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之殇
2016-02-01黄北毓
黄北毓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之殇
黄北毓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大数据时代带来了机遇与挑战,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高发犯罪,对于犯罪治理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基于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结合世界各国的治理经验,面对侦查、被害人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刑事立法上的种种难题,必然基于刑事对策与非刑事对策两方面进行有效的犯罪治理。
大数据;犯罪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狄更斯曾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1]。如今的我们正处于“互联网+”的时代,大数据的时代。当我们享受信息化,工业化,商业化全面融合的现代化便利的同时,勿要忽视大数据时代的背面,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犯罪治理之殇。根据公安部授权腾讯公司成立的“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防控中心”的统计报告。近十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快速增长达到了每年20%-30%。以2015年为例,公安机关对网络电信案件立案近59万起,一共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相比往年上升32.5%。[2]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接收诈骗短信的人数高达6.4亿,经济损失高达35.7亿元。2016年第二季度,同比第一季度损失减少5.8亿元,但网络诈骗数额高达13.4亿元。[3]以上的数据表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在我国变得尤为重要。我国学者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董邦俊主要研究了电信诈骗犯罪的侦防措施,提出了“刑侦为主、技侦、网侦、经侦四位一体的侦查模式”[4]。黄首华分析了网络电信诈骗的起因与对策。于志刚以统计学,网络平台思维与犯罪空间理论分析了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王大为以刑事司法协助为核心,研究了我国两岸电信诈骗的预防与打击。当然我国还有以个人信息,通信技术,法益的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研究。毋庸置疑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所以本文以其犯罪态势,犯罪治理态势,犯罪治理对策进行体系化的研究。
一、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态势
21世纪呈现了网络犯罪与高科技犯罪多发的现象,网络基于平等的开放性,信息传输的即时性,时空交流的压缩性,作为现代大众传媒的主要手段之一。网络的兴盛带来了大数据的时代,即以最高效的处理手段,在数据量大,结构繁杂的各类数据中做出规律而明确的判断。其主体的大数据具有数据多样化,快速化,多量化,价值密度低等特点。[5]大数据的便利不能改变网络固有的阴暗面。网络犯罪,以广义网络作为犯罪的一种媒介或对象,对正常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造成危害,从而侵犯了法益,处以刑罚的犯罪。相比于普通计算机犯罪其区别于是否存在与网络。网络犯罪呈现社会危害广,高科技化,共同犯罪较多,隐蔽性较强等诸多特点。[6]
而其中最为高发的犯罪就是电信网络诈骗,其定义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手段,包括利用电话与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其中财物包括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世界各国对这种犯罪进行大量的立法与实践,例如美国,建立以网络诈骗投诉中心为基础的,包括网络执法,网络金融等全面覆盖的网络系统。后于1987年与1989年,各颁布《联邦量刑指南》与《金融机构恢复和执行法案》夯实法律基础。在日本,就有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在韩国,早于2001,就已经实现一户一网与几号一体的手机入网登记制度。[7]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早现于我国台湾地区,早期以虚构彩票中奖的方式进行诈骗,后传入我国沿海省份,随着科技的发展,以电话短信为手段的传统电信诈骗逐步进化为利用社交网络、网络交易平台、改号软件、木马病毒为主要手段的现代电信网络诈骗。至2009年,我国进入电信网络诈骗高发的时期,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电信诈骗归入了诈骗犯罪。2016年9月23日六机关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更是凸显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重要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中国以及世界的呈现高发态势。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这些是伴随着科技革命所必发的,我们必须理性分析犯罪态势,从而进行有效的犯罪的治理。
二、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态势
顾名思义,犯罪治理是指针对于犯罪这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做出的反应,基于犯罪现象的分析,确定科学的方法,建立合理的目标,从而统筹各种力量对犯罪现象进行治理。面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必须要结合时代的特点。因其涉及面广,复杂性强,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笔者以四个难题为分析对象,初探其治理态势。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难题。由于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VOIP网络电话,信息基站技术,任意号码设置软件的产生使得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时多呈现非接触的特征,从而可以进行多方面的信息传递。例如群发QQ或微信消息,多点进行网络电话服务或电子邮件,使得受害人范围变得不确定。跨区、省、国作案现象普遍发生,使得其作案过程难以侦破。诈骗得手后,通过网络银行层层分解洗钱,追赃难度过大。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逐渐成公司化,组织化的特点,人数众多,多为共同犯罪,使得抓捕变得更加困难。第二,受害人预防的难题。电信网络诈骗屡屡得手,其一在于犯罪分子的手段诡诈,其二在于受害人预防心理不强。大多被害人基于幸运、利他、急性应激、服从权威的心理,应对冒充熟人诈骗,冒称公安司法机关,冒充彩票福利机构的等诈骗手段,极易发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8]第三,个人信息泄露的难题。大数据对于个人数据的收集变得更加简易与普遍。但对个人隐私安全威胁变得日益加剧。通过网络信息收集,犯罪分子可以掌握受害人的基本信息,从而对应性的设置骗局,这样具有极大迷惑作用,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使法律的保护力度也略显不足。第四,立法上的难题,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其为普通诈骗罪,而不是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类型,但实质上网络电信诈骗不仅危害到了财产法益,也危害到了信息法益。信息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人们在信息空间中,信息交流,信息创造以及相关信息权利的法益。其行为模式较之普通的诈骗罪,更加信息化,非接触化。为了预防与惩罚电信网络诈骗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刑事立法。
