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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16-02-01

工友 2016年6期
关键词:防护用品工友工伤



工友信箱

病假期间去单位开会,途中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工友》编辑部:

我在病假期间接到公司通知,因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修改,需要全体员工参与讨论和表决。我骑电动车前往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没有为我们办理工伤保险,当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时,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去开会,与我作为车间工人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也不属于上班途中。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钟英英

钟英英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的情形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表明你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你参加会议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回答无疑是肯定的。因为上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劳动以及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即虽然你去参加会议,不属于你的本职工作,或者与你的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不可否认,参加会议是公司所安排,你为了服从公司安排,出现在前往公司的路上,无疑属于“上下班途中”。

工友

法定节假日上班,安排补休了还应支付加班工资吗?

《工友》编辑部:

今年“五一”前夕,我们所在的公司得到一大笔订单,由于任务紧,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在“五一”假期一律照常上班,任何员工非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请假。事后,我们曾表示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可公司认为,在5月10日至12日安排大家补休,即大家真正的休息时间并没有减少,故我们无权索要加班工资。请问:公司安排了补休,就真的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吗?

温雪琴

温雪琴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必须向你们支付5月1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鉴于5月1日属于法定节假日,4月30日和5月2日属于调休后的休息日,也就意味着对于4月30日和5月2日,如果公司安排了补休,其确实有权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对于5月1日,则不论公司是否安排补休,只要有安排你们工作的事实存在,都必须无条件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

工友

单位投资人变更,能否要求员工重签劳动合同?

《工友》编辑部:

我们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两个月前,公司原有的六名投资人中有四人退股,另外吸收三人为股东,已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近日,公司以已变更投资人和投资、原定工资标准不合理为由,强行降低工资标准与我们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李静慧等

李静慧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等于新公司的诞生。《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公司的股份即投资人可以变更,但投资人与公司是独立的,两者不能等同,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原有公司存在,也不能改变原有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另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等于公司此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非经与你们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再一方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则由于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友

职工提前离职,应否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工友》编辑部:

我曾与一家化工厂签订过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厂为所有职工购买、发放过防毒工作服等防护用品。一个月前,我提前一个月递交了书面辞呈。工厂虽然同意我的辞职要求,但却以一套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期为3年,而我只干了两年,要我承担三分之一的折旧费。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张晓蓉

张晓蓉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无需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一方面,为你购买防护用品是工厂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另一方面,工厂无权向你索要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并非违法,即使劳动者的辞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你辞职属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属于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权要求你承担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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