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研究*
2016-02-01王辉
王 辉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辽宁 沈阳 111003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研究*
王 辉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辽宁 沈阳 111003
面对法学就业难和法律人才缺少的两难问题,如何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高等院校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从法学专业发展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入手,探讨如何破解当前法学教育改革难题,将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改革高度融合在一起,改革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法学;职业;教育;实践能力
2014年3月22日,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中国发展高峰论坛中提出将全600所地方性本科院校转型为技术型、应用型职业教育院校,这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了发展方向。
一、法学专业发展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等院校在培养法学人才时除了着眼于对其基本理论知识的培养,还要承担起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责任,不应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任务草率地推给社会,社会急需要高等院校培养的合格应用型法律人才。然而,据统计,全国涉外专业律师才3000来个,真正能用的只有20来个,所以国内涉及世贸争端的官司只能请国外的律师,面临很大的泄密风险,世贸组织中的我国雇员也少得可怜。
二、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学理念和师资水平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相脱节
目前多数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在教学理念上过多地强调以课堂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而忽略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从师资队伍建设上看,很多学校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上动力不足,绝大部分教师是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法学教学,缺乏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
(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相脱节
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主要采取毕业实习、模拟法庭、社会实习、旁听审判等形式,范围狭窄、内容不系统,其中一些实践环节是否如实地进行和实际效果,有待考证。
(三)法学教学资金的投入不足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相脱节
与其他专业相比,法学专业教学资金的投入较低,实践教学的投入相对更低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实践教学的投入不足已经成为现阶段制约实践教学发展的重要一环。
(四)实践教学时间短与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相脱节
按照传统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科生的实践主要集中第八学期,实习场所一般安排在公检法系统、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很多都是学生自行联系单位。但是,受制于实习时间的限制、毕业生毕业论文撰写任务的要求和就业的压力,使学生难以真正地投入到实习中去,仅是对实习单位的业务流程走马观花地看一下,仍然停留在感性的上面,仅仅应付差事,不能够深入地学习。导致学生的实习质量得不到保证,起不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三、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对策
(一)强调教育理念的转变
改革以前学生被动接受的“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实现由教师中心模式向学生中心模式的转变,实现由校内教学为主导的教学体系向校内外教学相结合的教学体系的转变,实现由单一教师授课的模式向团队授课模式的转变。
(二)关于“3+1”人才培养模式下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问题
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为3年的校内学习和1年的校外实习,在“3”的环节中要完善校内实践教学内容,建立起完善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通过对法律诊所课程、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法律实务技能课程等校内实践课程的完善和优化,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在“1”的环节中,充分利用学生大四1年期间的专项实践教学,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或学生就业单位顶岗实习实训的岗位,给毕业生创造充分的实务提升的机会。
(三)做实做强学生实习基地建设
建议高校取消过去的分散实习方法,由学校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签订实习协议,由实习单位进行培养、考核,将实习作为一个严格考核的教学环节。另外,还可以选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学生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提高毕业论文的实务质量。这样,既保证了实习效果,还提高了毕业论文的质量,最终使学生受益,不断提高实务能力。
(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高校要不断提高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鼓励教师取得律师的从业资格,鼓励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到校外兼职,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一线工作人员到校进行授课、讲座或指导学生的实训,为学生打造一只具有较高实务能力的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总之,在社会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强烈需求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上走职业教育之路是势在必行,高等院校将直面问题,不断改革,以适应国家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
[1]王妍,王佳慧.法学教育中职业教育的定位与培养[J].行政与法,2011,4:62-64.
[2]周东威,史黎.法学教育之职业教育模式反思[J].中外企业家,2011(1):136-137.
*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课题名称: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学职业教育创新研究(课题批准号:JG15DB321)。
G642.0
A
2095-4379-(2016)33-0059-01
王辉(1979-),男,蒙古族,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