书给当事人
当事人的个案监督申请被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其有权了解案件的办理进度。在检察机关作出监督或者不予监督的决定后,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制作《通知书》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但是检察机关在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时,严禁将检察机关内部法律文书(如再审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等)给当事人,以防涉密信息外泄或导致当事人缠访缠诉。
四、加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使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有效链接,确保监督实效
作为一种柔性的监督手段,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再审程序启动与否的权力还是在法院,这就导致再审检察建议往往达不到抗诉的法律效果。因此要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问效,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或者不予回应,错误裁判或者违法情形未得到纠正的,那么检察机关就应当及时审查研究,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依法提请抗诉,使其成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力保障,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监督效果。
[ 注 释 ]
①杨红伟,柴沫林.浅析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EB/OL].新华廉政网,2013-11-4.
②杨红伟,柴沫林.浅析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EB/OL].新华廉政网,2013-11-4.
③孙靖宁.浅议民事案件适用抗诉与检察建议的程序和条件[EB/OL].方圆法治网,2013-6-3.
[1]杨红伟,柴沫林.浅析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EB/OL].新华廉政网,2013-11-4.
[2]杨红伟,柴沫林.浅析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EB/OL].新华廉政网,2013-11-4.
[3]孙靖宁.浅议民事案件适用抗诉与检察建议的程序和条件[EB/OL].方圆法治网,2013-6-3.
D925.1;D926.3
A
2095-4379-(2016)33-0118-02
陈擎(1987-),女,土家族,湖北恩施人,本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