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微信平台的应用与展望
2016-02-01徐经纬
徐经纬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法院微信平台的应用与展望
徐经纬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司法微博微信的运用,司法改革似乎有了新的方向,进行司法信息公开有了新的途径。那么法院又该如何与这种新传播方式进行结合,法院微信公众号应该如何定位?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
法院微信;传播功能;司法公开
几年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司法与媒体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泾渭分明,各种法院微博、法院门户网站等走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司法公开的全新领域。
一、法院微信平台的兴起
法院微信平台的兴起其一是依托于“新媒体时代”这个大环境,其二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著名传播学大师马歇尔·麦克卢汉的“媒介即信息”理论认为:“媒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志,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与运用,都宣告我们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这意味着种新的媒介将会给使用者带来一种新环境和新的感知方式,同时新的媒介带来的新的传播方式也使其信息或内容发生转变。在传统媒体时代,司法信息的公开必须依赖于电视电视、广播和报纸等传统媒体,传播范围狭窄,形式单一,消息滞后,传播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公众对司法案件信息、行政信息的了解,公众对法院对司法的了解处于一种“雾里看花”的状态之中。新媒体时代,信息由稀缺走向爆炸,司法信息也不例外,面对海量信息,民众需要的是质量而不再是数量,是去伪存真,是来源可靠。因此法院需要打造一系列的新媒体平台来进行司法信息公开,进行司法宣传活动。
新媒体时代是一个众声喧哗的时代,通过自媒体,人人手中都一个麦克风,对于信息的传播,不再是以往的自上而下,而是多个中心,多种声音。因此伴随而来的网络舆论的涉及面也更加广,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更加重大。各类新闻媒体和自媒体形成的负面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形成较大的冲击,普通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为普遍社会心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加剧,而法院自己建立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在内容上也可以掌握话语权,在多个舆论中心之下发出自己的声音,帮助社会了解并参与司法,重塑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法院微信平台的传播新特性
(一)信息传播方式的双重性
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传播是以大众传播为基础,以人际传播为衍生,将两种传播方式有机结合于一体,实现了双重传播效果。大众传播是“职业化和组织化的传播者出于各种目的,以社会一般大众为对象而进行的大规模的信息生产活动。”①主要特点在于受众的不确定性,而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职业化和组织化的传播者”就是微信平台的运营者,法院通过独立采编法院动态新闻稿件或转载其它媒体上的司法信息在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传播,传播的对象就是主动订阅法院微信公众号的不特定的用户。通过大众传播传递的司法信息第一能够进行大量的信息的复制和传播,能够方便快捷进行司法信息的公开,提高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效率,其次法院作为这种“职业化和组织化的传播者”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传播的垄断,在打造司法权威、发出自己的声音、掌握舆论和观点的主动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但大众传播并非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的唯一传播方式。信息透过微信公众平台被推送给用户后,用户不仅单纯地接收信息,他们也可以通过“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分享到腾讯微博”等方式,间接将一些信息传播出去,产生裂变式的传播效果。因此,法院微信公众平台相当于结合了法院官网和法院微博的在信息传递方面的优势,实现了司法信息的多路径传播。
(二)传播功能与服务功能相结合
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与其他诸如法院官网,法院官微最大的优势在于,这不仅可以成为一个信息咨询平台,更加可以成为一个信息服务平台。人民法院有着“双重要求”,一方面要进行对外宣传,通过释明答疑,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另一方面亦要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提供便捷及时的审判,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法院微信平台提供了一种诉讼服务功能比如:案件相关当事人可以直接查到自己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与12368平台对接,提供律师服务平台、当事人服务平台、公众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建立,已有不少法院微信平台提供一种网上立案的功能,更加为民、便民。遥想不远的将来,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将为公众、律师、当事人等架设互动平台,提供诉讼咨询。通过微信,民众可与法官及时交流,答疑解惑;通过微信传输,可直接将材料流转于经办法官。如律师可以将一些材料用手机拍照传送至微信公众平台,经后台工作人员处理交由承办法官。
