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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护及其法律完善*

2016-02-01党夏宁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维权工资农民工

党夏宁

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农民工工资保护及其法律完善*

党夏宁

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本文通过对造成农民工工资保护困境的成因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完善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农民工;工资保护;工资拖欠

农民工主要指户籍在农村,从农村来到城市务工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人,他们主要分布在第二、第三产业工作。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强调:要求各级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从通知发布至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应政策和办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未根本解决问题。近些年来,群体事件频发,有些农民工甚至用极端手段维权,不仅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更是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农民工工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

一、农民工工资保护中面临的困境

(一)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制度拉长劳动关系链条

建筑行业是农民工集中就业场所之一,工程项目承包制又逐渐演变成层层转包制,这种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大致有四层关系:第一层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第二层是施工单位与劳务工资或小型建筑公司;第三层是劳务公司与包公头;第四层是包工头与农民工,农民工处于这种劳动关系链条的最末端。现实中,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并不知他们为谁干活,也就是不知道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是哪一家,他们大多凭借“熟人关系”参加劳动,只认定了包工头为他们的老板,工资的发放也认定是包工头为其发放。这种长链条导致了管理混乱,监督困难,同时也屏蔽了农民工与正规企业的劳动关系。无论那一层资金出现问题,最后作为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均会受到波及,这就是为什么政府总在治理,问题总是不断的原因。

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但根据《2012年农民工检测报告》显示: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为43.9%。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不利于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农民工通过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由于“包工头”并不是法律上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主体,在施工单位或劳务单位拖欠工资时,“包工头”往往一走了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但是这种做法割裂了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

(二)“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

“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大多数农民工在这一问题上保持沉默,并没有主张应有的权利。“同工不同酬”现象的普遍不仅是由于农民工自身属于弱势地位,维权意识差等原因,也折射出我国按身份分配的现行劳动用工实况。我国仍然存在身份歧视,对于农民工往往不作为同等工人对待,在工资等各项待遇上都区别对待。这种现象不仅是在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甚至是在钢铁、石油、化工、银行、电信等国家支柱产业的大型企业法人单位也屡见不鲜。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不畅

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约企业工资自决权的行使,以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的充分实现就显得格外重要。①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组织工会进行维权没有意识。农民工组织化低,集体维权意识弱,这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不畅的表面原因,事实上让分散的农民工群体组织起来对抗强大的资方雇主,每一个农民工又都会在权衡自己利益得失之后放弃权利,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内在的推动力量。

另一方面,农民工惯用的维权方式往往是找政府部门解决,或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如罢工或到政府前静坐示威。这种方式都是想要政府对他们的维权行动能够足够重视,从而为其解决问题。农民工组织起来不是同企业进行谈判,而是找政府出面解决,政府干预导致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实际运行的外在因素。

二、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法律完善

(一)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合同签订

我国在规范农民工工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颁布政策,应尽快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之治转变为法治之治。首先应在《劳动法》中明确农民工的劳动者地位,以及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列举,将隐藏在层层转包制度下的劳动关系明朗化。其次在《劳动法》中对农民工劳动关系明朗化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难问题。明确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也有利于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管,从而解决了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监管浮于表面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笔者并不赞同:其一农民工只是在中国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一个暂时的特殊阶层;其二专门立法难以逃脱歧视之嫌,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其三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现阶段针对农民工群体的专事专办政策,使得很多企业或雇主不认为农民工是一般劳动者,强化了农民工的身份差别,因而应该将农民工列入《劳动法》调整的常态化。

(二)尽快出台《反歧视法》应对“同工不同酬”现象

在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影响因素的调查中,“同工不同酬”是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因素之一。“同工不同酬”根本原因是在我国工资对于按身份分配的实况。“农民工”本身就带有歧视意味,做着同工人相同的工作,却因户籍制度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而摘不掉“农民”的帽子。这种身份上的歧视不仅在“城市人”心中根深蒂固,在农民工心中也是长时间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的诱因。我国应尽快出台《反歧视法》对“同工不同酬”现象加以规制。

出台《反歧视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转型,导致贫富差距增加,社会身份、地位出现大面积差距,各种歧视问题严重,社会的公平正义遭到破坏。农民工本就是城市边缘人,社会上本来就对其存在歧视,贫富差距会导致这种歧视的加剧,不仅是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工资待遇歧视、住房歧视、甚至是对他们子女教育的歧视,严重威胁着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加大。二是司法实践中要求《反歧视法》的出台。农民工本就法律意识薄弱,在工作中常常遭受各种各样的歧视,“同工不同酬”变现最为明显,也有《劳动法》的规制,可是还在方方面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隐性歧视,没有《反歧视法》农民工在遭受歧视后维权困难,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三是出台专门的《反歧视法》顺应了国际趋势。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通过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世界上多数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反歧视法律,根据我国国情出台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反歧视法》不仅有效遏制社会不公现象,也是与国际社会接轨。

(三)地方总工会组织行业工会吸纳农民工,代行代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有学者认为可以让企业工会吸收农民工作为会员,制定相应的会籍制度使农民工加入到工会中。但此种作为的操作性小,农民工来城市务工有着流动性大、工作形式灵活的特点。将农民工吸纳进企业工会无法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大的问题,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组织起来进行维权。在全国各地政府的不同做法中,江苏省昆山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为解决基层工会维权难,昆山市总工会还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上一级工会代行基层工会部分维护职责办法”,对11种企业工会不便于做的、不能做的、不敢做的维权事项和情形,规定由上级工会直接介入维权,缓解和消除了基层工会维权难的状况,改变了原有的工会维权方式。

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种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殊群体,地方总工会可以代言和代行基层工会的职责。地方总工会可以建立行业工会,吸纳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加入工会,代表他们与企业进行交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违法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时,可以要求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还可以受农民工的委托。代表农民工参加仲裁和诉讼。这不仅解决了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维权难的问题,农民工组织工会难,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不畅问题也迎刃而解。

农民工作为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群体,其工资保护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关系到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和稳定发展。我国在农民工工资保护方面不仅有一般的法律制度保护,也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政策和特殊法律保护。但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依然形势严峻,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造成农民工工资保护困境的成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完善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 注 释 ]

①郭捷,冯彦君,郑尚元,谢德成.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360.

[1]何雪飞.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D].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博士论文,2011,3.

[2]汪金发.进城务工农民劳动报酬权法律保障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论文,2011.

[3]张兴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根源于治理[J].经济与管理,2010(7):84-87.

[4]李海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其法律救济为例[J].河北法学,2011(7):26-37.

[5]高仁波.政府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路径优化:以重庆市江北区为例[J].重庆社会科学,2010(1):27-31.

[6]刘红春.我国反歧视法的学理探究及其反思——兼论反就业歧视的理论回应[J].反歧视评论,2015(1):155-171.

[7]中国建筑业协会课题组.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制度调查分析[N].中国建设报,2014-4-2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和政策研究》(11BJY107)。

D923

A

2095-4379-(2016)33-0050-02

党夏宁,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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