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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笔迹鉴定中的辅助因素

2016-02-01何振明罗少军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8期
关键词:案情检材笔迹

何振明 罗少军

(1.宁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2.宁夏公安厅一处,银川750002,中国)

HE Zhenming, LUO Shaojun

(1 Ningxia Public Security Bureau materi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center; 2 Ningxia Public Security Bureau, Yinchuan 750002, China)

浅谈笔迹鉴定中的辅助因素

何振明1罗少军2

(1.宁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2.宁夏公安厅一处,银川750002,中国)

笔迹鉴定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的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一方面,书写习惯的客观反映性、相对稳定性、总体特殊性是进行笔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基本条件和鉴别依据;另一方面,书写习惯又具有绝对的变化性和一定的普遍性,这些特性则是进行笔迹鉴定时必须鉴别认识的特性,是需要过滤掉的特性,不能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进行笔迹鉴定主要依据的是书写习惯特征这一根本因素。但是,这些根本因素并非笔迹鉴定的全部,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谓起辅助作用的因素,如案情因素、当事人因素、言语特征因素及一些其他检测技术等影响因素。本文试对这些辅助因素进行粗浅分析,请同行指正。

文件检验;笔迹;辅助因素

HE Zhenming, LUO Shaojun

(1 Ningxia Public Security Bureau materi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center; 2 Ningxia Public Security Bureau, Yinchuan 750002, China)

1.案情因素

进行笔迹鉴定是否需要了解案情,需要了解到什么程度,进行鉴定是否应结合案情,怎样结合,这一直是人们在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笔迹鉴定,根据的是笔迹特征,只要笔迹特征抓准了,抓实了,就能解决问题;如果笔迹特征确定不了,案情了解再多也没有用。这种观点,在一些对笔迹鉴定技术了解还不是很深的办案人员意识里尤其明显,很有必要进行纠正。

1.1了解案情有助于发现问题,确定鉴定工作重点和方向

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论有没有故意说谎或编造事实,其所述情况皆可能与事实相左,往往使鉴定工作陷入被动,这时,充分了解案情,就有可能发现新问题,为鉴定提供新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如张某等合同诈骗案中,张某一口咬定一份合同系一名自称“李建华”的人所写,但在一个地区名为“李建华”的人上百人,给鉴定以及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了解案情分析,“李建华”极有可能系张某周边的人冒充,于是围绕张某展开工作,并最终确定了三名嫌疑人,经鉴定确定其中一人即是冒充“李建华”签订合同的人。

1.2了解案情有助于综合判断笔迹特征

在有些案件中,检材字迹的形成受到许多条件的影响和限制,如书写人身体状况、书写工具、书写姿势、衬垫物等等。这时,若仅依据笔迹材料进行检验,则常常会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清楚地了解案情,才能正确运用笔迹特征,做出正确意见。如我中心2013年受理检验自治区高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公司与我区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中原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叶某的签名字迹是否其本人书写。经对检材字迹进行检验,发现检材字迹较清晰,有连笔,书字速度较慢、且有轻微抖动,但运笔压力较大,整个运笔过程中无明显顿笔现象。检材笔迹书写的这种不正常,与样本笔迹似乎差异较大。但经了解,该合同叶某在签名时,正生病在家休养,且书写时下面的衬垫物是皮质沙发。这样,检材与样本笔迹中的一些差异点就得到了合理解释,最后得以认定。

1.3片面强调案情的作用,把案情作为鉴定的依据,违背笔迹鉴定的科学性

案情是重要的,但如果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被案情所左右,使笔迹检验浮于表面,成为一种形式,仅凭对案情了解的感觉,主观臆断,则是唯心主义的,是不负责任的,也是极其危险的,很有可能因此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因此,我们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能感情用事,不能偏听偏信,要有取有舍,绝不能离开对笔迹特征的比对检验这一根本基础。

总之,在笔迹鉴定中,对笔迹特征的分析是最根本的,而了解案情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仅强调笔迹特征而忽视案情是机械唯物主义的,片面夸大案情的作用而脱离了笔迹特征分析则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这两者相辅相成,我们一定要以辩证的观点来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笔迹鉴定工作中作到全面、细致、客观,做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2.当事人因素

笔迹鉴定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的比对,对两者的书写习惯特征进行评判,确定其总体特征是否一致,从而判断是否同一人所写。因此,有人认为,鉴定人员需要做的只是对所提供的检材和样本进行比对,没有必要会见当事人。实践证明,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对鉴定工作是不负责任的。

2.1会见当事人是全面了解案情、综合进行判断的需要

有的案件,在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办案人员认为反正最后要依据鉴定来进行裁决,就不再对案情进行调查,有的虽然进行了调查但也是没有深入,对鉴定来说没有什么帮助。鉴定人员在询问案情时,办案人员所知甚少。这时,鉴定人员有时只好亲自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发现问题,系统分析,综合判断,以利于最后做出科学鉴定意见。

2.2会见当事人是确认样本真实性、保证鉴定质量的需要

在笔迹鉴定中,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样本一定要真实可靠,否则,鉴定得再正确,也可能发生张冠李戴式的错误。在某案件中,鉴定人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鉴定,且认为意见绝对没有问题。但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中所依据的样本提出了异议,后经调查取证,原鉴定时用的样本确非嫌疑人所写,经重新提取样本,最后使鉴定意见得到纠正。

