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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陪审团制度的法理价值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团审判

张 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浅析陪审团制度的法理价值

张 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陪审团制度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历来被人们称为“自由的守护神”、“正义的捍卫者”,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在英美法系得以传承和发展,其中尤以美国将其理论精华和精髓发展的最为到位。本文主要从政治、司法两个角度,探讨了该制度其自身的政治价值以及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所蕴含的工具价值。

陪审团;政治价值;工具价值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其价值和精髓却在美国得到了较大的传承与发展。关于陪审团的价值,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经这样表述过:“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把陪审制度只看做一种司法制度,这是十分狭窄的看法,因为既然它对诉讼的结局具有重大的影响,那它由此也要对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不但具有其自身的政治价值,而且它作为一种司法制度,也具有很大的工具价值。

一、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

(一)自由与公正的保障

陪审团制度历来就被称为是“自由的守护神”,因为这是公民充分享有政治自由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在一场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为了能够使自己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可以向法庭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这也是犯罪嫌疑人行使自由的一种体现。因为在刑事审判中,政府是一方当事人,即使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许多诉讼权利,如不得自证其罪,疑罪从无等等,但是在与政府对抗的过程中,个人是永远处于弱势地位的。这时候我们必须保证政府的地位是参与方,不是审判方或者管理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人民的审判而不是政府的审判。而陪审团制度正是将这种政府审判转变为人民审判,因此我们才说陪审团制度是公民个人自由的无价保障。

陪审员与法官不同,他们互不相识,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生活环境,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但是他们基于同一个理由而被聚集到了一起。陪审员虽然都不是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但是他们仅凭自己的常识和实践经验就可以对案件事实做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并且他们与原被告都是互不相识的,不会也没有必要偏向哪一方或者是对哪一方存有偏见,因此陪审团做出的决定能够保证案件结果的公正性,也更能为大众所接受。

(二)政治参与价值

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审团制度将街上的普通人变成了陪审席上的法官,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去,这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刑事审判更能体现出这一点,因为刑事审判比起民事审判而言陪审团发挥的作用更加重要,陪审员的手中掌握着一个公民的生命权。刑事审判原则上必须要有陪审团参与法庭审理,以没有陪审团为例外,因此陪审团制度可以让公民参与到司法的核心领域,充分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代表大众,去发出决定性的声音。同时人民还可以利用自己陪审员的身份和地位,去监督法官公正合理使用自己的职权,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三)权力制衡价值

1.陪审团对于权力腐败的制约

从历史长河的发展来看,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必定会有腐败。法官也是人,必然也会有人性的弱点,但是否能够经得住权力的诱惑还得看法官的内心强大到什么地步。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在法官的一生之中都要秉持着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地断案其实是很难做到的,只要手中握有权力,不管他们有没有贪污腐败,必然或多或少地受其权力的影响。但是有人面对权力金钱的诱惑能够把持的住,而有些人禁受不住诱惑,这也是人性弱点所在。即使法官自身的素质再高,也很难每次审判都公平公正,而陪审团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腐败。陪审员们在审判前是严格按照程序挑选出来的,身份不为人知晓,想要接近他们贿赂他们缺乏必要的途径。而进入审判后,陪审员是严令禁止与外界接触的,控辩双方试图接近陪审员也是很难的。而陪审员们只是参与这一场审判,结束之后他们便回到自己原来的身份岗位上去,也犯不着为了一次审判而接受贿赂。而法官的身份一般在审判之前便会知晓,所以尝试贿赂法官比贿赂陪审员要来的容易。而法官一旦有了第一次接受贿赂,那么接下来的第二次、第三次便会很容易的了。一位滥用职权的法官将会影响今后的许多次审判,一名滥用职权的陪审员影响一次审判,相比较而言,陪审团的存在确实能够制约权力的腐败。因为陪审团决定案件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适用问题,陪审团的存在可以减少法官受到贿赂的机会。

