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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机制的思索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关键词:科学方法风险识别优化

袁 鹏

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河南 洛阳 471000



优化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机制的思索

袁鹏

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河南洛阳471000

摘要:法律风险识别对于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减免损失及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和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分析了目前国内多数企业在法律风险识别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企业经营管理需求和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建议引入先进的科学思想和管理方法,达到优化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风险识别;普遍性问题;科学方法;优化

一、引言

当前,我国企业身处一个快速发展与变革的时代,企业面临许多来自整体法律环境、市场、政府变革所带来的风险,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而企业风险的全面爆发经常以法律风险的出现为突破口,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不足将有可能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甚至走向衰败。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

本文简要介绍了法律风险识别的概念及其意义,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企业在法律风险识别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结合企业需求和实践,讨论了法律风险识别的原则以及模块化、前馈-反馈、信息化、专家系统等系统科学思想和管理方法在完善、优化企业风险识别机制中的作用。

二、法律风险识别的概念和重要意义

根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的定义,法律风险识别是在法律风险收集的基础上,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对查找出的法律风险进行描述、分类、分析归纳,最终形成企业的法律风险清单的过程。

开展法律风险的识别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律风险的识别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也是体系得以持续改进的前提。只有敏锐而及时地发现、识别企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才能给风险的分析、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奠定基础。同时法律风险识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通过与其他法律风险防范活动的互动,以及跟踪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动,不断完善法律风险的预警、控制,促进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持续改进和调整。其次,法律风险的识别是企业应对复杂法律风险,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客观需要。只有及时地识别、分析广泛分布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和环节的法律风险,才能使企业对其所处法律风险环境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有效地帮助企业避害趋利,化解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后,法律风险识别也是促进企业依法治理的有效措施,法律风险识别有助于帮助企业认识到违反法律的后果,从而克服人治危险,抵御利润追求动机对企业行为的扭曲。

三、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普遍性问题

近些年,经过国资委的大力推动和企业自觉发展,一些大型、特大型中央企业及部分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已独立开展或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开展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法律风险识别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

(一)法律风险识别方法的适用性问题

法律风险识别的方法很多,如问卷调查、访谈调研、案例梳理、头脑风暴、德尔菲、情景分析等。每种识别方法各有优缺点,适用的范围、阶段和法律风险的类型等也有所区别。如德尔菲法适用于复杂、疑难风险的识别;法律法规梳理法适用于中小型企业;情景分析法适用于未来风险的识别等。目前国内企业在识别法律风险时一般都是简单的选取其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方法,并没有认真分析每种识别方法的特点,考虑企业的规模、目标、能力等,选用的风险识别方法很可能不适合企业自身,导致风险识别工作事倍功半。

(二)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

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系统化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和流程,仅仅依靠个人经验开展风险识别,识别出的风险是片面的、零散的,没有形成体系。同时法律风险的识别工作,往往缺少决策层和业务层的参与,识别出的风险不完整,而由于人员素质不同,考虑问题的层次和眼界不同,识别法律风险的能力不同,识别出的风险质量参差不齐,识别信息空泛且针对性不强,给识别结果的应用造成困难,甚至可能导致决策失误。

(三)法律风险识别的适应性问题

企业自身状况,如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企业规模、性质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其所处的外部环境更是在不断变化之中,这些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对企业法律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具有随机性。因此,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工作需要建立一种动态的基于企业业务和环境形势的可评估的、可持续改进的机制。另外,传统的法律风险识别机制具有滞后性,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庞杂的组织机构和冗繁的管理流程会进一步降低改进的时效性,导致企业很难及时、敏锐地发现法律风险的变化并加以干预,甚至有可能遗漏核心风险,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四)法律风险识别的信息化问题

目前企业都在大力开展信息化工作,但是在法律风险识别方面还没有显著进展,国内企业关于法律风险事件的收集、分析,法律风险数据库的建立、更新,法律风险数据的使用、存储、借阅、审查、传递、管理等工作一般都采用人工、纸质的方式,工作繁琐、任务量大、成本高、效率低。

四、优化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机制的几点建议

资本和市场全球化浪潮的国际环境,企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国内形势,竞争日趋激烈的行业格局,成长壮大和臃肿繁杂的企业内在基因,导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错综复杂。企业需要改进依赖个人感性认识和经验主义的传统风险识别模式,运用合适的方法论,引入先进的管理和科学理念,选择或构建高效的工具和手段,建设专业、系统、高效的法律风险识别机制。

(一)建立模块化、标准化的法律风险识别系统

模块化理论的先驱卡利斯·鲍德温和吉姆·克拉克认为,模块化是通过某种设计规则把复杂系统分解成多个子系统,从而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协调灵活性的一般过程,模块化是信息时代产业结构发展的新型模式。①日本学者青木昌彦在他的《模块时代:新产业结构的本质》一书中,指出模块化具有三个特征,即(1)模块是复杂系统;(2)不同模块之间的连接规则是变化的;(3)每个模块可以单独研发和生产,如果哪一个模块出了问题,也不需要全部推倒重来,由此可以提高生产效率。②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模块化具有通用性、标准化、易用性及经济性等特点。