(三)传播对象小众
法院微信虽然与其它媒体相比有其特殊的优势,但并不意味着能代替法院官网、官微等其它新媒体,也不意味着传统广播、电视、报纸媒体在司法公开上就失去效用。首先,法院信息公开公开平台的建设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媒体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发挥最大的效用。其次,法院微信相对来说仍属于一种小众传播,受众有限。法院微信公众号是基于公众的主动订阅,根据艾媒咨询集团发布的《中国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研究报告》指出,在所有微信用户群体中,关注政务类公众平台的仅为5.7%,这其中法院分到的一杯羹自然更少。②从各个法院微信平台的运营情况来看,我们也发现真正关注法院微信公众号的人数并不多,以深圳罗湖区法院为例,自推送以来,平均每篇文章的阅读量只有100左右。关注的人群又可以将其分类为:1、案件当事人。这部分人使用法院微信服务功能的概率较高,也是法院微信服务的主要对象,但由于这类对象涉及各个年龄层、各阶层,对新媒体的认识和使用频次有差,因而相当一部分的案件当事人不会使用法院微信这种新的信息服务平台。2、法律工作者。这应该是订阅法院微信公众号最稳定的人群。关注司法资讯动态,同时在工作中可以利用法院微信方便帮助当事人诉讼。3、对司法信息比较关注的民众。这部分人旨在了解司法动态,法院微信提供给他们司法信息、法律常识,但这部分人只占少数,而且一般关注最高院法院微信或当地法院微信。最后,法院微信、微博这类新媒体都相当于法院的自媒体,既是对外的窗口也是发出自己的声音的话筒,但毕竟不同级别的法院能力不同,在报道大案要案、引导舆论方面还需要与其它传统媒体进行合作,不能忽视传统媒体在司法信息公开领域的作用。
三、法院微信平台建设展望
(一)打造“活”的法院微信
目前虽然已有大部分法院开通了微信平台,但仍发现有些法院微信号是“僵尸号”,从未进行任何消息推送,或者说间隔很久才有一次消息的推送,更别说相关服务功能的编设,对于此类的法院微信公众号完全没有发挥法院微信该有的价值。因此各级法院应该成立相应的团队经营诸如法院微信等自媒体,对于发布的内容进行编辑、审核。另外,更新的时间选择应当固定化,打造常态更新机制。其次,打造“活”的法院微信还要求互动的及时性,以微信进行司法公开本身就意味着司法以包容、开放、平等的姿态解答民众的疑惑,甚至是发难。因此面对不友好的留言、评论也应保持包容的姿态,展示法院应有的形象。
(二)设立精准式法院微信公众平台
纵观各地的法院微信平台,难免会发现整齐划一、“批量生产”痕迹,各地、各级法院不找准自身的特色、定位、盲目模仿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一家法院在微信平台上推出“法官说案”栏目引起好评,别家法院也跟着模仿,缺乏创新性。设立精准式法院微信平台也要求各级法院对自身定位有一定的了解,比如基层法院应比较注意服务功能的设置比如:立案功能、调解功能、联系法官功能;中级人民法院则更要注意发布大案要案的审判情况以及法律文件的梳理与研究,各有侧重点,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
(三)转变单向推送模式
微信公众平台是有留言功能的,但从笔者了解的江苏上海各家法院的微信公众平台来看,很少有法院在内容下面开放留言功能,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似乎只是一个法院进行司法宣传的渠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简单的单向消息推送,而缺乏与公众的互动。社会公众即使有疑惑、有想法也难以直接传递到法院。因此法院应转变单向推送模式,开放留言版块或进行一些问题征集活动,增加与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这种双向互动不仅使法院的微信平台更加活跃,也可以向更多的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拉近法院与广大群众的距离。
四、小结
如学者蒋惠岭所言,“当今的法院正在形成一种共识——在传统媒体日渐式微、新媒体日渐发达的时代,为了让法院更加公开透明,为了让程序更加简便易懂,法院不得不亲自上阵,在信息公开方面更加积极主动”。法院建立微信公众平台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其信息的推送和查询功能上,更体现了它为法院和公众之间打开了即时、亲密的沟通开启了可能的通道。
[ 注 释 ]
①杭孝平.传播学概论[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11):56.
②艾媒:2013中国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研究报告[EB/OL].http://it.21cn.com/itnews/a/2013/0520/17/21756163.shtml.
[1]姜月.法院官方微信平台建设的若干建议[J].才智,2014(25):242.
[2]廉天娇.论司法公开的平台建设[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3]徐隽.当司法公开遇上网络新媒体[N].人民日报,2014-01-23.
[4]阮莹.推进基层法院官方微信建设之我见[N].人民法院报,2014-05-28.
[5]易宗平,吴孝俊,黄颖.上“微博”、“微信”,海南临高法院与网民双向互动——网络法庭晒出“阳光审判”[J].海南人大,2013(11):42.
[6]张先明.充分运用新媒体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N].人民法院报,2014-02-20.
[7]高憬宏.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裁判[N].人民法院报,2013-10-23.
D916.2
A
2095-4379-(2016)33-0085-02
徐经纬(1992-),女,汉族,江苏扬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制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