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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民商诚信原则

张 静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2628



浅析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

张 静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2628

从学术的角度,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意义并不相同,前者指人的言语真实与守信,注重的是个体的操守和自律,后者却是以前者为基础,是前者的法律化。在法学界形成了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和双重功能说四种对法律诚信含义的解释。道德诚信和法律诚信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着相“通”性和不同点。

道德诚信;法律诚信;关系;规范层次

一、道德诚信之内涵

“诚信”一语最早见于《商君书·靳令》,从语源的角度讲,是“诚”和“信”两个单字的相加。《说文解字》认为:“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可见,在词语的结构意义上,诚即信,信即诚,二者是相通的。诚与信,这两个语义相近甚或是相等的单字的这相加的组词方式在古汉语中最为常见,“诚信”相合,指言行一致、一诺千金。道德诚信是做人的基本言行规范。

二、法律诚信之内涵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是移植法。诚信的基本原则也是从欧美文化舶来的。法律诚信与我国传统的道德诚信存在着太大的学术上与理念上的不同,法律诚信是以道德诚信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法律诚信,作为一个学术术语,其语义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中外学者对法律诚信有着不同的理解,目前,在学术界,存在四种解释。第一是“语义说”,要求民事活动的参与者不可以实施欺诈行为,诚实无欺。第二是“一般条款说”,主张法律诚信的定义在外延上是模糊不定的,并且,属于强制性的一般意义上的规范。第三是“立法者意思说”,这种学说强调的是法律诚信就是要求民商主体在民商活动中应该以维系双方的利益均平为出发点,甚或要注重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的平衡,显然,这种要求渗透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第四是“双重功能说”,该说是将道德意义与法律意义合二为一,兼具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两方面功能。

三、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关系

(一)两者的相“通”性

1.法律诚信是道德诚信的在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化

作为一个法律性质的基本原则,从其渊源来看,法律诚信是以西方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规范,经社会学者们多年的精确研讨才升华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则。随着社会生活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的继续提升,商人在社会经济领域及商业领域的投机与欺诈所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在规模极小的小商品经济社会里,一个小商贩的坑骗伎俩损害的人可能仅仅是数量不多的顾客,而在成熟的商品社会中,一个销售企业的欺诈行为所坑害的则可能是遍及世界各个角落的规模巨大的消费群体。同时,影响恶劣的市场行为也容易造成消费者对销售商的普遍性的不信任,也可能破坏了销售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原则,由此可能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坑蒙拐骗等恶性竞争行为逐日常态化、其损害结果逐日泛滥的大环境里,民商商法所既定的行为准则越来越得不到应有的适用,所以,不但是出于有效地规范商品经济活动的目的,而且从完善民商法、增强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活动规律的功能的目的,都要求将道德诚信上升为法律诚信。

2.诚信原则具有道德规范的内容要求

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有关诚信原则的要求来看,其在表面上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关系,也不具有内容既定的理所应当的权利与义务,而是一种极为抽象性与概括性的描述。所以,其内涵和外延相当的广泛。民商合同关系之法律主体,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一定要内心存有善意的、真诚的、守信的、公平合理的实施行为的理念,从而外化为外在的契约行为。这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实质上是出于道德诚信的要求。由此我们知道,诚信原则具有传统道德的内在标准,所以,就会更多地依赖于道德诚信来维系。

(二)两者的不同点

1.规范层次不同

从规范层面上看道德诚信超越于法律诚信,法律诚信属于程度最为低级的道德要求的层面。也就是说,法律诚信来源于道德诚信,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遵守最基本的诚信道德义务,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原则。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个人不论具有怎样的社会身份,居于何种社会地位,道德水平有多高,行为已达到什么样水平,但诚实信用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都能够达到并且一定要达到的最基本的、同时也是强制性的要求。而道德诚信则不具备法律诚信性质,它不限于民事活动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的诚信关系,涉及到社会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之间所建立的诚信关系是广泛的、多元的。并且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要求,在履行道德义务的时候,仅凭单个人良心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来促使行为人完成,是一种“应当怎样”的行为要求。由此,我们都可以看出道德诚信则不限于最起码的、最基本的要求,而是包括法律诚信的要求,属于非基本要求或更高层次的要求,是高于法律诚信的。

