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的背后
2016-02-01张朋朋
张朋朋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事实认定的背后
张朋朋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案件事实本身的复杂性,注定事实认定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看似严肃的事实认定过程,其实背后承载着真善美的司法艺术。事实认定中的真具有神秘性和相对性,其中的善具有时代感和情怀,其中的美则是有情操的。
关键词:事实认定;司法艺术;真善美
法律乃是一门艺术,就司法活动中的事实认定而言,案件事实本身的复杂性,注定事实认定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看似严肃的事实认定过程,其实背后承载着真善美的司法艺术。“随着事实的爆炸,对事实的恐慌以及对这种爆炸和恐慌的回应而产生的对事实的蔑视,都日益混淆了法律的实践与对这种实践的反思。”[1]经过研究事实认定本身,发现司法本身是对真的探究,在求真的路上会发现隐藏在司法中的善和美。
那么,事实认定是什么?事实认定应该是什么?为什么事实认定会是这样的或者是那样的?它的深层理论和最终依据究竟在哪里?笔者确信必定存在着一个作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评判标准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度量衡,是人们内心深处对真的追寻。
一、事实认定的背后之真
(一)事实认定中的真具有神秘性
无论事实是什么,都必须运用人类的智慧与理性才能认识和把握,尽管每个案件事实呈现出多样性,但是作为事实认定上仍然存在着规律性,这也正是司法之真的艺术性。就一般意义理解,法律事实就是法官就案件争议事实作出法律上确认的事实,事实认定是审判的基石。“事实认定是司法上由来已久的问题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是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的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错误的困难的过程。”[2]长期以来,人们固执的纠缠于这个问题而无法释怀从而推动司法的完善,形成一个动力源。
法官认定的事实来源于诉讼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但是由于诉讼阶段利益的趋势,原被告双方通常以自身利益最大化来构建案件事实并选择性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往往是差异很大,法官需要在证据材料呈现出来的事实表象中,拥有对事实深邃的把握力和细节之处的敏锐洞察力,抽丝剥茧的还原事实的本来面貌,这个事实认定的过程即是求真的过程。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中的承租方要求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而言,承租人需要通过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押金收到及转账凭证一些列证据来证明退还押金的诉求,然而出租人会通过房屋损坏及未交付水电费等证据来证明将押金已进行抵扣的答辩,为了作出公平的判决,法官需要综合各方证据方能查明事实。
现如今,诉讼的复杂化及审判的高度专业化,增加了事实认定的难度系数,事实认定的基本脉络由法官进行把控。对于事实的判断及证据的感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要考虑案件的前因后果及核心事实,发现真实及究明真相,通过法庭调查对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质证后,最终方才能认定事实。
(二)事实认定中的真具有相对性
绝对的真实,只有在理想的世界才存在,在现实世界中,真实毕竟不过是相对的,诉讼领域中的真实当然也不例外。由于诉讼本身固有的缺陷,即使在真的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仍然需要作出判决,对于调查情况进行一个详细的交代,论证与说理透彻,以理服人。这就会出现一些判决的事实与案件的原本客观事实不一致的现象,在尽到必要调查,仍无法获得真相又必须进行判决的进退两难的环境中,从法律问题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这的确是人类的局限。“由于人类认知手段的有限性,任何人(即使是在亲自目击事件经过的情况下)都无法对事实要件的存在形成绝对可靠的信任。(事实要件)不存在的抽象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如果我们了解人类认知的局限性,那么就永远不会认为,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确信某一事件的存在,可以绝对地排除错误。”[3]就像刑事案件中一审后还可以上诉二审,再审后还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设置多个程序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到底是什么,最大限度的给予当事人公平,司法不能从主观到客观,而要从客观到主观的认定事实。
二、事实认定的背后之善
(一)事实认定中的善具有时代感
每个时代都有这个时代的基本价值,事实认定是以此为基础的,只有这样才会被这个时代所接受。或许任何一个时代都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亦或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事实认定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对于事实的彻底的把握和领会,可以作为艺术来理解,只是把事实认定理解为一种功利化过程的人,是无法将事实认定提升到艺术的高度来看待的。每个时代都有此处所说的善的希望的,但是还是会有冤假错案的存在,就当代的呼格吉勒图奸杀案、佘祥林杀妻案以及赵作海杀人案等,当这些案件报道出来的时候,面对迟到的正义,人们的愤愤不平是基于内心深处对于善的美好期望没有在现实当中得以实现,这样的事实是与时代脱轨无法让人们接受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查明案件事实不仅是诉讼的价值所在,还牵扯到社会舆论、国情以及整个司法环境等,在这个时代也被格式化赋予新的意义。
(二)事实认定中的善具有情怀
事实认定标准是建立在道德合理性基础之上的,而道德处处渗透着善的痕迹,固有的司法传统中流淌着儒家的思想情怀。在这样的法制传统中酝酿出来的法律有着与生俱来的历史使命,就是给予法律所规范的事实一种公平正义的关怀。从司法的本性上来讲,法之初为善,恶法非法。事实的认定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官主观性判断,而是对各个诉讼环节的激发,发现善的一面才有可能打动人心。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和解率达到受理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国内的民事诉讼案件庭审结束后,法官也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能达成调解的就不走判决,这从一个角度说明了事实认定即在分析案件认定合理即说服当事人,达到定纷止争的最终效果。
三、事实认定的背后之美
事实认定中的美是有情操的,真正的美是为了人们最终获得内心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我们看到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获得一种启示,这种启示根源于人们对于美的渴望与追求,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中的一股力量。当事人从最终所认定的事实中能够感受到自身生活的积淀,对于最终结果的美好期许也是在认定的事实中得以预期的。这种期许即为美的真谛,形成一种良好的司法认同感。一个案件的司法影响不仅限于当事人,当地的高院的裁判标准往往就是该地基层法院的标准,就会形成一定范围的司法认同感。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不予离婚都会进行一番说理劝解并对当事人美好生活祝福,平时刚性的文字此时都会有柔情。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是整个司法中的半壁江山,事实认定是具有司法智慧的,就像法官、律师、检察官看待同一案件事实就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有时候一个事实的把握就可改变案件的走向,笔者认为,事实认定的背后是发现过程中的真,论证过程中的善及最终美的追求,三者浑然天成的司法艺术。
[参考文献]
[1][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A].邓正来译.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社,1994:78.
[2][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
[3]赵秀举.自由的证据评价司法的理性选择——以德国民事诉讼上的自由证据评价为例[A].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论坛(第一卷)[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34.
中图分类号:D915.182;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18-02
作者简介:张朋朋(1990-),女,山东青岛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