以上四个难题是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代表问题,皆为基于现实的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例电信网络诈骗之一,海南省儋州市羊某某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一案中为例。被告人羊某某开设虚假的机票代购网站,当被害人接受服务时,告知其“机械故障”,诱骗被害人至自动取款机处操作转账于其设立的特定账户,共骗取金额的49573元。最终海南省儋州市判定羊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9]此案凸显这四个难题,开设虚假机票网站,网络环境复杂,对其侦查难度大。被害人没有防备的受到的诱骗而进行转账,心理预防能力不强。开设网站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使诈骗得以成功。其行为不仅危害财产法益,还危害信息法益,也体现加强刑事立法的必要性,我们必须为此四大难题进行对策研究。
三、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对策
当我们面对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态势时,我们进行治理必须坚持“两种对策”,即刑事对策与非刑事对策。刑事对策是指坚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完善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机制,完善刑
事立法,构建电信网络诈骗防控中心等。非刑事对策是指以保护被害人为中心,逐步完善个人信息立法,加强社会教育,规范电信行业职能等。
第一,当我们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难题时。其一,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时代下先进统计数据技术整合犯罪数据。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每天有几十万甚至上千万的电信网络诈骗信息,健全犯罪信息处理预防机制是必要的。其二,利用多元化的侦查手段。例如使用技术侦查,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较多使用类似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高科技设备,必须善于利用先进的侦查设备。例如电子定位,信号跟踪等技术侦查手段。其三,完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联动快速反应机制,与电信,金融部门建立互助体制,从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坚持多方联动,整合资源,实现办理此类案件高效便捷。第二,面对受害人预防的难题。要加强化民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大众传媒手段传播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知识。健全特定场所提醒标志,例如在银行自动取款机,网络账号注册处。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教育宣传职能等。第三,面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难题。应从两方处理,首先民众必须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对用户信息多持模糊的态度,在网络空间中轻信不良网络服务提供者,导致个人信息的大量泄漏。其次,对于电信部门要加强监管与监控。最重要是健全法律体制,加大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第四,面对立法上的难题,笔者建议应该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罪”,虽然目前我国存在一些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法,但大多分散于各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中。例如,六机关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中包括于2016年10月31日投案自首的从轻减轻政策、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规范电信企业与银行的业务的措施,的确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足以弥补立法上的缺失。从法律报应的角度来看,现行刑法诈骗罪保护的为财产法益,但忽视了信息法益,简单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可能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0]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立法两大难题,可以主要利用刑事对策进行应对。面对个人信息泄露与受害人预防两大难题,可以主要利用非刑事对策进行应对。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止仅有这四个问题,这不过是冰山之一角,但利用“两种对策”进行应对方式从原理上是可行的。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迎来了挑战,其必将成为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本文在总结了前人与各国的部分经验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基于四大难题的两种对策。但这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未经过风吹雨打的实践,不足以达到犯罪治理的目标。但是强调应对某一犯罪,结合时代的特点,联系犯罪态势与治理态势,从而提出对策。这对于法学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推进社会的良法善所治不可或缺的。
[1]狄更斯.双城记[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1.
[2]叶丹.今年首季度电信诈骗损失逾35.7亿元[N].南方日报,2016-04-03(05).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腾讯2016年第二季度反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EB/OL].http://www.100ec.cn/detail-6350256.html.
[4]董邦俊,王法.“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侦防对策研究[J].理论月刊,2016(08):112-113.
[5]黄晓亮.从虚拟回归真实:大数据时代刑法的挑战与应对 [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04):55-56.
[6]张煌远.犯罪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3-127.
[7]杨东年.电信诈骗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4.
[8]江明君,张欣之,胡峻梅.电话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4(04):46-47.
[9]本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N].人民法院报,2016-03-05(03).
[10]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1,30(02):111-112.
D924.35
A
2095-4379-(2016)33-0061-03
黄北毓(1993-),男,汉族,江苏常熟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