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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难断家务事”
——以法社会学的角度观察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关键词:家务事清官

李 丹

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清官难断家务事”
——以法社会学的角度观察

李丹

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要:在当今社会的纠纷当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个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然而,法官在处理各种纠纷的解决方式上也呈现出了多元化,但是,唯独在家务事上,看似有理由有据的背后,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却产生了种种阻碍,其中一点最为关键的就是,有关家务事的纠纷,能否简单的根据法条一判了之呢,背后的社会效应又该如何得到解决呢。这是家务事的难之所在。

关键词:清官;家务事;家庭纠纷

一、什么叫“清官”,什么叫“家务事”

(一)清官的概念。对于什么叫作清官,我们从字面上理解,首先是清朝的官吏,其次是为民做好事的官吏。进一步考察其内涵,在我们自古以来这个官本位的国度里,还有两个内容一是,在魏、晋、南北朝时,由于人们崇尚虚玄,不愿务实,便将“职闲廪重”和接近皇帝的清要之职叫做清官。二是,在坏体制下,做好事的官。三是,能为民请命的人。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是前者为民做好事的公务员(传统上官吏的现代替代者),其次是在行政序列之外,充当民众纠纷解决者的个人或者团体。在涉及到诉讼领域里,法官在审理因家务事而产生的纠纷的时候,通常会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庭调解以及庭后和解撤诉的在家庭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国家工作人员对诉讼领域之外的家庭纠纷的干预和指导中也占有部分比例。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双方很少村在诉讼的意愿,有的时候还将诉讼最为对另一方的最后武器。双方仅仅是需要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地位、声望和人格魅力给双方创造一个可以解决该问题的“方案”或者仅仅是情绪的一种宣泄。在解决家庭纠纷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属于在国家行政序列之外的基层组织的干部。农村村委会中专门负责调解村民纠纷的调解会,清官断家务事的主要场所。

(二)家务事,又称家事、家政,陕西人也叫过日子、过日月、过光景等。家务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事务的习俗。家务内容复杂,凡是与家庭生活相关的一切事物,都可以是家务事的内容,正是由于家务事琐碎而繁杂,且变化多,也只有家庭成员的当事者才真正的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此有“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在我国这个自古以来主要以家庭生活为主的熟人社会里面,由于传统的普遍的厌讼习惯、爱“面子”以及执行难等,使得我国的传统的家庭纠纷里面,绝大部分是通过第三方的居中调教解决的。由于婚姻纠纷最为家务事中最复杂,和涉及人格利益最为隐秘的家事,当事人双方大都怀着“好和好散”的想法这就使得在该类案件的调撤的基础比其他案件坚实了许多。

二、为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

(一)家务事难断的原因

一是,家庭内部矛盾错综复杂,成因驳乱,争执双方各执一词,因表达能力,申辩力度,心态差异等各有不同,双方对己方信息的陈述终究是有差异的。判决者试图通过自己掌握的不全面的信息而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自然不易。

二是,对纠纷相关事实的收集成本高。最难辨的是人情,最难查明的是事实真相。若是重大刑事案件倒是重点突出,有法可依,快刀决之,甚是快意。但是家务事千头万绪,积怨莫非冰冻三尺,查因访源费时费力,且性价比不高,毕竟家务纠纷社会影响力不大,形同鸡肋。

三是,在家庭纠纷中最涉及的就是情和礼,最无关的便是法。必须由清官来断的家务事。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恰恰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情、理、法三者当中,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背景,在解决家务事中“法”则是排在最后的。甚至当地的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的信服力和威信,还比不上当地有威望或者长辈处理的得当。

四是,家务事自身的繁琐性,其范围在界定的过程中也较为模糊,而且其影响较其他刑事性犯罪或经济类犯罪而言,影响面较小,破坏性较低,损害性较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因家务事产生的导致关系不和的情况,双方或者多方可以自己慢慢修复。

五是,在中国的某些南方地区,则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娘舅”(即女方的舅舅)进行出面进行对家务事的调和,在一定程度上充当“审判长”的角色,对家务事产生的纠纷进行解决,并且,当地的百姓还是比较认可这种解决模式的。那么这种解决模式和解决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存在。

(二)清官所断家务事的界限

1.在原本属于私法的,涉及到公法。或者以公法为主体涉及到私法的。这部分就当然的属于应当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当然就超出了家事的范围,至于处理者为谁,怎么处理的也就对家事来讲失去了对解决进行评价的意义。

2.家庭纠纷中去除应当有法律强制解决的,剩下的再去除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当今社会对家庭关系的共同道德评价都是清官可以裁断的家事内容。因此清官可以处理的家务事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集中在婆媳之间、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属之间。

3.在家务事的产生的过程中,由于产生的原因常常是因为很小的琐事,一方面当事人双方都是为了争得自己的实际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争得“面子”,尤其是中国社会自古就流传一句俗语“不蒸馒头,争口气”。所以,大多情况即使是一方获得自己利益,但伤了所谓的“面子”则还是认为,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

我们在考虑处理家事的过程中,跟多的是对于纠纷双方是否接受处理的过程和最终结果。也许有人会怀疑处理过程的重要性,以案件的调节为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的态度是否具有亲和力,是否能够换位思考。有时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情况将会对以个案件是否能够以调解的结果结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结果来讲就调解通常能够及时履行。这种清官断案的方式,不尽让我们想到,法律的“正义”何在。我们以案件的效率和纠纷双方的接受程度作为评价标准,而忽视了法律自身的价值。但是谁又能够否认这种忽视“法律的正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具有自己的价值呢,对同一个对象进行评价,却适用不同的标准。这两种做法从立交点出发是没有可比性的,价值评价只能基于同一个评价标准。

三、清官如何断家务事

在一个单独的家庭中通常由家长来最为家事纠纷的中间人,主持纠纷的处理,此类纠纷比较容易在家庭内部消化掉。在突破了单个家庭的范围之后,在我国的南方一些村子中,由一个或者几个家族的族长来处理。在家庭和家族之外,主要由基层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负责家庭纠纷的解决。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依靠法律为依据,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的规定。在法律可以允许选择的范围内作出选择。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靠民间法、习惯法和当地通行的习俗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谢怀轼.<民法要义>序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比较法律文化论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梁治平.法律史的世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5]费孝通.江村经济[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91-02

作者简介:李丹,硕士研究生,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教务科,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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