2.表现形式不同

从道德的起源上看,道德诚信则来源于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道德诚信作为道德规范,也有其显著的义务特性。道德诚信是指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和人际交往中,要尊重他人的利益,维护他人的利益,做到言语真实、恪守信用。强调一个人对朋友、对他人一旦做出承诺,就要践行的责任。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则不同,具有法律的特性,强调诚信不仅仅是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比如:当法律中情变事由的出现时,这种事由一般是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给付之前出现,该事由是不能被当事人所预见的或然性自然事件或者是政治事件等。如果继续按原订条款来继续履行,将会对其中的一方不利。这时,如果硬性地、机械地强调道德诚信必然会造成一方的损失。这时,以相关法律规范中诚信原则为据,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也是法律诚信比道德诚信更“高明”的地方,它抓住了最为应该强调的本质层面的东西,超越了道德诚信,这也是它与道德诚信最大的不同。

3.功能作用不同

道德诚信和法律诚信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形式,两者在功能作用则有不同。道德诚信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讲求真诚、言而有信。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生活正常运转、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法律诚信在法律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关键的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诚信能够指导当事人以诚意善良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它极力要求相关民商法律主体在商品经济领域,不得欺骗他人、不得做损人利己的事情,不得回避法律规范以及双方既定合同的规定。(2)法律诚信具有维持经济秩序的功能。在社会中,遵守诚信原则的人的比率与债务得以履行的概率成正比。(3)法律诚信能够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民商主体间的商品关系,都是各主体追求不同利益而产生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以诚信原则来加以均衡。另外,诚信原则还能够均衡民商法律主体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即要求民商主体在从事民商活动中一定要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禁止任意性的乱用权利,禁止任意性的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

4.道德诚信能够诠注法律行为

民商性质的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规则与本质要求。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民商主体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心理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使对方能够知悉该意思的过程。而诚信原则主要是对主体提出具备诚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意思表示真实而无恶意正是诚信原则的本质要求。正因为如此,学者们把诚信原则看作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准则。

5.诚信原则能够被法律的不足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都是抽象的,用于具体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不懂得某些领域的法律,法官会在必要时加以解释。当法官进行必要的解释时,必须受到诚信原则的支配,才能具有起码的公平正义。特别是在法律规定有欠缺或者不完备,而需要为补充该漏洞时,可以用诚信原则为最高准则,完善法律对现实中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6.法律诚信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法律诚信在法律意义上很难有既定的描述,所以,其适用范围极为广阔,这就给予了法官进行多样化法律解释的可能性,因为,法律诚信只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具体的判断。

(三)两者相互依存与相互转化

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相互依赖:1.法律诚信必须以道德诚信作为出发点。从前述的描述可以知悉,法律诚信是伦理意义上的立法,对社会生活或者说是经济活动中的最基本的伦理与道德底线,用法律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但法律诚信和具体的法律条文有极大的差别,它的安义的外延和内涵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许多时候都必须以道德诚信来加以评价和做出回答,用道德诚信的基础性要求来发挥它的功能,这也说明法律诚信的确立必须用整体的文化倡导的道德诚信为基础,否则,法律诚信就很有可能成为无源之水。2.法律诚信可以推进道德诚信的进展。法律诚信的准则,如要求从民商主体有至诚健康的交易心态、讲信誉的市场准则,总之,是用内在的良心来引导合同主体实施行使公正的合同行为。这些内在的标准,也是道德诚信的要求,对法律诚信的遵守,为道德的诚信在全社会的推行提供了条件。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的相通性,也决定了二者能够彼此转化,于是法律诚信成为法律与道德合作的产品,该原则首先表现为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要求,由于法律诚信承载着对社会法律与经济生活的“本质性”的作用,所以,其当然的升级为法律的一个重要规则。社会的进步,法律事业的发达,在将来,还会有愈来愈多的道德诚信层次上的规则继续不继地被补充进法律诚信层次上的规则当中去。然而,法律诚信是借助于外来力量,如国家或统治阶级的武力来迫使一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之就会受到非常来历的法律制裁。当公民们能够在民商事活动中自发、自然地以诚信原则为生活准则之时,法律诚信亦有存在回归传统的道德的可能,而转化为道德规则。所以,在一定历史时期,道德诚信以转化为法律诚信为主要趋势,而在其它的历史时期,亦可能存在着相反的转化趋势。

D90-05

A

2095-4379-(2016)33-0091-02

张静,女,汉族,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基础部,教师,研究方向:思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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