根据诸多学者的著述及研究,笔者认为模块化适用的对象须满足3个条件,即(1)系统是复杂的;(2)系统是演进的,即系统需要不断的创新;(3)系统演进面临的结果是高度不确定的。企业法律风险恰好具有这三个特征,即企业法律风险是复杂的,法律风险识不断变化的,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是不确定的,因此模块化的科学方法非常适合法律风险识别机制的优化。模块化的法律风险识别系统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企业在具体的法律风险识别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模块的通用性和标准化,保证了每个风险识别主体只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风险的识别,而输出的结果则是标准化的,既便利了识别主体的工作,也提高了识别结果集成的效率和质量;其次,在模块化的设计中已经预先考虑了风险识别的方法的适用性和识别工作的系统性问题,并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设计;再次,各个风险识别模块是独立的,各以任意的增加、减少或组合,企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增加新的风险识别模块或减少不必要的模块,并根据企业需要优化模块组合,从而提高系统的整体性能,解决传统的风险识别机制不易扩展和裁减的问题;最后,模块化经济性的特点在法律风险识别中也具有极大的优势。

(二)建立前馈-反馈控制的法律风险识别模型

前馈-反馈的概念来源于现代控制理论,属于系统工程方法论的范畴。前馈控制是一种预测控制,在干扰因素影响到输出之前就通过一定的前馈装置送到系统中去进行调节和控制。也就是说,在系统发生偏离前就预测有可能干扰系统的因素,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在实际工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干扰都是可测的,并不是所有的对象都是可得到精确模型的,而且大多数控制对象在运行的同时自身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所以仅用前馈并不能达到良好的控制品质。这时就需要加入反馈,反馈的特点是根据偏差来决定控制输入,不管对象的模型如何,也不管外界的干扰如何,只要有偏差,就根据偏差进行纠正,可以有效的消除稳态误差,解决前馈不能控制的不可测干扰。把这种前馈回路与反馈回路耦合起来,就构成了前馈反馈控制系统,这种系统能达到良好地控制效果。

在法律风险的识别中,运用前馈控制与反馈控制相结合的原理,通过对法律风险识别的要素、性质、企业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等的研究,掌握法律风险识别系统的调节和控制的一般方法,结合对法律风险识别活动中的各种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和过程研究,形成前馈-反馈控制相结合的法律风险识别模型,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造成的法律风险识别体系不适应企业实际需求的问题。

(三)提高法律风险识别系统的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有诸多优点,如提高工作效率、信息共享、协同办公、降低成本等。建立信息化的法律风险识别系统可以解决传统法律风险识别方法的诸多问题:

一是解决法律风险信息分散,不易传递的问题。通过建立一个全流程的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部信息集中于一个平台,使法务人员可以参与监测整个项目或合同的每个部门操作过程,及时识别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将风险的识别与风险的控制相结合。

二是克服法律风险识别静态性的问题。通过建立一个全流程的法律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让法务人员或律师参与企业项目或合同执行过程变化的每一部分,及时识别风险。

三是解决企业运营外部法律风险信息识别困难问题。通过建立一个全网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7*24小时全天候互联网监测平台,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获取外部信息能力。

当然信息化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模块化的思想量力而行、逐步开展。

(四)建立风险识别“专家系统”

专家系统领域的先驱之一—E.A.Feigenbanm定义专家系统为:专家系统是使用知识和推理过程来解决需要大量专家知识进行解答的疑难问题的智能计算机程序。引进专家系统技术是解决法律风险中专家经验性知识未能得到有效利用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法律事务工作在多年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判例、法学理论、法学著作、论文、文献资料、专家经验等,围绕法律风险识别领域知识集成对象,结合企业实际从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将这些知识进行系统集成、整合,建立法律风险识别的专家系统。针对不同层次,比如一般员工和决策层,不同类型,如战略法律风险、财务法律风险、投资法律风险等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权威的各类信息,实现知识的共享和创新,促进法律风险领域专家经验知识的重复有效利用和传播。

模块化、前馈-反馈控制、信息化、专家系统均是牵涉面很广的复杂系统,要实现这些方法在法律风险识别系统中的应用,需要多学科专家的通力合作。

五、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所有企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面对新的形势,企业可以从法律风险识别的普遍性问题出发,引进先进的科学理念和管理方法,系统地优化法律风险识别机制,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注释]

①卡丽斯·鲍德温,金·克拉克.设计规则:模块化的力量[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3.

②青木昌彦.模块时代:新产业结构的本质[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4.

[参考文献]

[1]卡丽斯·鲍德温,金·克拉克.设计规则.模块化的力量[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3.

[2]青木昌彦.模块时代:新产业结构的本质[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4.

[3]高志亮,李忠良等.系统工程方法论[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8.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85-03

作者简介:袁鹏(1973-),男,河南睢县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工作: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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