2.3会见当事人是正确提取样本、从侧面了解当事人心态,从而做出正确判断的需要

有的案件,委托鉴定时所提供的样本材料质量太差,甚至无法使用。究其原因,有的是办案人员提取方式不当,有的是当事人不配合所致。这时,鉴定人员与嫌疑人面对面,亲自以适当方式方法要求其进行书写,观察其书写样本时的态度、反应是否正常,书写动作是否连贯,对书写要求是否配合等等,对正确认识样本和使用样本,对样本笔迹骗案,要求对刘某签名进行鉴定。原来所提供的刘某笔迹样本书写松散、搭配混乱、书写缓慢,鉴定人员认为不正常,鉴定人员遂与其见面,并当面书写。开始刘某书写时仍显费劲,不太配合,之后鉴定人员一面晓以利害,一面分散其注意力,在提取的大量书写样本中,反映出很多书写特征,最后终于得出了正确意见。

2.4会见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学习、生活的环境、经历,也是确定笔迹特征价值的需要

有的案件一份检材但多份样本,但在某些笔顺等价值高的特征上均出现相符合的特点,对此难以解释。后经鉴定人员向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曾经学习和工作过的地方了解情况,发现当事人所处系一个较为封闭的环境,且不经常外出。经向当事人年龄相仿的人了解情况发现,该年龄段的人在读书时,该村只有一名教师,当时村里的人都是向该人学习写字,错误的笔顺系由该教师传授有误所致。在排出这些“价值较高”的特征后,鉴定人员顺利作出了鉴定意见。

3.言语特征因素

笔迹鉴定涉及到语言学,言语特征在笔迹鉴定中具有积极辅助作用,这一观点经过多年的鉴定工作实践,已得到认可。言语特征是指人们经过多年语言学习应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其自身特点的言语表达习惯特殊性的总和。但是,言语特征的形成,受到地理、生活、学习环境,所从事工作种类,受到教育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一特征形成后,则具有其独特的个性特征,不自觉地在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中表露出来。在笔迹鉴定案件中,书写人一般主要注重对笔迹特征的伪装,而忽视了对言语特征的伪装,有的想到了伪装,但因故意改变言语习惯影响了对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到最后还是会不可避免地反应出其某些言语习惯,从而露出一些蛛丝马迹,为鉴定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当然,言语特征的应用于价值有其明显的局限性,这一特征主要在一些文字内容比较多的案件中意义较大,如匿名信等材料的检验鉴定,而在那些文字少,表达内容简特征的应用更应谨慎,要辩证地对待。另外,言语特征的应用在一些打印文字、他人代写文字案件的鉴定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4.其他检测技术因素

笔迹鉴定是一门综合学科和技术,它包括许多门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如心理学、生理学、物理学、化学等等,但这些因素最终是反映在对笔迹特征形成的影响上。近几年来,许多其他检测技术被引用到笔迹鉴定工作中来,目的是对笔迹鉴定工作提供一定的辅助。这些技术对笔迹鉴定有何种作用,对笔迹鉴定技术本身有何种影响,如何正确应用这些技术,也是目前应当探讨的问题。

以测谎技术为例,该技术是近年来逐步得到推广应用的,从原理上讲无疑是科学的,在实际应用中其意见也大多是可靠的,且已在许多鉴定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有的笔迹鉴定案件中,鉴定人员对笔迹特征拿不准,结合测谎结果作出判断,出具了鉴定,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但是,如果机械地依赖这项技术,则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客观准确性,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我们在结合应用这些技术时,也应采取慎重的态度,要有正确科学的认识,可以将其结果作为参考,但却不宜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同时,对于其他技术的过分倚重,会使对笔迹鉴定技术本来就不太了解的人,增加对这一技术的科学性的怀疑,对笔迹鉴定技术的长远发展来说有害无益。因此我们既要探索突破学科桎梏,使鉴定意见更加可靠的新途径,又不能过于依赖其他技术而本末倒置,对此我们一定要注意正确把握其度。

综上所述,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可以对鉴定意见的得出起到辅助作用,但是,我们对这些辅助因素一定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对待,要去伪存真,科学判断,绝不能机械、片面地夸大其作用。我们既要坚持两点论,又要坚持重点论,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才能使问题得到正确解决。

On auxiliary factors in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is through of specimens and samples of handwriting characteristics, i.e. writing habits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the overall specificity of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e two is the same,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same person to write a special technology. Hand, writing habits reflect the objective, relative stability, overall particularity of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objective basis, basic conditions and basi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on the other hand, writing habits and has absolute change and certain general, these characteristics is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must be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tial characteristic, is the need to filter ou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ot as found in the same basis. Therefore, in a certain extent, the main basis for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is the basic factor of writing habits. But these fundamental factors not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of all except for this and some other may play a supporting role of factors, factors such as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the case, parties factors, language characteristic factors and some other detection technology. This paper tries to make a superficial analysis of these auxiliary factors.

Document inspection; handwriting; auxiliary f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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