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法律防控机制研究
2016-02-01谈蒙蒙
谈蒙蒙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校园暴力法律防控机制研究
谈蒙蒙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近几年校园暴力频频发生,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身体暴力、心理暴力,给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本文以校园暴力的含义为切入点,对目前我国现阶段关于规制校园暴力的各方面机制进行阐述,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由此提出校园暴力法律防控机制完善的建议,希望对防控校园暴力有所帮助。
校园暴力;犯罪;法律防控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各类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出现在公众的面前,从而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这样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不仅对孩子们的身心造成伤害,还影响了校园环境的和谐与安全。人们一方面为那些在校园暴力中受到伤害的孩子感到怜惜以外,一方面又在思考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不断得到发展的国家,为何这样的现象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来防控。纵观我国宪法和各部门法,关于校园暴力防控的专门立法仍属空白,这几年随着校园暴力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反思我国的法律在预防校园暴力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期望得到改善。
一、校园暴力的界定
校园暴力至今依然是国内外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关于什么是校园暴力,理论界有不同的说法。我国学者姚建龙认为,“目前对校园暴力界定的各种观点,大体可分为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和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两种。校园暴力宜界定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1]
通过分析,本人倾向于校园暴力是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原因是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是指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这种界定模式从区域上限制校园暴力,一旦学生不在这些区域内受到其他学生的暴力行为就不再认为是校园暴力,这无疑缩小了校园暴力的发生范围,现实生活中很多校园暴力并不是发生在这些区域内,也可能在其他地带。而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它没有限制发生地,虽然说以师生为中心,但也包括校外入侵人员,现实生活中,很多实行校园暴力的实行者是外来人员,师生可能是背后的教唆人员,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校园暴力是发生在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对师生施加身体打击,敲诈财物,言语攻击,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校园暴力的现状
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有关校园暴力事件的公开报道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在该报告统计的40起案例中,全国有17个省(区、市)被曝光有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地域辐射范围较广。典型案例有“山东16岁女孩被室友殴打4次”、“山东20多名学生群殴致1死”、“8名女生河边群殴女同学并摆剪刀手拍视频”等。
三、校园暴力法律防控机制的不足
(一)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对校园暴力的防控除了在《宪法》、《刑法》中制订了一些对青少年特殊保护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另外,根据国内校园安全形势变化,我国还制订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安全及周边秩序八条措施》、《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法律制度虽然对校园暴力的防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成效却不如预想的那么高,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我国目前在立法层面仍然没有关于校园暴力的专门立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上没有专门的法律,而是通过其他法律来加以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其次,观察这些预防校园暴力的法律文件,很多都是停留在事后惩戒层面,这样自然起不了法律预防的实效。最后,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较高,而这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渐渐显现出其中的弊端。
(二)司法方面
司法是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治理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主体中有很大比例是青少年。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我国司法领域也规定了青少年司法制度,仔细观察后会发现中国目前只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而没有少年保护司法制度。首先,在程序和惩罚措施上,一些实施校园暴力的犯罪少年几乎都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中,与成年人同样适用刑事法律,虽然我们也在尽量采取一些保护措施,比如取保候审、法庭审理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但是,这些保护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是极其有限的,往往也是随意适用。[2]其次,在执行上,我国虽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但在实际执行中,它仍然是成人司法体系的延伸。
(三)执法方面
与司法系统恰恰相反,执法者可能由于过度重视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原则,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机构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初次违法,则不执行行政拘留。但如果不满十四周岁,则不予处罚,而由家长管教。而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比如家长管教,基本上属于空话,而执法者的训诫也根本上起不了多大的作用。由于立法的规定,执法系统在预防校园暴力这块的力量很薄弱。
四、校园暴力防控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校园暴力防控立法
我国可以推动《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防控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创建运转自如的防控机制。在专门法律颁布之前,可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首先,我们需要制定一部关于校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目前关于青少年防控校园暴力的不足之处,我们通过立法来加以规制。比如,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上的不足之处,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单独立法的模式,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以及对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的适用和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未成年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工作体系。”[3]其次,立法需要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即个人、学校和家庭的三方责任,更加需要明确个人的责任,避免通过监护人来承担责任。最后,我国刑法中规定14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而观察近几年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可知,青少年早熟早已成为普遍现象,所以适当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一方面可以使施暴者得到惩罚,有效预防校园暴力再度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过于注重对未成年的保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过于保护前者的弊端。
(二)建立健全少年司法制度
校园暴力中的很多犯罪人都是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与犯罪成年人大有不同之处,为了有效的矫正犯罪少年的犯罪行为,为了给少年提供更好的人生起点,让其远离不良行为,减少犯罪,建立科学的少年司法制度势在必行。从历史渊源来看,少年司法起源于美国。美国的少年司法体系,是一种倾向于福利与帮扶的司法体系,这种体系制度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减少青少年步入成人犯罪司法系统的机率。[4]日本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少年法》规定:
“对16周岁以下的少年禁止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即使年满16周岁的少年犯罪性质特别恶劣,需保护性特别缺乏,需要移送检察官进行刑事追诉,也要由家庭法院的法官决定是否移送,即使已送到刑事法院,刑事法院的法官也可以以不适合刑事处分为由再移送回家庭法院,要求作为保护案件加以处理。”我国应当借鉴域外少年司法制度经验,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建立专门性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明确公、检、法各部门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机构及其职责。第二,增加消除少年刑事污点的规定。第三,明确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少年法院管辖案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管护案件。
(三)教育感化与严格执法并重
教育、感化、挽救是监狱以及干警从思想上改造罪犯的重要指导原则,它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是,对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罪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认真组织罪犯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医疗、卫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条件,促进其思想转化。[5]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实施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很多心理上都存在问题,为此,学校方面,老师积极组织户外活动,加强学生之间的交流,避免孩子在青少年时期出现孤僻的性格。其次,避免青少年在叛逆时期出现很严重的性格扭曲,家长要多于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内心,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在治理校园暴力的过程中,如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也是我们需要深思的地方,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危害社会严重的惯犯,不能一味只从宽,避免他们钻立法上的空隙,对于这类犯罪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要严厉惩罚。充分发挥司法和执法在预防校园暴力中的作用。
五、结论
对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社会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若想改变这种现状,除了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角度考虑,我们还需要综合运用其他手段,通过学校、家庭的教育感化来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
[1]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7(4).
[2]管士寒,王格.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报,2012.6.
[3]关春连.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EB/OL].中国法院网,2013-12-9.
[4]李志红.美国的青少年分析及对策[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5]Danie1wong.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J].2013.4.
C913.5
A
2095-4379-(2016)33-0079-02
谈蒙蒙(1991-),女,汉族,安徽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