2.陪审团对于权力的平衡

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但是各个州法院的法官大部分都是通过政治选举产生,身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政治压力。而且州法官很少有终身任职的,因此有些法官为了能够继续连任而偏向政府作出有利的判决。在刑事案件中,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个人处于弱势地位,而这些通过政治选举产生的法官有时候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但陪审员不同,他们既不寻求连任,也不会受到政府的压力。他们更多地将精力集中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会因为背景或者职位的缘故,可能会偏向政府;但是陪审员却不会,在被告人和政府之间充当着防护墙的作用,保障被告人不受政府的压迫,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因此,陪审团能够起到制约法官、平衡权力的作用。

(四)附属的教育价值

美国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不乏一些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此刻陪审团可以看做是一所免费的法律学校,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与这个国家的高级知识分子接触,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术和方法,看到律师为了争取当事人最大利益而说服在场的陪审员和法官,从内容到形式体验一把审判制度的精髓。

二、陪审团制度的司法价值

(一)认定案件事实,更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

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裁定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我们可以说,陪审团最主要的任务其实就是裁定案件事实,发现真相。12名陪审员来自不同的行业,大部分人都不懂法律,都不是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单个单个的看觉得不算什么,可是当他们12个人聚集在了一起,这种集体的智慧我们是不能忽略的。因为陪审员们没有接受过专业化的培训,他们认定案件事实大都依靠的是生活常识和实践积累下来的经验。他们从作为人所知晓的伦理、道德和社会上广泛流传的社会价值出发,来分析和判断案件事实,往往更能够探明真相,也更加能够代表大众的心声。而法官都学习了专业的法律知识,接受过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和技能的培训,因此无论单个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多么英明、睿智,但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很容易形成职业偏见,难免有时候会走进思维的死胡同而导致看待案件的目光狭隘,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偏见而导致其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古语有云:“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陪审团所代表的民间智慧足以胜过单个法官的智慧和力量。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可是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听,秉持着自己的理性和良知,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去决定素昧平生的同胞的生命或者自由。他们靠的是自由心证,是良心和理性,因此陪审团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比专业的法官更具有优势,他们可以弥补法官社会经验的不足,改变法官的职业偏见,使得案件合乎情理。

(二)有利于审判结果的正当化

陪审团在司法体制中可以起到一种避雷针的作用,也相当安全阀。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因为当事人或者公众如果对裁定的判决不满意,那么审判该案件的法官将会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批评和责难,尤其是被判处有罪的被告往往会情绪变得很激昂,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而陪审团制度的施行正好可以分散这种敌意,因为陪审团是临时组成的,不是常设的,在审判结束后该陪审团便会被解散,对其所做的决定也不用承担责任,因此相对于法官,批评陪审团要难得多,陪审团便有助分散和消除人们对于裁决的不满情绪。此外,在开庭审理之前,陪审团的组成人员都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精挑细选和首肯的,凡是当事人认为该陪审员由于某种原因可能会对自己产生偏见做出不利判决的,该陪审员都会被替换掉,直至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因此,对于陪审团做出的决定,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古罗马时代曾有这样一句谚语“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自己选择的法官所做出的决定”司法制度的运作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当事人选择的产物,当事人无从加以攻击。因此,对于陪审团所做出的决定,只要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无论当事人内心有多么不服都必须要执行。陪审团是当事人自己挑选出来的法官群体,其做出的决定对当事人来说也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因此,陪审团制度更加有利于审判结果的正当化。

(三)有利于法律的灵活运用

法官的职责就是遵循法律、遵守规则,但有些时候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可能当时的法律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情况并未涉及,又或者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对一项事实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相互冲突,而又没有先例可遵循的情况下,案件的审判将会处于一种困难而又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种复杂的案件,陪审团便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因为陪审团并不拘泥于呆板生硬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他们只是从正常伦理、道德、习惯去思考问题,设身处地的去为当事人考虑,而这一点恰恰是职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忽略的。陪审团所提供的法律的灵活性,这是职业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永远不可能给出的。

[1]威廉·L·德威尔.论美国的民主[M].王凯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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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2

A

2095-4379-(2016)33-0089-02

张洁(1992-),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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