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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看中国共产党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创新

2016-02-01王书义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呼和浩特审判

王书义

呼和浩特铁路局党校,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看中国共产党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创新

王书义

呼和浩特铁路局党校,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司法运行模式。它是在边区特殊的经济社会环境之下产生的,是中国共产党总结传统的法治思想,并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相结合,所创制的崭新的司法审判模式。本文描述了这种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及特点,阐述了其创新之处和伟大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共产党,创新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极为重视法制建设工作,早在瑞金时期就出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党中央转移到陕北之后,又在当地开展了新的司法制度的建设。

一、陕甘宁边区司法现代化所面临的困境

从清末新政开始,在司法现代化的实践中,一直面临着这样的困境:即在全面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传统的法治资源如何去留?西方的法律制度如何与中国的社会相融合?中共中央转移到陕北以后,在当地开展一系列改革与社会治理活动,就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

当时在陕北推行现代化的司法制度,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当地落后的经济条件。陕甘宁边区是全国范围内比较落后的地区,经济社会水平处在自然经济的状态,商品经济不发达,几乎没有现代工业。要想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平等意识、契约自由等法律思想转播到边区,其难度可想而知。

二是当地落后的文化条件。当时边区文盲率很高,群众多数目不识丁。在中国共产党大力扫盲的基础之上,当地民众的文化水平才有所提高。当地的社会也是封闭的,对外来的人、物、思想都有很强的抵触心理。

三是司法人才的匮乏。当时在陕北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以知识分子、农民、工人为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的知识分子,也只是受到中等教育的水平。在中央党校成立以后,还一直开设领导干部的文化课程,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由此可知,整个陕甘宁边区的干部文化水平不高,而现代化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具有较高法律文化储备的人才更是极端匮乏。“马锡五审判方式”以马锡五命名的,但是马锡五本人的文化水平并不高,也没有受到过专门的法律教育。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

1945年12月,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是三个原则: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经过群众解决问题。马锡五自己将这种审判方式总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在当时的陕北,只有像马锡五这样本地的司法人员才能熟练地运用好这种审判方式。当地的民间秩序形成已久,是传统的“熟人社会”,马锡五采用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泥于司法形式与程序,尊重和利用了乡村的规则,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种审判方式,具有较多的乡土中国的色彩,少有现代的司法独立的精神。然而,其外显是传统的,其内核却是现代的,其主要表现,就是在审判中处处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创新的体现

封捧儿婚姻案中,马锡五走遍乡村,收集了群众的观点,其形式上具有传统社会中,注重乡村道德,重视“长老”意见的特点,但是其审判依据,却是边区的婚姻政策,体现的法律原则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就说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传统的方式,创新地贯彻了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原则,这种也就与乡土社会中村民公议等具有了截然不同的进步意义。他所采用的下乡调查的方式,也不是古代“青天”暗访的简单模仿,而是在党的组织力量深入农村的条件下,践行群众路线的必然结果。而群众路线,正是中国共产党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并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

追求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中国近代的主要的改革诉求。移植西方司法制度,是各社会阶层的共识。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实践,有清末新政、民国初年的立法实践,以及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等。这些法律移植的实验,往往较多地注重了西方的经验,而对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重视不足。与此类法制改革不同,陕甘宁边区所进行的司法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更多地借鉴了法治的本土资源。这种借鉴不是简单的复归,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之下的扬弃。就这样,来自西方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传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在此之后,陕甘宁边区所产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最后得以在新中国成立后成为通行全国几十年的司法原则,并在改革开放以后仍然影响着中国法治的改革进程,不能不说是中国共产党所秉持的法治理念和创制的法律制度的成功之处。

[1]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2]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2).

[3]郑重.继承与反思:评马锡五审判方式[J].法制与社会,2011(4).

[4]胡伟.“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司法的群众路线再审视[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3).

D929;D926

A

2095-4379-(2016)33-0114-01

王书义(1985-),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法律硕士,呼和浩特铁路局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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